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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通訊、華爲(for)角逐手機充電專利

發布時(hour)間:2014年05月28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832 次

華爲(for)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爲(for)公司)和(and)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公司)是(yes)我(I)國(country)自主創新企業的(of)代表,尤其難能可貴的(of)是(yes),兩家企業都特别重視知識産權的(of)創造、運用(use)、保護和(and)管理,在(exist)通信相關領域擁有大(big)量專利。正因爲(for)此,華爲(for)公司和(and)中興通訊公司逐步走向世界,成爲(for)了(Got it)國(country)際知名的(of)通信設備制造商。然而,随着競争日趨激烈,華爲(for)公司和(and)中興通訊公司近年來(Come)不(No)時(hour)互相起訴對方專利侵權,各有勝負。日前,在(exist)一(one)起與手機充電相關的(of)發明專利侵權訴訟中,中興通訊公司一(one)審取得勝利,華爲(for)公司及其關聯企業被判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中興通訊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競争引發互訴

華爲(for)公司和(and)中興通訊公司是(yes)我(I)國(country)最大(big)的(of)兩家通信設備制造企業,即使在(exist)世界範圍内,這(this)兩家企業也是(yes)行業領先企業。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披露的(of)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華爲(for)公司和(and)中興通訊公司是(yes)我(I)國(country)擁有有效專利數量最多的(of)兩家企業,其中華爲(for)公司擁有近1.9萬件,中興通訊公司擁有近1.3萬件;在(exist)2013年國(country)内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排行榜上(superior),華爲(for)公司以(by)2251件排名第一(one),中興通訊公司以(by)1448件排名第三;華爲(for)公司和(and)中興通訊公司同時(hour)還是(yes)2013年我(I)國(country)PCT(專利合作(do)條約)申請量排名前兩位的(of)企業,分别有3625件和(and)2156件。

“有市場就有競争”,華爲(for)公司和(and)中興通訊公司同爲(for)通信設備制造商,産品多有重疊,可以(by)說是(yes)直接的(of)競争對手,特别是(yes)在(exist)邁向全球的(of)發展進程中,兩家企業間的(of)競争日趨激烈,雙方之間爆發了(Got it)備受矚目的(of)“專利大(big)戰”。

2011年,先是(yes)華爲(for)公司在(exist)德國(country)、法國(country)和(and)匈牙利對中興通訊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指控其侵犯了(Got it)華爲(for)公司的(of)專利權和(and)商标權。據媒體當時(hour)報道,華爲(for)公司稱曾多次邀請中興通訊公司進行“專利交叉許可”談判,但未獲得成功。一(one)方面,華爲(for)公司沒有得到(arrive)中興通訊公司實質性的(of)回應;另一(one)方面,華爲(for)公司在(exist)發現中興通訊公司數據卡産品非法使用(use)華爲(for)公司注冊商标後,向其發送了(Got it)要(want)求停止侵權函,但中興通訊公司并未終止侵權行爲(for)。

對于(At)華爲(for)公司在(exist)國(country)外提起的(of)訴訟,中興通訊公司回應稱已向歐盟請求撤銷華爲(for)公司相關商标,并在(exist)法國(country)提起相關專利無效的(of)程序。作(do)爲(for)反擊,中興通訊公司在(exist)國(country)内對華爲(for)公司發起了(Got it)專利侵權訴訟。20114月,中興通訊公司以(by)侵犯“一(one)種連續資源分配信令的(of)生(born)成和(and)解析方法及其裝置”等3件發明專利權爲(for)由,将華爲(for)公司起訴至深圳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據了(Got it)解,涉案的(of)3件發明專利均爲(for)3G标準必要(want)專利。

随後,華爲(for)公司也在(exist)深圳中院提起訴訟,稱中興通訊公司侵犯其“一(one)種無線網絡通信裝置”等4件發明專利權。同樣,這(this)4件發明專利也是(yes)3G标準必要(want)專利。

