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country)務院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實施細則〉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訂 根據2010年1月9日《國(country)務院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實施細則〉的(of)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以(by)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和(and)本細則規定的(of)各種手續,應當以(by)書面形式或者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形式辦理。
第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and)本細則規定提交的(of)各種文件應當使用(use)中文;國(country)家有統一(one)規定的(of)科技術語的(of),應當采用(use)規範詞;外國(country)人(people)名、地(land)名和(and)科技術語沒有統一(one)中文譯文的(of),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and)本細則規定提交的(of)各種證件和(and)證明文件是(yes)外文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要(want)求當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of),視爲(for)未提交該證件和(and)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of)各種文件,以(by)寄出(out)的(of)郵戳日爲(for)遞交日;郵戳日不(No)清晰的(of),除當事人(people)能夠提出(out)證明外,以(by)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arrive)日爲(for)遞交日。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of)各種文件,可以(by)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he)方式送達當事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of)聯系人(people)。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of)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out)之日起滿15日,推定爲(for)當事人(people)收到(arrive)文件之日。
根據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of)文件,以(by)交付日爲(for)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land)址不(No)清,無法郵寄的(of),可以(by)通過公告的(of)方式送達當事人(people)。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indivual)月,該文件視爲(for)已經送達。
第五條 專利法和(and)本細則規定的(of)各種期限的(of)第一(one)日不(No)計算在(exist)期限内。期限以(by)年或者月計算的(of),以(by)其最後一(one)月的(of)相應日爲(for)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of),以(by)該月最後一(one)日爲(for)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yes)法定休假日的(of),以(by)休假日後的(of)第一(one)個(indivual)工作(do)日爲(for)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 當事人(people)因不(No)可抗拒的(of)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of)期限或者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of)期限,導緻其權利喪失的(of),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内,可以(by)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of)情形外,當事人(people)因其他(he)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of)期限或者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of)期限,導緻其權利喪失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of)通知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
當事人(people)依照本條第一(one)款或者第二款的(of)規定請求恢複權利的(of),應當提交恢複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want)時(hour)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of)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of)規定請求恢複權利的(of),還應當繳納恢複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people)請求延長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of)期限的(of),應當在(exist)期限屆滿前,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one)款和(and)第二款的(of)規定不(No)适用(use)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of)期限。
第七條 專利申請涉及國(country)防利益需要(want)保密的(of),由國(country)防專利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of)專利申請涉及國(country)防利益需要(want)保密的(of),應當及時(hour)移交國(country)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country)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of),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出(out)授予國(country)防專利權的(of)決定。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其受理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country)防利益以(by)外的(of)國(country)家安全或者重大(big)利益需要(want)保密的(of),應當及時(hour)作(do)出(out)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of)決定,并通知申請人(people)。保密專利申請的(of)審查、複審以(by)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of)特殊程序,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八條 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exist)中國(country)完成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是(yes)指技術方案的(of)實質性内容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完成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将在(exist)中國(country)完成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的(of),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one)請求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one))直接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country)外機構提交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的(of),應當事先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拟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country)外機構提交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的(of),應當在(exist)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country)外機構提交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前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請求。
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的(of),視爲(for)同時(hour)提出(out)了(Got it)保密審查請求。
第九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arrive)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of)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爲(for)該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可能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或者重大(big)利益需要(want)保密的(of),應當及時(hour)向申請人(people)發出(out)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people)未在(exist)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indivual)月内收到(arrive)保密審查通知的(of),可以(by)就該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country)外機構提交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of),應當及時(hour)作(do)出(out)是(yes)否需要(want)保密的(of)決定,并通知申請人(people)。申請人(people)未在(exist)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indivual)月内收到(arrive)需要(want)保密的(of)決定的(of),可以(by)就該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向外國(country)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country)外機構提交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
第十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法律的(of)發明創造,不(No)包括僅其實施爲(for)法律所禁止的(of)發明創造。
第十一(one)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and)第四十二條規定的(of)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of),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of)外,是(yes)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of)申請日。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of)任務所完成的(of)職務發明創造,是(yes)指:
(一(one))在(exist)本職工作(do)中作(do)出(out)的(of)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of)本職工作(do)之外的(of)任務所作(do)出(out)的(of)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people)事關系終止後1年内作(do)出(out)的(of),與其在(exist)原單位承擔的(of)本職工作(do)或者原單位分配的(of)任務有關的(of)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hour)工作(do)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of)物質技術條件,是(yes)指本單位的(of)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No)對外公開的(of)技術資料等。
第十三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是(yes)指對發明創造的(of)實質性特點作(do)出(out)創造性貢獻的(of)人(people)。在(exist)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隻負責組織工作(do)的(of)人(people)、爲(for)物質技術條件的(of)利用(use)提供方便的(of)人(people)或者從事其他(he)輔助工作(do)的(of)人(people),不(No)是(yes)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
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he)事由發生(born)轉移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people)與他(he)人(people)訂立的(of)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born)效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by)專利權出(out)質的(of),由出(out)質人(people)和(and)質權人(people)共同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out)質登記。
第二章 專利的(of)申請
第十五條 以(by)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一(one)式兩份。
以(by)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形式申請專利的(of),應當符合規定的(of)要(want)求。
申請人(people)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and)辦理其他(he)專利事務的(of),應當同時(hour)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申請人(people)有2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of)外,以(by)請求書中指明的(of)第一(one)申請人(people)爲(for)代表人(people)。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of)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one))發明、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of)名稱;
