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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發布時(hour)間:2011年02月12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3738 次

國(country)務院令
(第468号)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已經2006年5月10日國(country)務院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一(one)條 爲(for)保護著作(do)權人(people)、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以(by)下統稱權利人(people))的(of)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有益于(At)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of)作(do)品的(of)創作(do)和(and)傳播,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以(by)下簡稱著作(do)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權利人(people)享有的(of)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do)權法和(and)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外,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将他(he)人(people)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條 依法禁止提供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不(No)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people)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不(No)得違反憲法和(and)法律、行政法規,不(No)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 爲(for)了(Got it)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people)可以(by)采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No)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衆提供主要(want)用(use)于(At)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of)裝置或者部件,不(No)得故意爲(for)他(he)人(people)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yes),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by)避開的(of)除外。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people)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進行下列行爲(for):
  (一(one))故意删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于(At)技術上(superior)的(of)原因無法避免删除或者改變的(of)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people)許可被删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he)人(people)作(do)品,屬于(At)下列情形的(of),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不(No)向其支付報酬:
  (一(one))爲(for)介紹、評論某一(one)作(do)品或者說明某一(one)問題,在(exist)向公衆提供的(of)作(do)品中适當引用(us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二)爲(for)報道時(hour)事新聞,在(exist)向公衆提供的(of)作(do)品中不(No)可避免地(land)再現或者引用(us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三)爲(for)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people)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四)國(country)家機關爲(for)執行公務,在(exist)合理範圍内向公衆提供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五)将中國(country)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已經發表的(of)、以(by)漢語言文字創作(do)的(of)作(do)品翻譯成的(of)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do)品,向中國(country)境内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No)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以(by)盲人(people)能夠感知的(of)獨特方式向盲人(people)提供已經發表的(of)文字作(do)品;
  (七)向公衆提供在(exist)信息網絡上(superior)已經發表的(of)關于(At)政治、經濟問題的(of)時(hour)事性文章;
  (八)向公衆提供在(exist)公衆集會上(superior)發表的(of)講話。


  第七條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内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of)合法出(out)版的(of)數字作(do)品和(and)依法爲(for)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of)需要(want)以(by)數字化形式複制的(of)作(do)品,不(No)向其支付報酬,但不(No)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
  前款規定的(of)爲(for)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want)以(by)數字化形式複制的(of)作(do)品,應當是(yes)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丢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hour),并且在(exist)市場上(superior)無法購買或者隻能以(by)明顯高于(At)标定的(of)價格購買的(of)作(do)品。


  第八條 爲(for)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country)家教育規劃,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使用(use)其已經發表作(do)品的(of)片斷或者短小的(of)文字作(do)品、音樂作(do)品或者單幅的(of)美術作(do)品、攝影作(do)品制作(do)課件,由制作(do)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of)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born)提供,但應當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報酬。


  第九條 爲(for)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land)區的(of)公衆免費提供中國(country)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已經發表的(of)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of)作(do)品和(and)适應基本文化需求的(of)作(do)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exist)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of)作(do)品及其作(do)者、拟支付報酬的(of)标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do)權人(people)不(No)同意提供的(of),網絡服務提供者不(No)得提供其作(do)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do)權人(people)沒有異議的(of),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by)提供其作(do)品,并按照公告的(of)标準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報酬。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do)權人(people)的(of)作(do)品後,著作(do)權人(people)不(No)同意提供的(of),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删除著作(do)權人(people)的(of)作(do)品,并按照公告的(of)标準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提供作(do)品期間的(of)報酬。
  依照前款規定提供作(do)品的(of),不(No)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其作(do)品的(of),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one))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one))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of)情形外,不(No)得提供作(do)者事先聲明不(No)許提供的(of)作(do)品;
  (二)指明作(do)品的(of)名稱和(and)作(do)者的(of)姓名(名稱);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支付報酬;
  (四)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of)服務對象以(by)外的(of)其他(he)人(people)獲得著作(do)權人(people)的(of)作(do)品,并防止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of)服務對象的(of)複制行爲(for)對著作(do)權人(people)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五)不(No)得侵犯著作(do)權人(people)依法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第十一(one)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he)人(people)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條的(of)規定。


