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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發布時(hour)間:2012年04月16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4057 次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令第六十四号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一(one)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強制許可(以(by)下簡稱強制許可)的(of)給予、費用(use)裁決和(and)終止程序,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以(by)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負責受理和(and)審查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使用(use)費裁決請求和(and)終止強制許可請求并作(do)出(out)決定。
  第三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use)費和(and)請求終止強制許可,應當使用(use)中文以(by)書面形式辦理。
  依照本辦法提交的(of)各種證件、證明文件是(yes)外文的(of),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認爲(for)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要(want)求當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of),視爲(for)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
  第四條 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外國(country)人(people)、外國(country)企業或者外國(country)其他(he)組織辦理強制許可事務的(of),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of)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當事人(people)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強制許可事務的(of),應當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有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除另有聲明外,以(by)提交的(of)書面文件中指明的(of)第一(one)當事人(people)爲(for)該方代表人(people)。

第二章 強制許可請求的(of)提出(out)與受理

  第五條 專利權人(people)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out)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of),具備實施條件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one)項的(of)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
  專利權人(people)行使專利權的(of)行爲(for)被依法認定爲(for)壟斷行爲(for)的(of),爲(for)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爲(for)對競争産生(born)的(of)不(No)利影響,具備實施條件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of)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
  第六條 在(exist)國(country)家出(out)現緊急狀态或者非常情況時(hour),或者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的(of)目的(of),國(country)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by)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的(of)規定,建議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給予其指定的(of)具備實施條件的(of)單位強制許可。
  第七條 爲(for)了(Got it)公共健康目的(of),具備實施條件的(of)單位可以(by)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的(of)規定,請求給予制造取得專利權的(of)藥品并将其出(out)口到(arrive)下列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的(of)強制許可:
  (一(one))最不(No)發達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
  (二)依照有關國(country)際條約通知世界貿易組織表明希望作(do)爲(for)進口方的(of)該組織的(of)發達成員或者發展中成員。
  第八條 一(one)項取得專利權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of)重大(big)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At)前一(one)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實施的(of),該專利權人(people)可以(by)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一(one)條的(of)規定請求給予實施前一(one)專利的(of)強制許可。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給予實施前一(one)專利的(of)強制許可的(of),前一(one)專利權人(people)也可以(by)請求給予實施後一(one)專利的(of)強制許可。
  第九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應當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one))請求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郵政編碼、聯系人(people)及電話;
  (二)請求人(people)的(of)國(country)籍或者注冊的(of)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
  (三)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名稱、專利号、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以(by)及專利權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
  (四)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理由和(and)事實、期限;
  (五)請求人(people)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受托機構的(of)名稱、機構代碼以(by)及該機構指定的(of)代理人(people)的(of)姓名、執業證号碼、聯系電話;
  (六)請求人(people)的(of)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還應當有該機構的(of)蓋章;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he)需要(want)注明的(of)事項。
  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應當一(one)式兩份。
  第十條 強制許可請求涉及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專利權人(people)的(of),請求人(people)應當按專利權人(people)的(of)數量提交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副本。
  第十一(one)條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one)項或者第五十一(one)條的(of)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請求人(people)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by)合理的(of)條件請求專利權人(people)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exist)合理的(of)時(hour)間内獲得許可。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of)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請求人(people)應當提交已經生(born)效的(of)司法機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将專利權人(people)行使專利權的(of)行爲(for)認定爲(for)壟斷行爲(for)的(of)判決或者決定。
  第十二條 國(country)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建議給予強制許可的(of),應當指明下列各項:
  (一(one))國(country)家出(out)現緊急狀态或者非常情況,或者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目的(of)需要(want)給予強制許可;
  (二)建議給予強制許可的(of)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名稱、專利号、申請日、授權公告日,以(by)及專利權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
  (三)建議給予強制許可的(of)期限;
  (四)指定的(of)具備實施條件的(of)單位名稱、地(land)址、郵政編碼、聯系人(people)及電話;
  (五)其他(he)需要(want)注明的(of)事項。
  第十三條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的(of)規定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請求人(people)應當提供進口方及其所需藥品和(and)給予強制許可的(of)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強制許可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people):
  (一(one))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專利号不(No)明确或者難以(by)确定;
  (二)請求文件未使用(use)中文;
  (三)明顯不(No)具備請求強制許可的(of)理由;
  (四)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專利權已經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
  第十五條 請求文件不(No)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of),請求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of),該請求視爲(for)未提出(out)。
  第十六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受理強制許可請求的(of),應當及時(hour)将請求書副本送交專利權人(people)。除另有指定的(of)外,專利權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of),不(No)影響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決定。

