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被制成專輯公開發行,但曲作(do)者名字卻被歌手錯寫,引起著作(do)權糾紛。近日,曲作(do)者席笑華拿到(arrive)了(Got it)信陽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的(of)一(one)審判決書。歌手索南紮西和(and)廣州可心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可心文化)構成侵犯其著作(do)權,判決歌手索南紮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8萬餘元。
作(do)者遭改名
今年48歲的(of)原告席笑華,爲(for)固始縣慈濟高中英語教師,從小酷愛音樂。2006年年底,他(he)根據網絡詞作(do)者“一(one)片心”提供的(of)歌詞,譜曲做成《有你才是(yes)最美的(of)天堂》的(of)歌曲小樣在(exist)網絡發布。2009年,席笑華在(exist)中國(country)音樂著作(do)權協會對歌曲《有你才是(yes)最美的(of)天堂》進行登記,并取得了(Got it)中國(country)音樂著作(do)權協會的(of)《數字音樂版權注冊證書》。
2008年年底,被告索南紮西與原告協商簽訂《授權委托書》,原告同意将音樂作(do)品《有你才是(yes)最美的(of)天堂》改名爲(for)《最美的(of)天堂》授權于(At)歌手索南紮西演唱,歌手索南紮西有使用(use)權、發行權、終身演唱權、網絡推廣權、彩鈴發行權。彩鈴收入由歌手索南紮西和(and)曲作(do)者席笑華兩人(people)共同擁有。
2010年10月,被告索南紮西給原告發來(Come)錄唱的(of)《最美的(of)天堂》,同時(hour)在(exist)網絡進行了(Got it)發布。但是(yes),歌曲發布時(hour),被告索南紮西卻将詞曲作(do)者的(of)名字換成了(Got it)自己。原告發現後通知其不(No)得違約,索南紮西置之不(No)理。同年12月,被告索南紮西在(exist)網絡上(superior)發布MV,并将詞、曲作(do)者寫成“席曉華”,原告再次詢問,被告索南紮西謊稱不(No)知道原告的(of)姓名。
2012年年底,北京市西城區人(people)民法院公開審理了(Got it)該案。判定索南紮西侵犯席笑華曲作(do)者署名權,要(want)求索南紮西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1萬餘元。被告索南紮西一(one)直沒有進行賠償。
後經原告了(Got it)解,2010年12月,被告索南紮西還與可心文化簽署了(Got it)個(indivual)人(people)專輯的(of)出(out)版授權書。《最美的(of)天堂》位列授權書所附音樂作(do)品清單的(of)第4首,其詞、曲作(do)者是(yes)“索南紮西”。
2012年年初,原告在(exist)固始歌吧發現自己擁有版權的(of)原創歌曲《最美的(of)天堂》,其詞、曲作(do)者的(of)署名變成了(Got it)“席曉華”。
2013年1月,原告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要(want)求固始歌吧、索南紮西、可心文化三被告停止侵權,被告索南紮西賠償原告“侵權賠償費”20萬元。近日,此案開庭一(one)審。三被告均未到(arrive)庭參加訴訟,亦未作(do)答辯。
錯名是(yes)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for),根據著作(do)權法第十一(one)條第二款規定,創作(do)作(do)品的(of)公民是(yes)作(do)者。席笑華對《最美的(of)天堂》之曲享有著作(do)權,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法律保護。同時(hour),認定《授權委托書》合法有效,被告索南紮西沒有根據協議向席笑華支付報酬,還以(by)曲作(do)者的(of)身份傳播涉案作(do)品,出(out)版專輯,構成侵權,賠償原告席笑華經濟損失8.81萬餘元。
被告可心文化雖然授權取得《最美的(of)天堂》的(of)發行權,但在(exist)未加以(by)審核《最美的(of)天堂》曲作(do)者著作(do)權人(people)歸屬的(of)情況下,制作(do)涉案作(do)品唱片、傳播發行專輯,屬于(At)對原告涉案作(do)品署名權的(of)共同侵權。可心文化應停止出(out)版、發行、銷售含有涉案作(do)品的(of)光盤及MV。同時(hour),根據固始歌吧的(of)《營業執照》《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認定其沒有盡到(arrive)銷售商的(of)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停止播放涉案作(do)品的(of)責任。
席笑華的(of)代理律師表示,截至目前,該案已過上(superior)訴期限,被告未提起上(superior)訴,法院判決結果已生(born)效。如果被告不(No)停止侵權行爲(for),不(No)進行賠償,執法機關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want)求被告支付遲延履行金。
河南振山律師事務所秦三寬主任告訴記者,可能有人(people)認爲(for),歌手把詞曲作(do)者名字改爲(for)歌手本人(people)屬于(At)侵犯著作(do)權,寫錯詞曲作(do)者名字,則不(No)構成侵權。其實,詞曲作(do)者名字被歌手擅自去除或者有意無意寫錯,都構成侵權。該案也給藝人(people)提個(indivual)醒,作(do)爲(for)知識産權保護的(of)受益者,在(exist)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of)同時(hour),也要(want)尊重别人(people)的(of)知識産權。(記者 李建偉 通訊員 孫豔華 張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