(二)申請人(people)是(yes)中國(country)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其名稱或者姓名、地(land)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号碼;申請人(people)是(yes)外國(country)人(people)、外國(country)企業或者外國(country)其他(he)組織的(of),其姓名或者名稱、國(country)籍或者注冊的(of)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
(三)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的(of)姓名;
(四)申請人(people)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受托機構的(of)名稱、機構代碼以(by)及該機構指定的(of)專利代理人(people)的(of)姓名、執業證号碼、聯系電話;
(五)要(want)求優先權的(of),申請人(people)第一(one)次提出(out)專利申請(以(by)下簡稱在(exist)先申請)的(of)申請日、申請号以(by)及原受理機構的(of)名稱;
(六)申請人(people)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of)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he)需要(want)寫明的(of)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的(of)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of)名稱一(one)緻。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技術領域:寫明要(want)求保護的(of)技術方案所屬的(of)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理解、檢索、審查有用(use)的(of)背景技術;有可能的(of),并引證反映這(this)些背景技術的(of)文件;
(三)發明内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所要(want)解決的(of)技術問題以(by)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use)的(of)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of),對各幅附圖作(do)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people)認爲(for)實現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優選方式;必要(want)時(hour),舉例說明;有附圖的(of),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人(people)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of)方式和(and)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exist)說明書每一(one)部分前面寫明标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性質用(use)其他(he)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of)篇幅并使他(he)人(people)能夠準确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說明書應當用(use)詞規範、語句清楚,并不(No)得使用(use)“如權利要(want)求……所述的(of)……”一(one)類的(of)引用(use)語,也不(No)得使用(use)商業性宣傳用(use)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one)個(indivual)或者多個(indivual)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of),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of)序列表。申請人(people)應當将該序列表作(do)爲(for)說明書的(of)一(one)個(indivual)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of)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of)計算機可讀形式的(of)副本。
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want)求保護的(of)産品的(of)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of)附圖。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幾幅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号排列。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of)附圖标記不(No)得在(exist)附圖中出(out)現,附圖中未出(out)現的(of)附圖标記不(No)得在(exist)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one)組成部分的(of)附圖标記應當一(one)緻。
附圖中除必需的(of)詞語外,不(No)應當含有其他(he)注釋。
第十九條 權利要(want)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技術特征。
權利要(want)求書有幾項權利要(want)求的(of),應當用(use)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号。
權利要(want)求書中使用(use)的(of)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use)的(of)科技術語一(one)緻,可以(by)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yes)不(No)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want)的(of)外,不(No)得使用(use)“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of)用(use)語。
權利要(want)求中的(of)技術特征可以(by)引用(use)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of)标記,該标記應當放在(exist)相應的(of)技術特征後并置于(At)括号内,便于(At)理解權利要(want)求。附圖标記不(No)得解釋爲(for)對權利要(want)求的(of)限制。
第二十條 權利要(want)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want)求,也可以(by)有從屬權利要(want)求。
獨立權利要(want)求應當從整體上(superior)反映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of)必要(want)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want)求應當用(use)附加的(of)技術特征,對引用(use)的(of)權利要(want)求作(do)進一(one)步限定。
第二十一(one)條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獨立權利要(want)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and)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one))前序部分:寫明要(want)求保護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技術方案的(of)主題名稱和(and)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of)現有技術共有的(of)必要(want)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use)“其特征是(yes)……”或者類似的(of)用(use)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區别于(At)最接近的(of)現有技術的(of)技術特征。這(this)些特征和(and)前序部分寫明的(of)特征合在(exist)一(one)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要(want)求保護的(of)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性質不(No)适于(At)用(use)前款方式表達的(of),獨立權利要(want)求可以(by)用(use)其他(he)方式撰寫。
一(one)項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應當隻有一(one)個(indivual)獨立權利要(want)求,并寫在(exist)同一(one)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從屬權利要(want)求之前。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從屬權利要(want)求應當包括引用(use)部分和(and)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one))引用(use)部分:寫明引用(use)的(of)權利要(want)求的(of)編号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附加的(of)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want)求隻能引用(use)在(exist)前的(of)權利要(want)求。引用(use)兩項以(by)上(superior)權利要(want)求的(of)多項從屬權利要(want)求,隻能以(by)擇一(one)方式引用(use)在(exist)前的(of)權利要(want)求,并不(No)得作(do)爲(for)另一(one)項多項從屬權利要(want)求的(of)基礎。
第二十三條 說明書摘要(want)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内容的(of)概要(want),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名稱和(and)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land)反映所要(want)解決的(of)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of)技術方案的(of)要(want)點以(by)及主要(want)用(use)途。
說明書摘要(want)可以(by)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of)化學式;有附圖的(of)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one)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技術特征的(of)附圖。附圖的(of)大(big)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exist)該圖縮小到(arrive)4厘米×6厘米時(hour),仍能清晰地(land)分辨出(out)圖中的(of)各個(indivual)細節。摘要(want)文字部分不(No)得超過300個(indivual)字。摘要(want)中不(No)得使用(use)商業性宣傳用(use)語。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of)發明涉及新的(of)生(born)物材料,該生(born)物材料公衆不(No)能得到(arrive),并且對該生(born)物材料的(of)說明不(No)足以(by)使所屬領域的(of)技術人(people)員實施其發明的(of),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and)本細則的(of)有關規定外,申請人(people)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one))在(exist)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exist)申請日(有優先權的(of),指優先權日),将該生(born)物材料的(of)樣品提交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of)保藏單位保藏,并在(exist)申請時(hour)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indivual)月内提交保藏單位出(out)具的(of)保藏證明和(and)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of),該樣品視爲(for)未提交保藏;
(二)在(exist)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born)物材料特征的(of)資料;
(三)涉及生(born)物材料樣品保藏的(of)專利申請應當在(exist)請求書和(and)說明書中寫明該生(born)物材料的(of)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born)物材料樣品的(of)單位名稱、地(land)址、保藏日期和(and)保藏編号;申請時(hour)未寫明的(of),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indivual)月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的(of),視爲(for)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people)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of)規定保藏生(born)物材料樣品的(of),在(exist)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需要(want)将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of)生(born)物材料作(do)爲(for)實驗目的(of)使用(use)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one))請求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和(and)地(land)址;
(二)不(No)向其他(he)任何人(people)提供該生(born)物材料的(of)保證;
(三)在(exist)授予專利權前,隻作(do)爲(for)實驗目的(of)使用(use)的(of)保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yes)指取自人(people)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born)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exist)價值的(of)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of)發明創造,是(yes)指利用(use)了(Got it)遺傳資源的(of)遺傳功能完成的(of)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of)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請求書中予以(by)說明,并填寫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of)表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people)請求保護色彩的(of),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people)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産品所需要(want)保護的(of)内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of)簡要(want)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産品的(of)名稱、用(use)途,外觀設計的(of)設計要(want)點,并指定一(one)幅最能表明設計要(want)點的(of)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of),應當在(exist)簡要(want)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one)産品的(of)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out)一(one)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of),應當在(exist)簡要(want)說明中指定其中一(one)項作(do)爲(for)基本設計。