目前,華爲(for)公司與中興通訊公司之間這(this)73G标準必要(want)專利互訴侵權案件都還在(exist)審理中。

最新的(of)一(one)起案件是(yes)中興通訊公司訴華爲(for)公司侵犯“一(one)種被充電側檢測外部充電電源充電方式的(of)方法及裝置”(專利号爲(for)ZL200610063434.1)發明專利權案。在(exist)這(this)起案件中,中興通訊公司以(by)華爲(for)公司及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區星音通訊器材商行業主劉某共同侵犯其發明專利權爲(for)由,向西安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認定侵權

據了(Got it)解,中興通訊公司于(At)200611月申請“一(one)種被充電側檢測外部充電電源充電方式的(of)方法及裝置”發明專利,20098月獲得授權。該發明涉及一(one)種被充電側檢測外部充電電源充電方式的(of)方法及裝置,所提供的(of)技術方案能夠快速檢測出(out)是(yes)充電器充電方式還是(yes)USB設備電源充電方式,既能保證檢測結果的(of)準确性和(and)可靠性,并适應于(At)低速和(and)高速USB類型,又能夠不(No)增加成本和(and)複雜度,并不(No)影響被充電側的(of)可維護性和(and)功能的(of)實現。

中興通訊公司稱該專利廣泛應用(use)于(At)其生(born)産的(of)手機産品中并爲(for)其帶來(Come)了(Got it)巨大(big)的(of)收益,後發現華爲(for)公司及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爲(for)生(born)産經營目的(of)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該産品,劉某在(exist)位于(At)陝西省西安市西華門的(of)海星智能廣場銷售産品型号爲(for)C5110的(of)移動電話産品。經對比,前述産品中使用(use)的(of)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的(of)保護範圍。

201159日,中興通訊公司和(and)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公證員在(exist)位于(At)陝西省西安市西華門海星智能廣場三樓東廳A-6西安星音通訊商行,購買了(Got it)HUAWEI C5110型号手機,取得該商行出(out)具的(of)票據,西安市雁塔區公證處對前述購買行爲(for)出(out)具了(Got it)公證書。該商行業主劉某認可被控侵權産品系其銷售。

2011523日,中興通訊公司向廣東省深圳市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在(exist)公證人(people)員的(of)監督下,中興通訊公司的(of)委托代理人(people)操作(do)計算機,進入www.huaweidevice.com/cn/,該網頁上(superior)有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的(of)标識,并注明版權所有人(people)爲(for)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在(exist)該網頁的(of)産品欄目中,有C5110型手機功能、參數等的(of)宣傳介紹。

中興通訊公司認爲(for),華爲(for)公司及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劉某的(of)行爲(for)侵犯其合法利益,于(At)是(yes)向西安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華爲(for)公司及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以(by)及合理支出(out)共計500萬元。

華爲(for)公司及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辯稱中興通訊的(of)起訴沒有事實和(and)法律依據,其生(born)産的(of)産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of)保護範圍,請求駁回中興通訊公司的(of)訴訟請求。

劉某稱其是(yes)按照中興通訊公司要(want)求備的(of)貨,不(No)知道手機内的(of)相關專利問題,并表示如果合法就繼續銷售,如果不(No)合法,就立即停止銷售。

該案審理過程中,中興通訊公司申請對涉案專利權利要(want)求所記載的(of)技術方案與HUAWEI C5110手機進行比對,就二者對應技術特征是(yes)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司法鑒定,西安中院遂委托陝西西安知識産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yes)被控侵權産品HUAWEI C5110手機相應的(of)技術特征與ZL200610063434.1發明專利權利要(want)求的(of)技術特征一(one)一(one)對應并且相同或等同。華爲(for)公司和(and)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對該鑒定意見的(of)程序、鑒定方法等提出(out)異議,認爲(for)該鑒定結論不(No)具有科學性。但這(this)一(one)主張沒有得到(arrive)法院的(of)支持。

西安中院經審理認爲(for),華爲(for)公司及華爲(for)終端有限公司、劉某侵犯中興通訊“一(one)種被充電側檢測外部充電電源充電方式的(of)方法及裝置”發明專利權行爲(for)成立,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華爲(for)公司賠償中興通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use)共計100萬元。

一(one)審宣判後,華爲(for)公司提起了(Got it)上(superior)訴。日前,陝西省高級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了(Got it)終審判決:駁回上(superior)訴,維持原判。(記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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