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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判侵害顔色組合商标權案

發布時(hour)間:2013年12月24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784 次

“綠色車身,黃色車輪”,迪爾公司對于(At)這(this)種在(exist)拖拉機、收割機上(superior)使用(use)的(of)顔色組合擁有注冊商标使用(use)權。因認爲(for)九方泰禾國(country)際重工(青島)股份有限公司和(and)九方泰禾國(country)際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了(Got it)自己的(of)上(superior)述商标專用(use)權,迪爾公司将兩公司告上(superior)法院。

 

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獲悉,該院一(one)審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use)45萬元。據悉,這(this)是(yes)現行商标法将顔色組合商标納入保護範圍以(by)來(Come),法院認定被控侵權行爲(for)侵害顔色組合商标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全國(country)第一(one)案。

 

據了(Got it)解,1997年,迪爾公司在(exist)中國(country)成立子公司,開始在(exist)中國(country)市場生(born)産收割機、拖拉機等商品,其生(born)産的(of)收割機、拖拉機均統一(one)采用(use)“綠色車身,黃色車輪”的(of)顔色組合。2009321日,經國(country)家商标局核準,迪爾公司對“上(superior)半部分爲(for)綠色、下半部分爲(for)黃色”的(of)商标取得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核定使用(use)商品爲(for)第7類、第12類,農業機械、聯合收割機、中耕機、收割機、割草機、翻鬥卡車、拖拉機等。

 

迪爾公司起訴稱,其在(exist)收割機商品上(superior)一(one)直使用(use)該顔色組合商标,該商标已成爲(for)公司商品的(of)重要(want)識别标識,爲(for)消費者和(and)業界專家所熟悉和(and)認可,具有很強的(of)顯著性和(and)很高的(of)知名度。2011年以(by)來(Come),該公司發現兩被告生(born)産、銷售以(by)及在(exist)網站上(superior)宣傳其商品時(hour),使用(use)了(Got it)與上(superior)述注冊商标相同的(of)标識,構成了(Got it)對迪爾公司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侵害,故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out)共計50萬元。

 

對此,兩被告公司共同辯稱,迪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标是(yes)指定顔色的(of)圖形商标,而不(No)是(yes)顔色組合商标,且其商品上(superior)所使用(use)的(of)顔色與迪爾公司商标相比也有明顯偏差,不(No)會使消費者産生(born)混淆。

 

法院審理後認爲(for),顔色組合商标是(yes)由兩種或兩種以(by)上(superior)顔色排列組合而成的(of),可以(by)區分不(No)同商品或服務的(of)标識。顔色組合商标的(of)使用(use)一(one)般應與商品相結合,其使用(use)中的(of)具體形态可随商品本身的(of)形狀不(No)同而改變。迪爾公司在(exist)申請書中明确聲明該商标爲(for)顔色組合商标,并在(exist)所提交的(of)文字說明中明确了(Got it)顔色使用(use)的(of)具體位置和(and)方式是(yes):“綠色用(use)于(At)車身,黃色用(use)于(At)車輪”。兩被告公司所生(born)産及銷售的(of)收割機上(superior),與迪爾公司綠色和(and)黃色的(of)使用(use)位置相同,排列組合方式一(one)緻,顔色基本無差異,在(exist)整體形象及表現風格上(superior)均十分接近,二者在(exist)視覺上(superior)無實質性差别,構成商标相同。故兩被告構成對迪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of)法律責任。據此,法院作(do)出(out)上(superior)述判決。(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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