簡要(want)說明不(No)得使用(use)商業性宣傳用(use)語,也不(No)能用(use)來(Come)說明産品的(of)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要(want)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people)提交使用(use)外觀設計的(of)産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of)體積不(No)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No)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No)得作(do)爲(for)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one))項所稱中國(country)政府承認的(of)國(country)際展覽會,是(yes)指國(country)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of)在(exist)國(country)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of)國(country)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yes)指國(country)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country)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of)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of)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one))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提出(out)專利申請時(hour)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提交有關國(country)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of)組織單位出(out)具的(of)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out)或者發表,以(by)及展出(out)或者發表日期的(of)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of)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要(want)求申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people)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of)規定提出(out)聲明和(and)提交證明文件的(of),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of)規定在(exist)指定期限内提交證明文件的(of),其申請不(No)适用(use)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of)規定。
第三十一(one)條 申請人(people)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of)規定要(want)求外國(country)優先權的(of),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在(exist)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of)協議,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exist)先申請文件副本的(of),視爲(for)申請人(people)提交了(Got it)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of)在(exist)先申請文件副本。要(want)求本國(country)優先權,申請人(people)在(exist)請求書中寫明在(exist)先申請的(of)申請日和(and)申請号的(of),視爲(for)提交了(Got it)在(exist)先申請文件副本。
要(want)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exist)先申請的(of)申請日、申請号和(and)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of)一(one)項或者兩項内容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優先權。
要(want)求優先權的(of)申請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與在(exist)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of)申請人(people)姓名或者名稱不(No)一(one)緻的(of),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of)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外國(country)優先權,其在(exist)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of)簡要(want)說明,申請人(people)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of)簡要(want)說明未超出(out)在(exist)先申請文件的(of)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of)範圍的(of),不(No)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people)在(exist)一(one)件專利申請中,可以(by)要(want)求一(one)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want)求多項優先權的(of),該申請的(of)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of)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本國(country)優先權,在(exist)先申請是(yes)發明專利申請的(of),可以(by)就相同主題提出(out)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在(exist)先申請是(yes)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的(of),可以(by)就相同主題提出(out)實用(use)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yes),提出(out)後一(one)申請時(hour),在(exist)先申請的(of)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得作(do)爲(for)要(want)求本國(country)優先權的(of)基礎:
(一(one))已經要(want)求外國(country)優先權或者本國(country)優先權的(of);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of);
(三)屬于(At)按照規定提出(out)的(of)分案申請的(of)。
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本國(country)優先權的(of),其在(exist)先申請自後一(one)申請提出(out)之日起即視爲(for)撤回。
第三十三條 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of)申請人(people),申請專利或者要(want)求外國(country)優先權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要(want)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one))申請人(people)是(yes)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其國(country)籍證明;
(二)申請人(people)是(yes)企業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其注冊的(of)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的(of)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people)的(of)所屬國(country),承認中國(country)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按照該國(country)國(country)民的(of)同等條件,在(exist)該國(country)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and)其他(he)與專利有關的(of)權利的(of)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one)條第一(one)款規定,可以(by)作(do)爲(for)一(one)件專利申請提出(out)的(of)屬于(At)一(one)個(indivual)總的(of)發明構思的(of)兩項以(by)上(superior)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應當在(exist)技術上(superior)相互關聯,包含一(one)個(indivual)或者多個(indivual)相同或者相應的(of)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yes)指每一(one)項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作(do)爲(for)整體,對現有技術作(do)出(out)貢獻的(of)技術特征。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one)條第二款規定,将同一(one)産品的(of)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do)爲(for)一(one)件申請提出(out)的(of),對該産品的(of)其他(he)設計應當與簡要(want)說明中指定的(of)基本設計相似。一(one)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of)相似外觀設計不(No)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one)條第二款所稱同一(one)類别并且成套出(out)售或者使用(use)的(of)産品的(of)兩項以(by)上(superior)外觀設計,是(yes)指各産品屬于(At)分類表中同一(one)大(big)類,習慣上(superior)同時(hour)出(out)售或者同時(hour)使用(use),而且各産品的(of)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of)設計構思。
将兩項以(by)上(superior)外觀設計作(do)爲(for)一(one)件申請提出(out)的(of),應當将各項外觀設計的(of)順序編号标注在(exist)每件外觀設計産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of)名稱之前。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people)撤回專利申請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of)名稱、申請号和(and)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of)聲明在(exist)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of)印刷準備工作(do)後提出(out)的(of),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yes),撤回專利申請的(of)聲明應當在(exist)以(by)後出(out)版的(of)專利公報上(superior)予以(by)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of)審查和(and)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在(exist)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and)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and)審理的(of)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people)或者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要(want)求其回避:
(一(one))是(yes)當事人(people)或者其代理人(people)的(of)近親屬的(of);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of);
(三)與當事人(people)或者其代理人(people)有其他(he)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and)審理的(of);
(四)專利複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of)審查的(of)。
第三十八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arrive)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的(of)請求書、說明書(實用(use)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and)權利要(want)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of)請求書、外觀設計的(of)圖片或者照片和(and)簡要(want)說明後,應當明确申請日、給予申請号,并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三十九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No)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people):
(一(one))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use)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want)求書的(of),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want)說明的(of);
(二)未使用(use)中文的(of);
(三)不(No)符合本細則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people)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land)址的(of);
(五)明顯不(No)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的(of);
