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與“中防海甯皮革城”22日對簿公堂。
22日9時(hour),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中防房地(land)産公司、武漢中防瑞達公司不(No)正當競争及侵害商标權糾紛案,在(exist)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訴稱,武漢中防房地(land)産開發有限公司及武漢中防瑞達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use)“海甯皮革城”作(do)爲(for)市場名稱,其行爲(for)涉嫌不(No)正當競争且侵犯其商标權。
兩名被告委托了(Got it)同一(one)位代理人(people)。武漢中防房地(land)産公司稱,武漢中防海甯皮革城由武漢中防瑞達公司具體負責運營,與己無關。武漢中防瑞達公司則辯稱,自己未侵犯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公司的(of)商标專用(use)權,也不(No)構成不(No)正當競争。
“海甯皮革城”能否獨占使用(use)
2012年8月,位于(At)武漢市漢陽區鍾家村的(of)“中防海甯皮革城”開門營業。2013年10月,位于(At)武漢市漢陽區升官渡的(of)武漢海甯皮革城正式開業,該項目号稱是(yes)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在(exist)武漢唯一(one)的(of)分市場。
原告代理人(people)舉證稱,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公司作(do)爲(for)浙江省海甯市唯一(one)一(one)家皮革市場,自1994年9月22日起一(one)直對外使用(use)“海甯皮革城”名稱,雖然總部名稱從1999年開始标注有“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字樣,但仍然同時(hour)在(exist)使用(use)“海甯皮革城”,且全國(country)所有分市場使用(use)的(of)均是(yes)“海甯皮革城”名稱。
原告代理人(people)認爲(for),2009年至2013年間,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公司總部市場的(of)廣告投入達1.6億元,“海甯皮革城”在(exist)業内及消費者中有一(one)定知名度;“海甯皮革城”作(do)爲(for)知名服務名稱,已具有特有性,原告對其應享有專有權。被告使用(use)含“海甯皮革城”字樣的(of)名稱造成市場混淆,爲(for)其帶來(Come)了(Got it)經濟損失。
被告代理人(people)在(exist)答辯中稱,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公司注冊的(of)是(yes)“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商标,而非“海甯皮革城”商标;“海甯皮革城”并非特有服務名稱,這(this)五個(indivual)字的(of)組合僅表明“來(Come)自海甯的(of)皮革産品”;原告之所以(by)未能注冊“海甯皮革城”商标,就是(yes)因爲(for)其不(No)具有顯著性。海甯是(yes)一(one)個(indivual)行政區劃名稱,皮革屬于(At)行業名,而“城”僅僅是(yes)指一(one)定數量的(of)聚集體,原告無權獨占使用(use)“海甯皮革城”名稱。
同業之間是(yes)否構成虛假宣傳
原告代理人(people)訴稱,武漢中防房地(land)産公司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将中防地(land)下商街市場命名爲(for)“中防海甯皮革城”,并在(exist)顯著位置突出(out)标注“海甯皮革城”。
原告代理人(people)舉證稱,武漢中防瑞達公司爲(for)了(Got it)強調與原告及原告開辦的(of)“海甯皮革城”的(of)關聯性,在(exist)《招商手冊》介紹中寫入“中防百誠攜手海甯皮革城……”等内容;武漢中防瑞達公司還在(exist)網絡媒體上(superior)宣傳稱“海甯中國(country)皮革城首次與武漢中防百誠商街達成合作(do)……”;該公司在(exist)《視頻:中防百誠商街開業慶典》中則稱“海甯皮革城與中防百誠今年強強聯手……”。
原告認爲(for),武漢中防瑞達公司以(by)上(superior)行爲(for)違反了(Got it)反不(No)正當競争法關于(At)仿冒及虛假宣傳的(of)規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此,被告代理人(people)反駁稱,虛假宣傳是(yes)針對消費者的(of),并不(No)适用(use)于(At)同業之間競争;此外,兩被告對商戶商品原産地(land)及商品通用(use)名的(of)介紹均屬真實信息,沒有任何虛假宣傳,不(No)構成反不(No)正當競争法規定的(of)虛假宣傳。
兩被告是(yes)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其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use)共計287萬餘元。
爲(for)此,在(exist)庭審中,兩被告若構成侵權是(yes)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也成爲(for)雙方争議的(of)焦點。
被告代理人(people)出(out)具漢陽鍾家村人(people)防工程合作(do)使用(use)管理協議及人(people)防工程平時(hour)使用(use)證,以(by)證明該人(people)防工程由武漢中防瑞達公司負責運營,本案所涉“海甯皮革城”名稱使用(use)與武漢中防房地(land)産公司無關,不(No)存在(exist)侵權行爲(for),不(No)應承擔責任。
原告代理人(people)則認爲(for),各項證據顯示,武漢中防百誠商街的(of)開發及經營者都是(yes)武漢中防房地(land)産公司,武漢中防瑞達公司僅提供物業服務,與前者屬合作(do)關系,構成共同侵權。
庭審最後,原告代理人(people)當庭表示同意法庭調解,兩被告的(of)代理人(people)則表示要(want)征求兩公司同意後才能決定。此案未當庭宣判。見習記者劉志月 本報實習生(born)曾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