提及美國(country)菲絲博克公司,可能大(big)多數人(people)并不(No)熟悉,但是(yes)如果留意一(one)下“FACEBOOK”讀音的(of)話便不(No)難發現,這(this)個(indivual)中文名的(of)公司正是(yes)“FACEBOOK”在(exist)中國(country)的(of)辦事處。目前美國(country)菲絲博克公司在(exist)中國(country)申請注冊的(of)商标有60多件,如“FACEBOOK”“臉譜”“費司布克”“菲絲博克”等,類别大(big)多爲(for)網絡服務方面。
該案申請商标爲(for)第9405838号“臉譜”商标,于(At)2011年4月29日由美國(country)菲絲博克公司提出(out)注冊申請,指定使用(use)在(exist)第41類娛樂等服務上(superior)。
2011年11月15日,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作(do)出(out)商标駁回通知書,對申請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全部服務予以(by)駁回。菲絲博克公司不(No)服該駁回決定,向商評委提出(out)複審請求。
但商評委以(by)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構成使用(use)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爲(for)由,決定對申請商标予以(by)駁回。
據了(Got it)解,引證商标爲(for)第5870665号“第8臉譜 The Eighth Face”商标,由廣州市百靈廣告有限公司于(At)2007年1月提出(out)注冊申請,後被核定使用(use)在(exist)第41類節目制作(do)等服務上(superior)。
美國(country)菲絲博克公司不(No)服商評委決定,繼而向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美國(country)菲絲博克公司訴稱,雖然申請商标指定使用(use)服務與引證商标核定使用(use)服務屬于(At)類似服務,但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在(exist)文字組成、含義、整體外觀方面差異明顯,不(No)屬于(At)近似商标标志。申請商标經過大(big)量商業宣傳和(and)使用(use)已經具有較高的(of)市場知名度。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并未構成使用(use)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
法院經審理認爲(for),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在(exist)呼叫、含義、文字組成等方面相近,屬于(At)近似商标标志。兩商标指定使用(use)在(exist)同一(one)種或類似服務上(superior),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for)其是(yes)來(Come)自同一(one)主體的(of)系列商标或存在(exist)某種特定關聯,從而産生(born)誤認。據此,法院一(one)審判決維持了(Got it)商評委被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