(六)專利申請類别(發明、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No)明确或者難以(by)确定的(of)。
第四十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of)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of)期限内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of)說明。申請人(people)補交附圖的(of),以(by)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爲(for)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of)說明的(of),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一(one)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的(of)申請人(people)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of),指優先權日)分别就同樣的(of)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of),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of)通知後自行協商确定申請人(people)。
同一(one)申請人(people)在(exist)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of)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use)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of),應當在(exist)申請時(hour)分别說明對同樣的(of)發明創造已申請了(Got it)另一(one)專利;未作(do)說明的(of),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one)款關于(At)同樣的(of)發明創造隻能授予一(one)項專利權的(of)規定處理。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use)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people)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of)規定同時(hour)申請了(Got it)發明專利的(of)說明。
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在(exist)規定期限内聲明放棄實用(use)新型專利權。申請人(people)聲明放棄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do)出(out)授予發明專利權的(of)決定,并在(exist)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hour)一(one)并公告申請人(people)放棄實用(use)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people)不(No)同意放棄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people)期滿未答複的(of),視爲(for)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
實用(use)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二條 一(one)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by)上(superior)發明、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of),申請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期限屆滿前,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分案申請;但是(yes),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爲(for)撤回的(of),不(No)能提出(out)分案申請。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一(one)件專利申請不(No)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one)條和(and)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of)規定的(of),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people)期滿未答複的(of),該申請視爲(for)撤回。
分案的(of)申請不(No)得改變原申請的(of)類别。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out)的(of)分案申請,可以(by)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of),可以(by)保留優先權日,但是(yes)不(No)得超出(out)原申請記載的(of)範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of)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of)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of)申請号和(and)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hour),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of),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of)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and)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yes)指審查專利申請是(yes)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of)文件和(and)其他(he)必要(want)的(of)文件,這(this)些文件是(yes)否符合規定的(of)格式,并審查下列各項:
(一(one))發明專利申請是(yes)否明顯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of)情形,是(yes)否不(No)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one)款、第二十條第一(one)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of)規定,是(yes)否明顯不(No)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one)條的(of)規定;
(二)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是(yes)否明顯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of)情形,是(yes)否不(No)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one)款、第二十條第一(one)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one)條至第二十三條的(of)規定,是(yes)否明顯不(No)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是(yes)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No)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yes)否明顯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one)款第(六)項規定的(of)情形,是(yes)否不(No)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one)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of)規定,是(yes)否明顯不(No)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one)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one)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是(yes)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No)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yes)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将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其在(exist)指定期限内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people)期滿未答複的(of),其申請視爲(for)撤回。申請人(people)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爲(for)不(No)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of),應當予以(by)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people)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of)與專利申請有關的(of)其他(he)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視爲(for)未提交:
(一(one))未使用(use)規定的(of)格式或者填寫不(No)符合規定的(of);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of)。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将視爲(for)未提交的(of)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people)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by)駁回的(of)外,應當立即将申請予以(by)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people)寫明使用(use)外觀設計的(of)産品及其所屬類别的(of),應當使用(use)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的(of)外觀設計産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use)外觀設計的(of)産品所屬類别或者所寫的(of)類别不(No)确切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by)予以(by)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止,任何人(people)均可以(by)對不(No)符合專利法規定的(of)專利申請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people)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of)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并在(exist)得到(arrive)有關資料後補交。
第五十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of)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hour),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五十一(one)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people)在(exist)提出(out)實質審查請求時(hour)以(by)及在(exist)收到(arrive)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out)的(of)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of)3個(indivual)月内,可以(by)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out)修改。
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people)自申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可以(by)對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out)修改。
申請人(people)在(exist)收到(arrive)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out)的(of)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of),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out)的(of)缺陷進行修改。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by)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and)符号的(of)明顯錯誤。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of),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申請的(of)說明書或者權利要(want)求書的(of)修改部分,除個(indivual)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of)圖片或者照片的(of)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of)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by)駁回的(of)情形是(yes)指:
(一(one))申請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of)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No)能取得專利權的(of);
(二)申請不(No)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one)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one)條第一(one)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of);
(三)申請的(of)修改不(No)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of)申請不(No)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的(of)。
第五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out)授予專利權的(of)通知後,申請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people)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by)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of),視爲(for)放棄取得專利權的(of)權利。
第五十五條 保密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do)出(out)授予保密專利權的(of)決定,頒發保密專利證書,登記保密專利權的(of)有關事項。
