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底撈”火鍋在(exist)全國(country)有名,河南省南陽4家火鍋店私自在(exist)牌匾、點菜單等上(superior)使用(use)“海底撈”字樣,被告上(superior)法庭。南陽中院一(one)審判決4家火鍋店侵權,并分别判賠5.5萬元至6.5萬元。4家火鍋店不(No)服判決,提起上(superior)訴。
日前,河南省高級法院民三庭知識産權合議庭在(exist)鄭州大(big)學法學院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場調解。法官稱,将法律含量的(of)商标侵權糾紛設在(exist)法學院開庭,在(exist)體現馬錫五審判方式的(of)同時(hour),也借助法學院這(this)個(indivual)平台宣傳了(Got it)知識産權。專家表示,此案背後也暴露出(out)目前對知名商标權保護中存在(exist)的(of)一(one)些問題。4月26日是(yes)國(country)際知識産權日,專家呼籲全社會行動起來(Come),加大(big)對商标權的(of)保護力度。
案件回放:餐館傍“海底撈”被訴
2013年9月份,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海底撈公司)發現,我(I)省南召縣、方城縣、桐柏縣、鄧州市有4家海底撈時(hour)尚火鍋店使用(use)“海底撈”字樣。海底撈公司認爲(for)侵犯其商标權,遂将4家火鍋店起訴到(arrive)法院。
南陽市中級法院查明,趙文等4人(people)開設的(of)4家海底撈時(hour)尚火鍋店,經營範圍爲(for)餐飲服務。
在(exist)鄧州市海底撈時(hour)尚火鍋店,河南省南陽市智聖公證處對李紀丹以(by)消費者身份用(use)餐、索要(want)消費發票的(of)過程進行了(Got it)公證。公證所拍照片顯示,該店面門頭懸挂“海底撈”招牌,在(exist)餐桌桌面安裝的(of)電磁爐上(superior)以(by)及餐巾紙袋上(superior)标注有“海底撈”字樣,在(exist)菜單上(superior)标注有“海底撈火鍋”字樣,用(use)餐後該火鍋店提供的(of)餐費單上(superior)加蓋有“鄧州市海底撈時(hour)尚火鍋店”專用(use)章。
一(one)審法院認爲(for),海底撈公司是(yes)“海底撈”文字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海底撈”商标在(exist)我(I)國(country)具有較高知名度。雖然趙文等4人(people)經營過程中,使用(use)的(of)“海底撈”字體與海底撈公司所有的(of)“海底撈”注冊商标稍有差異,但該差異不(No)足以(by)造成相關公衆認爲(for)屬于(At)兩個(indivual)不(No)同标識的(of)辨認效果,且同爲(for)火鍋餐飲服務,很容易在(exist)餐飲行業、消費者及相關公衆中産生(born)被告與原告之間具有許可使用(use)、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想以(by)及海底撈公司與趙文等4人(people)提供的(of)火鍋服務具有一(one)緻性的(of)誤認。4家火鍋店已構成對海底撈公司涉案商标的(of)侵權。
一(one)審法院判決4家火鍋店分别賠償海底撈公司5.5萬元至6.5萬元。4家火鍋店不(No)服,上(superior)訴至省高院。
現場激辯:賠償數額成争論焦點
“在(exist)客觀上(superior),我(I)們(them)構成侵權,但是(yes)在(exist)主觀上(superior),我(I)們(them)并沒有惡意。”庭審現場,4家火鍋店的(of)案件代理人(people)張偉承認,4家火鍋店未經過同意使用(use)了(Got it)“海底撈”字樣,确實存在(exist)不(No)妥,構成了(Got it)侵權,但并不(No)存在(exist)主觀惡意。
代理人(people)同時(hour)強調,一(one)審判決要(want)求賠償的(of)數額過高。4家火鍋店在(exist)開業時(hour),都按照正規程序到(arrive)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了(Got it)合法的(of)營業執照,而且通過了(Got it)當地(land)工商部門的(of)年檢。另外,4家火鍋店使用(use)“海底撈”字體與海底撈公司注冊的(of)商标有差異,侵權程度低。
“4家店所在(exist)的(of)地(land)區均沒有海底撈公司的(of)分店,沒有擠占海底撈公司的(of)市場份額。”張偉說,4家店營業的(of)時(hour)間隻有兩年左右,對海底撈公司造成的(of)損失也比較小。
海底撈公司的(of)代理人(people)馬佰剛認爲(for),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确規定,使用(use)注冊商标作(do)爲(for)企業名稱的(of)構成侵權。4家火鍋店在(exist)招牌上(superior)直接使用(use)了(Got it)“海底撈”字樣,是(yes)不(No)正當競争,會讓消費者誤認爲(for)是(yes)海底撈公司的(of)加盟店,4家店雖然使用(use)“海底撈”的(of)字體不(No)同,但均已構成侵權。
馬佰剛說,4家火鍋店的(of)服務水平等都達不(No)到(arrive)海底撈公司的(of)标準,影響了(Got it)海底撈商标的(of)聲譽,弱化了(Got it)海底撈商标的(of)顯著性,且侵權時(hour)間長達兩年,對海底撈公司造成較大(big)損失。由于(At)4家火鍋店沒有提交侵權行爲(for)所得的(of)具體營利額度,一(one)審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分别對4家火鍋店判處6萬元左右的(of)賠償數額并不(No)高。
庭後調解:雙方當事人(people)握手言和(and)
庭審過後,雙方都同意調解,4家火鍋店希望能夠減少賠償數額,海底撈公司方面則堅持一(one)審的(of)賠償數額不(No)讓步。擔任此案審判長的(of)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長宋旺興對雙方進行了(Got it)調解。
