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商标法第三十一(one)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No)得損害他(he)人(people)現有的(of)在(exist)先權利。而在(exist)涉案申請商标與引證注冊商标類别不(No)同、圖形近似的(of)情況下,由于(At)引證商标圖形具有獨創性、享有著作(do)權,是(yes)否屬于(At)商标法第三十一(one)條規定的(of)享有在(exist)先權利?近日,北京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作(do)出(out)的(of)終審判決給出(out)了(Got it)答案,中國(country)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商銀行)憑借其在(exist)先使用(use)并持有的(of)“圈工”(見圖1)圖形在(exist)先著作(do)權,成功阻擊天津昇浩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昇浩公司)“圈H”圖形商标(見圖2)的(of)注冊,使其核心圖形品牌獲得在(exist)非核心業務領域進行防禦性注冊保護的(of)餘地(land)。
異議遭駁
據悉,此案紛争源于(At)昇浩公司申請注冊上(superior)述“圖H”圖形商标,但工商銀行認爲(for)此标識與其在(exist)先使用(use)并确權的(of)“圈工”圖形商标構成近似商标,随後雙方纏鬥近10年。
2002年8月,昇浩公司在(exist)國(country)際分類表第42類法律服務、計算機編程等服務上(superior),提出(out)“圖H”圖形商标注冊申請。随後,此“圖H”商标通過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下稱商标局)初步審核并進入公告期,在(exist)此期間工商銀行提出(out)異議。
據了(Got it)解,工商銀行早在(exist)1993年在(exist)國(country)際分類表第36類銀行服務上(superior)提出(out)“圈工”圖形注冊申請,曆經續展此商标有效期已延至2014年10月。
工商銀行認爲(for),該銀行使用(use)的(of)“圈工”圖形标識是(yes)其核心品牌,自1989年獨創以(by)來(Come),曆經多年使用(use),此品牌在(exist)海内外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and)美譽度。而昇浩公司注冊的(of)“圈H”商标與其引證的(of)“圈工”商标構成相關聯服務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容易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緻使該銀行利益受損。同時(hour),工商銀行稱,“圈工”商标是(yes)其獨創設計的(of)标志,已構成版權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作(do)品,該銀行對其享有著作(do)權,并受法律保護,而“圈H”圖形商标是(yes)對“圈工”圖形的(of)抄襲和(and)模仿,損害了(Got it)其在(exist)先權利。
2008年10月,商标局認爲(for)涉案兩标識使用(use)服務未構成類似,工商銀行稱昇浩公司抄襲和(and)模仿其馳名商标證據不(No)足,據此裁定對“圈H”商标予以(by)核準注冊。
複審扳回
工商銀行不(No)服該異議裁定,遂向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out)複審,同時(hour)提交了(Got it)用(use)以(by)證明該行對“圈工”圖形擁有在(exist)先著作(do)權證據。
商評委認爲(for),“圈工”圖形于(At)1989年由中央工藝美術學院陳漢民爲(for)工商銀行設計完成,随後該銀行作(do)爲(for)行徽頒布使用(use)至今,該銀行可以(by)作(do)爲(for)“圈工”圖形著作(do)權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主張在(exist)先權利。比對兩标識,商評委認爲(for)兩圖形已構成實質性近似,鑒于(At)工商銀行的(of)“圈工”商标已在(exist)先使用(use)并具有一(one)定知名度,據此裁定昇浩公司的(of)行爲(for)損害了(Got it)工商銀行的(of)在(exist)先著作(do)權,“圈H”圖形商标不(No)予注冊。
兩審勝訴
昇浩公司不(No)服複審結果,随即提起行政訴訟。
昇浩公司認爲(for),商評委無權對“圈H”商标是(yes)否侵犯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著作(do)權問題進行審理,其超越職權作(do)出(out)的(of)裁定應予以(by)撤銷。同時(hour),該公司稱“圈H”商标代表其字号首字母“H”及“S”,具有獨創性,此圖與工商銀行使用(use)引證的(of)“圈工”圖形商标存有較大(big)差異。并且“圈工”圖形設計者爲(for)陳漢民,工商銀行不(No)享有獨占許可使用(use)權,遂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的(of)上(superior)述裁定。
兩級人(people)民法院就該案審理後均認爲(for),依據商标法第三十一(one)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No)得損害他(he)人(people)現在(exist)的(of)在(exist)先權利,而在(exist)先權利包括著作(do)權在(exist)内的(of)人(people)身權利或财産權利。本案中,由于(At)“圈工”圖形系陳漢民爲(for)工商銀行設計的(of)行徽,此圖形體現了(Got it)設計者的(of)選擇、取舍和(and)安排,屬于(At)受著作(do)權法保護的(of)作(do)品。并且此行徽已是(yes)工商銀行主體身份标志,該銀行從1989年使用(use)至今已逾20年,據此認定工商銀行爲(for)“圈工”圖形标志利害關系人(people)。同時(hour),法院認爲(for)工商銀行主張昇浩公司注冊的(of)“圈H”商标侵犯其在(exist)先著作(do),依法應得到(arrive)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商評委此前裁定依法有據,并維持“圈H”商标不(No)予注冊的(of)裁定結果。
有關此案,工商銀行代理律師張宏在(exist)接受中國(country)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hour)稱,此案具有指導意義,工商銀行憑借其“圈工”在(exist)先著作(do)權成功異議“圈H”圖形商标,在(exist)以(by)往案例中較爲(for)少見,因此對後續可能發生(born)的(of)類似案件産生(born)較強的(of)借鑒意義。
圖1 圖2
工商銀行捍衛核心品牌
發布時(hour)間:2012年06月15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107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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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