  第十二條 屬于(At)下列情形的(of),可以(by)避開技術措施,但不(No)得向他(he)人(people)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of)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No)得侵犯權利人(people)依法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一(one))爲(for)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絡向少數教學、科研人(people)員提供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而該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隻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取;
  (二)不(No)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通過信息網絡以(by)盲人(people)能夠感知的(of)獨特方式向盲人(people)提供已經發表的(of)文字作(do)品,而該作(do)品隻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取;
  (三)國(country)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在(exist)信息網絡上(superior)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of)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第十三條 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爲(for)了(Got it)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of)行爲(for),可以(by)要(want)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of)服務對象的(of)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land)址等資料。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of)網絡服務提供者,權利人(people)認爲(for)其服務所涉及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自己的(of)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被删除、改變了(Got it)自己的(of)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of),可以(by)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want)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删除該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内容:
  (一(one))權利人(people)的(of)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and)地(land)址;
  (二)要(want)求删除或者斷開鏈接的(of)侵權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名稱和(and)網絡地(land)址;
  (三)構成侵權的(of)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people)應當對通知書的(of)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arrive)權利人(people)的(of)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删除涉嫌侵權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鏈接,并同時(hour)将通知書轉送提供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絡地(land)址不(No)明、無法轉送的(of),應當将通知書的(of)内容同時(hour)在(exist)信息網絡上(superior)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arrive)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of)通知書後,認爲(for)其提供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侵犯他(he)人(people)權利的(of),可以(by)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want)求恢複被删除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恢複與被斷開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鏈接。書面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内容:
  (一(one))服務對象的(of)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and)地(land)址;
  (二)要(want)求恢複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名稱和(and)網絡地(land)址;
  (三)不(No)構成侵權的(of)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of)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arrive)服務對象的(of)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複被删除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可以(by)恢複與被斷開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鏈接,同時(hour)将服務對象的(of)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people)。權利人(people)不(No)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删除該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鏈接。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爲(for)之一(one)的(of),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hour)損害公共利益的(of),可以(by)由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for),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by)1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沒收主要(want)用(use)于(At)提供網絡服務的(of)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衆提供他(he)人(people)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of);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people)許可而被删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
  (四)爲(for)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land)區提供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超過規定範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of)标準支付報酬,或者在(exist)權利人(people)不(No)同意提供其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後未立即删除的(of);
  (五)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he)人(people)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指明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名稱或者作(do)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的(of)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by)外的(of)其他(he)人(people)獲得他(he)人(people)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of)複制行爲(for)對權利人(people)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of)。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by)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want)用(use)于(At)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of)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of),可以(by)沒收主要(want)用(use)于(At)提供網絡服務的(of)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by)1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he)人(people)提供主要(want)用(use)于(At)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of)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爲(for)他(he)人(people)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of);
  (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he)人(people)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獲得經濟利益的(of);
  (三)爲(for)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land)區提供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在(exist)提供前公告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名稱和(and)作(do)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的(of)姓名(名稱)以(by)及報酬标準的(of)。


  第二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對象的(of)指令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或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提供自動傳輸服務,并具備下列條件的(of),不(No)承擔賠償責任:
  (一(one))未選擇并且未改變所傳輸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of)服務對象提供該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of)服務對象以(by)外的(of)其他(he)人(people)獲得。


  第二十一(one)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爲(for)提高網絡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he)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并具備下列條件的(of),不(No)承擔賠償責任:
  (一(one))未改變自動存儲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二)不(No)影響提供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原網絡服務提供者掌握服務對象獲取該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情況;
  (三)在(exist)原網絡服務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該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時(hour),根據技術安排自動予以(by)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爲(for)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of),不(No)承擔賠償責任:
  (一(one))明确标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yes)爲(for)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of)名稱、聯系人(people)、網絡地(land)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三)不(No)知道也沒有合理的(of)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exist)接到(arrive)權利人(people)的(of)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删除權利人(people)認爲(for)侵權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第二十三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爲(for)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exist)接到(arrive)權利人(people)的(of)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鏈接的(of),不(No)承擔賠償責任;但是(yes),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of)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of),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權利人(people)的(of)通知導緻網絡服務提供者錯誤删除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錯誤斷開與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鏈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of),權利人(people)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of)服務對象的(of)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land)址等資料的(of),由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by)警告;情節嚴重的(of),沒收主要(want)用(use)于(At)提供網絡服務的(of)計算機等設備。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yes)指以(by)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do)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衆可以(by)在(exist)其個(indivual)人(people)選定的(of)時(hour)間和(and)地(land)點獲得作(do)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of)權利。
  技術措施,是(yes)指用(use)于(At)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people)許可浏覽、欣賞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of)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yes)指說明作(do)品及其作(do)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及其制作(do)者的(of)信息,作(do)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權利人(people)的(of)信息和(and)使用(use)條件的(of)信息,以(by)及表示上(superior)述信息的(of)數字或者代碼。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下一(one)條 :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011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