眼看還差2000元就要(want)調成,宋旺興就勢給雙方分析利弊,進行背靠背調解,最終在(exist)他(he)的(of)努力下,雙方最終達成一(one)緻意見,4家火鍋店分别賠償海底撈公司5萬元至5.8萬元不(No)等,雙方在(exist)調解書上(superior)簽字。兩方代理人(people)也和(and)審判長的(of)手緊緊握在(exist)一(one)起。
針對類似侵權案件,宋旺興說,當前,一(one)些小企業不(No)是(yes)通過提高企業的(of)産品質量和(and)服務來(Come)提高企業的(of)競争力,而是(yes)通過傍名牌不(No)正當手段來(Come)獲取不(No)當效益,這(this)必須堅決予以(by)懲處。希望企業在(exist)注冊時(hour),合理避讓知名商标,防止侵權行爲(for)的(of)發生(born)。
宋旺興說,在(exist)鄭州大(big)學法學院舉行巡回審判,就是(yes)想通過這(this)個(indivual)平台來(Come)引起全社會對知識産權的(of)關注。此次巡回審判也大(big)大(big)拓展了(Got it)傳統巡回審判案件田間地(land)頭、床前屋下的(of)範圍,這(this)類法律含量較高的(of)糾紛設在(exist)象牙塔内巡回開庭,既是(yes)普法宣傳,也是(yes)馬錫五審判方式的(of)高層次解讀。
現場釋法:皮鞋店用(use)“海底撈”名也侵權
庭審結束後,法官回答了(Got it)現場旁聽學生(born)的(of)問題。
問:如果把“海底撈”換成“海底勞”,還構不(No)構成侵權?
法官:今天的(of)案例,是(yes)非常明顯的(of)傍名牌行爲(for),如果稍微改變一(one)下,把“撈”變“勞”,還是(yes)傍“海底撈”,嚴格意義上(superior),也構成侵權。
問:判定商标混淆時(hour),法官是(yes)以(by)“專業消費者”來(Come)判定的(of),還是(yes)以(by)“普通消費者”來(Come)判定?
法官:法官是(yes)作(do)爲(for)一(one)個(indivual)“普通消費者”來(Come)判斷案件的(of)。所謂普通的(of)消費者,也就是(yes)大(big)衆,從生(born)活經驗、普通常識、邏輯推理、普法知識、傳統的(of)文化背景、風俗習慣各方面來(Come)綜合判斷。
本案中,海底撈公司是(yes)經營火鍋的(of),普通的(of)消費者看到(arrive)4家火鍋店打出(out)的(of)海底撈時(hour)尚火鍋招牌,容易混淆,很難區分。
問:如果“海底撈”僅僅運用(use)到(arrive)面包店、皮鞋店,是(yes)否構成侵權?
法官:對于(At)商标侵權的(of)判斷标準,是(yes)以(by)是(yes)否造成商品的(of)來(Come)源混淆作(do)爲(for)标準的(of),這(this)跟商标的(of)使用(use)是(yes)分不(No)開的(of)。對于(At)普通商标,要(want)看商品方面是(yes)否相同或者類似,但對馳名商标是(yes)實行跨類保護的(of),“海底撈”已被國(country)家商标評審委員會認定爲(for)馳名商标,因此,皮鞋店使用(use)也是(yes)侵權的(of)。
法律鏈接:
新商标法5月1日實施大(big)幅提高侵權賠償額
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大(big)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Got it)《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的(of)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場上(superior),還有很多人(people)傍名牌、搭便車,将他(he)人(people)商标用(use)作(do)企業字号,進行不(No)正當競争。新版商标法規定,将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未注冊馳名商标作(do)爲(for)企業名稱中的(of)字号使用(use),誤導公衆,構成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的(of),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反不(No)正當競争法》處理。
針對實踐中商标侵權案件中受害人(people)維權成本高、“赢了(Got it)官司賠了(Got it)錢”的(of)現象,新版商标法引入了(Got it)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标專用(use)權情節嚴重的(of),可以(by)在(exist)權利人(people)因侵權受到(arrive)的(of)損失、侵權人(people)因侵權獲得的(of)利益或者商标使用(use)許可費的(of)1至3倍的(of)範圍内确定賠償數額;法定的(of)侵權賠償額由“50萬元以(by)下”修改爲(for)“300萬元以(by)下”。
新版商标法同時(hour)減輕了(Got it)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的(of)舉證負擔。法律規定,人(people)民法院爲(for)确定賠償數額,在(exist)權利人(people)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爲(for)相關的(of)賬簿、資料主要(want)由侵權人(people)掌握的(of)情況下,可以(by)責令侵權人(people)提供與侵權行爲(for)相關的(of)賬簿、資料;侵權人(people)不(No)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of)賬簿、資料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參考權利人(people)的(of)主張和(and)提供的(of)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首席記者吳倩 記者 郭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