第五十六條 授予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of)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of)專利權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請求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出(out)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作(do)出(out)專利權評價報告的(of),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号。每項請求應當限于(At)一(one)項專利權。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No)符合規定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補正;請求人(people)期滿未補正的(of),視爲(for)未提出(out)請求。
第五十七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indivual)月内作(do)出(out)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one)項實用(use)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indivual)請求人(people)請求作(do)出(out)專利權評價報告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do)出(out)一(one)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查閱或者複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五十八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告、專利單行本中出(out)現的(of)錯誤,一(one)經發現,應當及時(hour)更正,并對所作(do)更正予以(by)公告。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of)複審與專利權的(of)無效宣告
第五十九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of)技術專家和(and)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people)兼任。
第六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one)條的(of)規定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of),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want)時(hour)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複審請求不(No)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one)款或者第四十一(one)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專利複審委員會不(No)予受理,書面通知複審請求人(people)并說明理由。
複審請求書不(No)符合規定格式的(of),複審請求人(people)應當在(exist)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of)期限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的(of),該複審請求視爲(for)未提出(out)。
第六十一(one)條 請求人(people)在(exist)提出(out)複審請求或者在(exist)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of)複審通知書作(do)出(out)答複時(hour),可以(by)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yes),修改應當僅限于(At)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out)的(of)缺陷。
修改的(of)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one)式兩份。
第六十二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将受理的(of)複審請求書轉交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people)的(of)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of),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do)出(out)複審決定,并通知複審請求人(people)。
第六十三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後,認爲(for)複審請求不(No)符合專利法和(and)本細則有關規定的(of),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people),要(want)求其在(exist)指定期限内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of),該複審請求視爲(for)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爲(for)仍不(No)符合專利法和(and)本細則有關規定的(of),應當作(do)出(out)維持原駁回決定的(of)複審決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後,認爲(for)原駁回決定不(No)符合專利法和(and)本細則有關規定的(of),或者認爲(for)經過修改的(of)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Got it)原駁回決定指出(out)的(of)缺陷的(of),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第六十四條 複審請求人(people)在(exist)專利複審委員會作(do)出(out)決定前,可以(by)撤回其複審請求。
複審請求人(people)在(exist)專利複審委員會作(do)出(out)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of),複審程序終止。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of)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of),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and)必要(want)的(of)證據一(one)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of)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of)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of)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of)理由,是(yes)指被授予專利的(of)發明創造不(No)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條第一(one)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或者屬于(At)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of)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No)能取得專利權。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不(No)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one)款或者本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of),專利複審委員會不(No)予受理。
在(exist)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do)出(out)決定之後,又以(by)同樣的(of)理由和(and)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of),專利複審委員會不(No)予受理。
以(by)不(No)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of)規定爲(for)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yes)未提交證明權利沖突的(of)證據的(of),專利複審委員會不(No)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No)符合規定格式的(of),無效宣告請求人(people)應當在(exist)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of)期限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的(of),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爲(for)未提出(out)。
第六十七條 在(exist)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提出(out)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indivual)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of),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by)不(No)予考慮。
第六十八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and)有關文件的(of)副本送交專利權人(people),要(want)求其在(exist)指定的(of)期限内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people)和(and)無效宣告請求人(people)應當在(exist)指定期限内答複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出(out)的(of)轉送文件通知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複的(of),不(No)影響專利複審委員會審理。
第六十九條 在(exist)無效宣告請求的(of)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專利權人(people)可以(by)修改其權利要(want)求書,但是(yes)不(No)得擴大(big)原專利的(of)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專利權人(people)不(No)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and)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of)專利權人(people)不(No)得修改圖片、照片和(and)簡要(want)說明。
第七十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或者案情需要(want),可以(by)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of),應當向當事人(people)發出(out)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of)日期和(and)地(land)點。當事人(people)應當在(exist)通知書指定的(of)期限内作(do)出(out)答複。
無效宣告請求人(people)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出(out)的(of)口頭審理通知書在(exist)指定的(of)期限内未作(do)答複,并且不(No)參加口頭審理的(of),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爲(for)撤回;專利權人(people)不(No)參加口頭審理的(of),可以(by)缺席審理。
第七十一(one)條 在(exist)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of)期限不(No)得延長。
第七十二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of)請求作(do)出(out)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people)可以(by)撤回其請求。
專利複審委員會作(do)出(out)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people)撤回其請求或者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爲(for)撤回的(of),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yes),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爲(for)根據已進行的(of)審查工作(do)能夠作(do)出(out)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of)決定的(of),不(No)終止審查程序。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of)強制許可
第七十三條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one))項所稱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是(yes)指專利權人(people)及其被許可人(people)實施其專利的(of)方式或者規模不(No)能滿足國(country)内對專利産品或者專利方法的(of)需求。
專利法第五十條所稱取得專利權的(of)藥品,是(yes)指解決公共健康問題所需的(of)醫藥領域中的(of)任何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of)産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of)制造該産品所需的(of)活性成分以(by)及使用(use)該産品所需的(of)診斷用(use)品。
第七十四條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将強制許可請求書的(of)副本送交專利權人(people),專利權人(people)應當在(exist)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of)期限内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of),不(No)影響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出(out)決定。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exist)作(do)出(out)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of)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people)和(and)專利權人(people)拟作(do)出(out)的(of)決定及其理由。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of)規定作(do)出(out)給予強制許可的(of)決定,應當同時(hour)符合中國(country)締結或者參加的(of)有關國(country)際條約關于(At)爲(for)了(Got it)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of)規定,但中國(country)作(do)出(out)保留的(of)除外。