第三章 強制許可請求的(of)審查和(and)決定

  第十七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應當對請求人(people)陳述的(of)理由、提供的(of)信息和(and)提交的(of)有關證明文件以(by)及專利權人(people)陳述的(of)意見進行審查;需要(want)實地(land)核查的(of),應當指派兩名以(by)上(superior)工作(do)人(people)員實地(land)核查。
  第十八條 請求人(people)或者專利權人(people)要(want)求聽證的(of),由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組織聽證。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應當在(exist)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請求人(people)、專利權人(people)和(and)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
  除涉及國(country)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外,聽證公開進行。
  舉行聽證時(hour),請求人(people)、專利權人(people)和(and)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進行申辯和(and)質證。
  舉行聽證時(hour)應當制作(do)聽證筆錄,交聽證參加人(people)員确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或者第五十條的(of)規定建議或者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不(No)适用(use)聽證程序。
  第十九條 請求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of),強制許可請求的(of)審查程序終止。
  在(exist)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決定前,請求人(people)與專利權人(people)訂立了(Got it)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并撤回其強制許可請求。
  第二十條 經審查認爲(for)強制許可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應當作(do)出(out)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of)決定:
  (一(one))請求人(people)不(No)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者第八條的(of)規定;
  (二)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理由不(No)符合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或者第五十一(one)條的(of)規定;
  (三)強制許可請求涉及的(of)發明創造是(yes)半導體技術的(of),其理由不(No)符合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
  (四)強制許可請求不(No)符合本辦法第十一(one)條或者第十三條的(of)規定;
  (五)請求人(people)陳述的(of)理由、提供的(of)信息或者提交的(of)有關證明文件不(No)充分或者不(No)真實。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在(exist)作(do)出(out)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of)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people)拟作(do)出(out)的(of)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of)外,請求人(people)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陳述意見。
  第二十一(one)條 經審查認爲(for)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理由成立的(of),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應當作(do)出(out)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在(exist)作(do)出(out)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people)和(and)專利權人(people)拟作(do)出(out)的(of)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of)外,雙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陳述意見。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九條作(do)出(out)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前,應當通知專利權人(people)拟作(do)出(out)的(of)決定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條 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one))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名稱或者姓名、地(land)址;
  (二)被給予強制許可的(of)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名稱、專利号、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三)給予強制許可的(of)範圍和(and)期限;
  (四)決定的(of)理由、事實和(and)法律依據;
  (五)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的(of)印章及負責人(people)簽字;
  (六)決定的(of)日期;
  (七)其他(he)有關事項。
  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應當自作(do)出(out)之日起5日内通知請求人(people)和(and)專利權人(people)。
  第二十三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作(do)出(out)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的(of),還應當在(exist)該決定中明确下列要(want)求:
  (一(one))依據強制許可制造的(of)藥品數量不(No)得超過進口方所需的(of)數量,并且必須全部出(out)口到(arrive)該進口方;
  (二)依據強制許可制造的(of)藥品應當采用(use)特定的(of)标簽或者标記明确注明該藥品是(yes)依據強制許可而制造的(of);在(exist)可行并且不(No)會對藥品價格産生(born)顯著影響的(of)情況下,應當對藥品本身采用(use)特殊的(of)顔色或者形狀,或者對藥品采用(use)特殊的(of)包裝;
  (三)藥品裝運前,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應當在(exist)其網站或者世界貿易組織的(of)有關網站上(superior)發布運往進口方的(of)藥品數量以(by)及本條第二項所述的(of)藥品識别特征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作(do)出(out)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的(of),由國(country)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将下列信息通報世界貿易組織:
  (一(one))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的(of)名稱和(and)地(land)址;
  (二)出(out)口藥品的(of)名稱和(and)數量;
  (三)進口方;
  (四)強制許可的(of)期限;
  (五)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述網址。