第七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of)規定,請求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use)費數額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提出(out)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No)能達成協議的(of)證明文件。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請求書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作(do)出(out)裁決,并通知當事人(people)。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of)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的(of)獎勵和(and)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of)單位可以(by)與發明人(people)、設計人(people)約定或者在(exist)其依法制定的(of)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of)獎勵、報酬的(of)方式和(and)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的(of)獎勵、報酬,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财務、會計制度的(of)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of)單位未與發明人(people)、設計人(people)約定也未在(exist)其依法制定的(of)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of)獎勵的(of)方式和(and)數額的(of),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發給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獎金。一(one)項發明專利的(of)獎金最低不(No)少于(At)3000元;一(one)項實用(use)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of)獎金最低不(No)少于(At)1000元。
由于(At)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的(of)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of)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of)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of)單位未與發明人(people)、設計人(people)約定也未在(exist)其依法制定的(of)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of)報酬的(of)方式和(and)數額的(of),在(exist)專利權有效期限内,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營業利潤中提取不(No)低于(At)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of)營業利潤中提取不(No)低于(At)0.2%,作(do)爲(for)報酬給予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或者參照上(superior)述比例,給予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一(one)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of)單位許可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實施其專利的(of),應當從收取的(of)使用(use)費中提取不(No)低于(At)10%,作(do)爲(for)報酬給予發明人(people)或者設計人(people)。
第七章 專利權的(of)保護
第七十九條 專利法和(and)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是(yes)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以(by)及專利管理工作(do)量大(big)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of)設區的(of)市人(people)民政府設立的(of)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
第八十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爲(for)、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of),由被請求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或者侵權行爲(for)地(land)的(of)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管轄。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都有管轄權的(of)專利糾紛,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其中一(one)個(indivual)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提出(out)請求;當事人(people)向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有管轄權的(of)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提出(out)請求的(of),由最先受理的(of)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對管轄權發生(born)争議的(of),由其共同的(of)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superior)級人(people)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的(of),由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exist)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people)提出(out)無效宣告請求并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of),可以(by)請求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認爲(for)被請求人(people)提出(out)的(of)中止理由明顯不(No)能成立的(of),可以(by)不(No)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people)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of)規定,在(exist)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of)包裝上(superior)标明專利标識的(of),應當按照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of)方式予以(by)标明。
專利标識不(No)符合前款規定的(of),由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爲(for)屬于(At)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of)假冒專利的(of)行爲(for):
(一(one))在(exist)未被授予專利權的(of)産品或者其包裝上(superior)标注專利标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exist)産品或者其包裝上(superior)标注專利标識,或者未經許可在(exist)産品或者産品包裝上(superior)标注他(he)人(people)的(of)專利号;
(二)銷售第(一(one))項所述産品;
(三)在(exist)産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專利權的(of)技術或者設計稱爲(for)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将專利申請稱爲(for)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use)他(he)人(people)的(of)專利号,使公衆将所涉及的(of)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爲(for)是(yes)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he)使公衆混淆,将未被授予專利權的(of)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爲(for)是(yes)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of)行爲(for)。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exist)專利産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of)産品或者其包裝上(superior)标注專利标識,在(exist)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産品的(of),不(No)屬于(At)假冒專利行爲(for)。
銷售不(No)知道是(yes)假冒專利的(of)産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産品合法來(Come)源的(of),由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of)處罰。
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of)外,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應當事人(people)請求,可以(by)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one))專利申請權和(and)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people)、設計人(people)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of)發明人(people)、設計人(people)的(of)獎勵和(and)報酬糾紛;
(四)在(exist)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use)發明而未支付适當費用(use)的(of)糾紛;
(五)其他(he)專利糾紛。
對于(At)前款第(四)項所列的(of)糾紛,當事人(people)請求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調解的(of),應當在(exist)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out)。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of)歸屬發生(born)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調解或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可以(by)請求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或者人(people)民法院的(of)寫明申請号或者專利号的(of)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作(do)出(out)的(of)調解書或者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的(of)判決生(born)效後,當事人(people)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複有關程序的(of)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of)糾紛未能結案,需要(want)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of),請求人(people)應當在(exist)該期限内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寫明申請号或者專利号的(of)裁定書和(and)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of)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of)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people)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複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and)第八十七條規定中止有關程序,是(yes)指暫停專利申請的(of)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和(and)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by)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of)終止手續等。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and)專利公報
第八十九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and)專利權有關的(of)事項:
(一(one))專利權的(of)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of)轉移;
(三)專利權的(of)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of)備案;
(五)專利權的(of)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of)終止;
(七)專利權的(of)恢複;
(八)專利實施的(of)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國(country)籍和(and)地(land)址的(of)變更。
第九十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out)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one))發明專利申請的(of)著錄事項和(and)說明書摘要(want);
(二)發明專利申請的(of)實質審查請求和(and)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of)決定;
(三)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的(of)駁回、撤回、視爲(for)撤回、視爲(for)放棄、恢複和(and)轉移;
(四)專利權的(of)授予以(by)及專利權的(of)著錄事項;
(五)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專利的(of)說明書摘要(want),外觀設計專利的(of)一(one)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country)防專利、保密專利的(of)解密;
(七)專利權的(of)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of)終止、恢複;
(九)專利權的(of)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of)備案;
(十一(one))專利權的(of)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of)強制許可的(of)給予;
(十三)專利權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的(of)變更;
(十四)文件的(of)公告送達;
(十五)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出(out)的(of)更正;
(十六)其他(he)有關事項。
第九十一(one)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專利公報、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by)及發明專利、實用(use)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衆免費查閱。
第九十二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惠原則與其他(he)國(country)家、地(land)區的(of)專利機關或者區域性專利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第九章 費 用(use)
第九十三條 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and)辦理其他(he)手續時(hour),應當繳納下列費用(use):
(一(one))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want)求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複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
(四)恢複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use)的(of)繳納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财政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四條 專利法和(and)本細則規定的(of)各種費用(use),可以(by)直接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by)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彙付,或者以(by)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彙付的(of),應當在(exist)送交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of)彙單上(superior)寫明正确的(of)申請号或者專利号以(by)及繳納的(of)費用(use)名稱。不(No)符合本款規定的(of),視爲(for)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use)的(of),以(by)繳納當日爲(for)繳費日;以(by)郵局彙付方式繳納費用(use)的(of),以(by)郵局彙出(out)的(of)郵戳日爲(for)繳費日;以(by)銀行彙付方式繳納費用(use)的(of),以(by)銀行實際彙出(out)日爲(for)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use)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自繳費日起3年内,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退款請求,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by)退還。
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people)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或者在(exist)收到(arrive)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内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and)必要(want)的(of)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其申請視爲(for)撤回。
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優先權的(of),應當在(exist)繳納申請費的(of)同時(hour)繳納優先權要(want)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優先權。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請求實質審查或者複審的(of),應當在(exist)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of)相關期限内繳納費用(use);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視爲(for)未提出(out)請求。
第九十七條 申請人(people)辦理登記手續時(hour),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and)授予專利權當年的(of)年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視爲(for)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十八條 授予專利權當年以(by)後的(of)年費應當在(exist)上(superior)一(one)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people)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people)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indivual)月内補繳,同時(hour)繳納滞納金;滞納金的(of)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of)繳費時(hour)間1個(indivual)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of)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of),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九十九條 恢複權利請求費應當在(exist)本細則規定的(of)相關期限内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視爲(for)未提出(out)請求。
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exist)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視爲(for)未提出(out)請求。
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out)請求之日起1個(indivual)月内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視爲(for)未提出(out)請求。
第一(one)百條 申請人(people)或者專利權人(people)繳納本細則規定的(of)各種費用(use)有困難的(of),可以(by)按照規定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減繳或者緩繳的(of)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of)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财政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章 關于(At)國(country)際申請的(of)特别規定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按照專利合作(do)條約提出(out)的(of)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
按照專利合作(do)條約提出(out)并指定中國(country)的(of)專利國(country)際申請(以(by)下簡稱國(country)際申請)進入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階段(以(by)下稱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條件和(and)程序适用(use)本章的(of)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he)各章的(of)有關規定。
第一(one)百零二條 按照專利合作(do)條約已确定國(country)際申請日并指定中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際申請,視爲(for)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的(of)專利申請,該國(country)際申請日視爲(for)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of)申請日。
第一(one)百零三條 國(country)際申請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專利合作(do)條約第二條所稱的(of)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indivual)月内,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手續;申請人(people)未在(exist)該期限内辦理該手續的(of),在(exist)繳納寬限費後,可以(by)在(exist)自優先權日起32個(indivual)月内辦理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手續。
第一(one)百零四條 申請人(people)依照本細則第一(one)百零三條的(of)規定辦理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手續的(of),應當符合下列要(want)求:
(一(one))以(by)中文提交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書面聲明,寫明國(country)際申請号和(and)要(want)求獲得的(of)專利權類型;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必要(want)時(hour)繳納本細則第一(one)百零三條規定的(of)寬限費;
(三)國(country)際申請以(by)外文提出(out)的(of),提交原始國(country)際申請的(of)說明書和(and)權利要(want)求書的(of)中文譯文;
(四)在(exist)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of)名稱,申請人(people)姓名或者名稱、地(land)址和(and)發明人(people)的(of)姓名,上(superior)述内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以(by)下簡稱國(country)際局)的(of)記錄一(one)緻;國(country)際申請中未寫明發明人(people)的(of),在(exist)上(superior)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people)的(of)姓名;
(五)國(country)際申請以(by)外文提出(out)的(of),提交摘要(want)的(of)中文譯文,有附圖和(and)摘要(want)附圖的(of),提交附圖副本和(and)摘要(want)附圖副本,附圖中有文字的(of),将其替換爲(for)對應的(of)中文文字;國(country)際申請以(by)中文提出(out)的(of),提交國(country)際公布文件中的(of)摘要(want)和(and)摘要(want)附圖副本;
(六)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向國(country)際局已辦理申請人(people)變更手續的(of),提供變更後的(of)申請人(people)享有申請權的(of)證明材料;
(七)必要(want)時(hour)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申請附加費。
符合本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至第(三)項要(want)求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号,明确國(country)際申請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日期(以(by)下簡稱進入日),并通知申請人(people)其國(country)際申請已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
國(country)際申請已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但不(No)符合本條第一(one)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要(want)求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的(of),其申請視爲(for)撤回。
第一(one)百零五條 國(country)際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其在(exist)中國(country)的(of)效力終止:
(一(one))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國(country)際申請被撤回或者被視爲(for)撤回,或者國(country)際申請對中國(country)的(of)指定被撤回的(of);
(二)申請人(people)未在(exist)優先權日起32個(indivual)月内按照本細則第一(one)百零三條規定辦理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手續的(of);
(三)申請人(people)辦理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手續,但自優先權日起32個(indivual)月期限屆滿仍不(No)符合本細則第一(one)百零四條第(一(one))項至第(三)項要(want)求的(of)。
依照前款第(一(one))項的(of)規定,國(country)際申請在(exist)中國(country)的(of)效力終止的(of),不(No)适用(use)本細則第六條的(of)規定;依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of)規定,國(country)際申請在(exist)中國(country)的(of)效力終止的(of),不(No)适用(use)本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of)規定。
第一(one)百零六條 國(country)際申請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作(do)過修改,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以(by)經修改的(of)申請文件爲(for)基礎進行審查的(of),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of)中文譯文。在(exist)該期間内未提交中文譯文的(of),對申請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提出(out)的(of)修改,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No)予考慮。
第一(one)百零七條 國(country)際申請涉及的(of)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one))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one),在(exist)提出(out)國(country)際申請時(hour)作(do)過聲明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書面聲明中予以(by)說明,并自進入日起2個(indivual)月内提交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of)有關證明文件;未予說明或者期滿未提交證明文件的(of),其申請不(No)适用(use)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of)規定。