第四章 強制許可使用(use)費裁決請求的(of)審查和(and)裁決

  第二十五條 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use)費的(of),應當提交強制許可使用(use)費裁決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one))請求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
  (二)請求人(people)的(of)國(country)籍或者注冊的(of)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
  (三)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的(of)文号;
  (四)被請求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
  (五)請求裁決強制許可使用(use)費的(of)理由;
  (六)請求人(people)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受托機構的(of)名稱、機構代碼以(by)及該機構指定的(of)代理人(people)的(of)姓名、執業證号碼、聯系電話;
  (七)請求人(people)的(of)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還應當有該機構的(of)蓋章;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he)需要(want)注明的(of)事項。
  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應當一(one)式兩份。
  第二十六條 強制許可使用(use)費裁決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people):
  (一(one))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尚未作(do)出(out);
  (二)請求人(people)不(No)是(yes)專利權人(people)或者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
  (三)雙方尚未進行協商或者經協商已經達成協議。
  第二十七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受理強制許可使用(use)費裁決請求的(of),應當及時(hour)将請求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people)。除另有指定的(of)外,對方當事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of),不(No)影響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決定。
  強制許可使用(use)費裁決過程中,雙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提交書面意見。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可以(by)根據案情需要(want)聽取雙方當事人(people)的(of)口頭意見。
  第二十八條 請求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決定前撤回其裁決請求的(of),裁決程序終止。
  第二十九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應當自收到(arrive)請求書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作(do)出(out)強制許可使用(use)費的(of)裁決決定。
  第三十條 強制許可使用(use)費裁決決定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one))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名稱或者姓名、地(land)址;
  (二)被給予強制許可的(of)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名稱、專利号、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三)裁決的(of)内容及其理由;
  (四)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的(of)印章及負責人(people)簽字;
  (五)決定的(of)日期;
  (六)其他(he)有關事項。
  強制許可使用(use)費裁決決定應當自作(do)出(out)之日起5日内通知雙方當事人(people)。

第五章 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of)審查和(and)決定

  第三十一(one)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強制許可自動終止:
  (一(one))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規定的(of)強制許可期限屆滿;
  (二)被給予強制許可的(of)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
  第三十二條 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中規定的(of)強制許可期限屆滿前,強制許可的(of)理由消除并不(No)再發生(born)的(of),專利權人(people)可以(by)請求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終止強制許可的(of)決定。
  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of),應當提交終止強制許可請求書,寫明下列各項:
  (一(one))專利權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
  (二)專利權人(people)的(of)國(country)籍或者注冊的(of)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
  (三)請求終止的(of)給予強制許可決定的(of)文号;
  (四)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of)理由和(and)事實;
  (五)專利權人(people)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受托機構的(of)名稱、機構代碼以(by)及該機構指定的(of)代理人(people)的(of)姓名、執業證号碼、聯系電話;
  (六)專利權人(people)的(of)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還應當有該機構的(of)蓋章;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he)需要(want)注明的(of)事項。
  請求書及其附加文件應當一(one)式兩份。
  第三十三條 終止強制許可的(of)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予受理并通知請求人(people):
  (一(one))請求人(people)不(No)是(yes)被給予強制許可的(of)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專利權人(people);
  (二)未寫明請求終止的(of)給予強制許可決定的(of)文号;
  (三)請求文件未使用(use)中文;
  (四)明顯不(No)具備終止強制許可的(of)理由。
  第三十四條 請求文件不(No)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of),請求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of),該請求視爲(for)未提出(out)。
  第三十五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受理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of),應當及時(hour)将請求書副本送交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除另有指定的(of)外,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of),不(No)影響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決定。
  第三十六條 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應當對專利權人(people)陳述的(of)理由和(and)提交的(of)有關證明文件以(by)及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陳述的(of)意見進行審查;需要(want)實地(land)核查的(of),應當指派兩名以(by)上(superior)工作(do)人(people)員實地(land)核查。
  第三十七條 專利權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決定前撤回其請求的(of),相關程序終止。
  第三十八條 經審查認爲(for)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of)理由不(No)成立的(of),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應當作(do)出(out)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of)決定。在(exist)作(do)出(out)駁回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of)決定前,應當通知專利權人(people)拟作(do)出(out)的(of)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of)外,專利權人(people)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陳述意見。
  第三十九條 經審查認爲(for)請求終止強制許可的(of)理由成立的(of),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應當作(do)出(out)終止強制許可的(of)決定。在(exist)作(do)出(out)終止強制許可的(of)決定前,應當通知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拟作(do)出(out)的(of)決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of)外,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陳述意見。
  終止強制許可的(of)決定應當寫明下列各項:
  (一(one))專利權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
  (二)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名稱或者姓名、地(land)址;
  (三)被給予強制許可的(of)發明專利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名稱、專利号、申請日及授權公告日;
  (四)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的(of)文号;
  (五)決定的(of)事實和(and)法律依據;
  (六)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的(of)印章及負責人(people)簽字;
  (七)決定的(of)日期;
  (八)其他(he)有關事項。
  終止強制許可的(of)決定應當自作(do)出(out)之日起5日内通知專利權人(people)和(and)取得強制許可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

附  則

  第四十條 已經生(born)效的(of)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和(and)終止強制許可的(of)決定,以(by)及強制許可自動終止的(of),應當在(exist)專利登記簿上(superior)登記并在(exist)專利公報上(superior)公告。
  第四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對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關于(At)強制許可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51日起施行。2003613日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令第三十一(one)号發布的(of)《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和(and)20051129日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令第三十七号發布的(of)《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of)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同時(hour)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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