第一(one)百零八條 申請人(people)按照專利合作(do)條約的(of)規定,對生(born)物材料樣品的(of)保藏已作(do)出(out)說明的(of),視爲(for)已經滿足了(Got it)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of)要(want)求。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聲明中指明記載生(born)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的(of)文件以(by)及在(exist)該文件中的(of)具體記載位置。
申請人(people)在(exist)原始提交的(of)國(country)際申請的(of)說明書中已記載生(born)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yes)沒有在(exist)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的(of),應當自進入日起4個(indivual)月内補正。期滿未補正的(of),該生(born)物材料視爲(for)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people)自進入日起4個(indivual)月内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born)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and)存活證明的(of),視爲(for)在(exist)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one))項規定的(of)期限内提交。
第一(one)百零九條 國(country)際申請涉及的(of)發明創造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國(country)際申請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的(of)書面聲明中予以(by)說明,并填寫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of)表格。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申請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已要(want)求一(one)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exist)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時(hour)該優先權要(want)求繼續有效的(of),視爲(for)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of)規定提出(out)了(Got it)書面聲明。
申請人(people)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indivual)月内繳納優先權要(want)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of),視爲(for)未要(want)求該優先權。
申請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do)條約的(of)規定,提交過在(exist)先申請文件副本的(of),辦理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手續時(hour)不(No)需要(want)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exist)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未提交在(exist)先申請文件副本的(of),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通知申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補交;申請人(people)期滿未補交的(of),其優先權要(want)求視爲(for)未提出(out)。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在(exist)優先權日起30個(indivual)月期滿前要(want)求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and)審查國(country)際申請的(of),申請人(people)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do)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out)請求。國(country)際局尚未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country)際申請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交經确認的(of)國(country)際申請副本。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要(want)求獲得實用(use)新型專利權的(of)國(country)際申請,申請人(people)可以(by)自進入日起2個(indivual)月内對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out)修改。
要(want)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of)國(country)際申請,适用(use)本細則第五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申請人(people)發現提交的(of)說明書、權利要(want)求書或者附圖中的(of)文字的(of)中文譯文存在(exist)錯誤的(of),可以(by)在(exist)下列規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國(country)際申請文本提出(out)改正:
(一(one))在(exist)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do)好公布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use)新型專利權的(of)準備工作(do)之前;
(二)在(exist)收到(arrive)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out)的(of)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
申請人(people)改正譯文錯誤的(of),應當提出(out)書面請求并繳納規定的(of)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people)按照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of)通知書的(of)要(want)求改正譯文的(of),應當在(exist)指定期限内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of)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of),該申請視爲(for)撤回。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對要(want)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of)國(country)際申請,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爲(for)符合專利法和(and)本細則有關規定的(of),應當在(exist)專利公報上(superior)予以(by)公布;國(country)際申請以(by)中文以(by)外的(of)文字提出(out)的(of),應當公布申請文件的(of)中文譯文。
要(want)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of)國(country)際申請,由國(country)際局以(by)中文進行國(country)際公布的(of),自國(country)際公布日起适用(use)專利法第十三條的(of)規定;由國(country)際局以(by)中文以(by)外的(of)文字進行國(country)際公布的(of),自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适用(use)專利法第十三條的(of)規定。
對國(country)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one)條和(and)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of)公布是(yes)指本條第一(one)款所規定的(of)公布。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國(country)際申請包含兩項以(by)上(superior)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的(of),申請人(people)可以(by)自進入日起,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one)款的(of)規定提出(out)分案申請。
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國(country)際檢索單位或者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爲(for)國(country)際申請不(No)符合專利合作(do)條約規定的(of)單一(one)性要(want)求時(hour),申請人(people)未按照規定繳納附加費,導緻國(country)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country)際檢索或者未經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在(exist)進入中國(country)國(country)家階段時(hour),申請人(people)要(want)求将所述部分作(do)爲(for)審查基礎,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爲(for)國(country)際檢索單位或者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one)性的(of)判斷正确的(of),應當通知申請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限内繳納單一(one)性恢複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of),國(country)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country)際初步審查的(of)部分視爲(for)撤回。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國(country)際申請在(exist)國(country)際階段被有關國(country)際單位拒絕給予國(country)際申請日或者宣布視爲(for)撤回的(of),申請人(people)在(exist)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2個(indivual)月内,可以(by)請求國(country)際局将國(country)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of)副本轉交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并在(exist)該期限内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one)百零三條規定的(of)手續,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國(country)際局傳送的(of)文件後,對國(country)際單位作(do)出(out)的(of)決定是(yes)否正确進行複查。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基于(At)國(country)際申請授予的(of)專利權,由于(At)譯文錯誤,緻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确定的(of)保護範圍超出(out)國(country)際申請的(of)原文所表達的(of)範圍的(of),以(by)依據原文限制後的(of)保護範圍爲(for)準;緻使保護範圍小于(At)國(country)際申請的(of)原文所表達的(of)範圍的(of),以(by)授權時(hour)的(of)保護範圍爲(for)準。
第十一(one)章 附 則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經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people)均可以(by)查閱或者複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of)專利申請的(of)案卷和(and)專利登記簿,并可以(by)請求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out)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爲(for)撤回、駁回和(and)主動撤回的(of)專利申請的(of)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No)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and)終止的(of)專利權的(of)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No)予保存。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people)、專利權人(people)、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或者其代表人(people)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of),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people)姓名、專利申請人(people)和(and)專利權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名稱、國(country)籍和(and)地(land)址、專利代理機構的(of)名稱、地(land)址和(and)代理人(people)姓名的(of),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of)證明材料。
第一(one)百二十條 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of)文件,應當使用(use)挂号信函,不(No)得使用(use)包裹。
除首次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外,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的(of),應當标明申請号或者專利号、發明創造名稱和(and)申請人(people)或者專利權人(people)姓名或者名稱。
一(one)件信函中應當隻包含同一(one)申請的(of)文件。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齊清晰,并不(No)得塗改。附圖應當用(use)制圖工具和(and)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No)得塗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want)求書、附圖和(and)摘要(want)應當分别用(use)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号。
申請文件的(of)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于(At)單面使用(use)。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and)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國(country)務院批準修訂、1992年12月21日中國(country)專利局發布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