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do)爲(for)湖北省醫藥産業化大(big)型骨幹企業湖北李時(hour)珍現代生(born)物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李時(hour)珍公司),該公司旗下下設湖北李時(hour)珍綠色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李時(hour)珍現代生(born)物醫藥有限公司、蕲春大(big)明本草蕲艾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子公司。李時(hour)珍公司生(born)産的(of)“李時(hour)珍家酒”曾屢次獲得殊榮,其“李時(hour)珍”商标被評爲(for)湖北省著名商标。然而李時(hour)珍公司在(exist)黃酒類商品上(superior)申請注冊“大(big)明本草”商标時(hour),卻遭遇了(Got it)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的(of)駁回複審決定。爲(for)此,李時(hour)珍公司提起了(Got it)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一(one)審判決,維持了(Got it)商評委原複審決定結果。
該案申請商标爲(for)第9692887号“大(big)明本草”商标,由李時(hour)珍公司于(At)2011年7月提出(out)注冊申請,指定使用(use)在(exist)第33類黃酒等商品上(superior)。
在(exist)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以(by)申請商标與在(exist)先申請注冊的(of)兩件引證商标構成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駁回申請商标的(of)注冊申請後,李時(hour)珍公司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據了(Got it)解,該案引證商标一(one)爲(for)第9417030号“大(big)明及圖”商标,申請日爲(for)2011年5月,核定使用(use)在(exist)第33類燒酒等商品上(superior),現商标注冊人(people)爲(for)成都大(big)明酒業有限公司;引證商标二爲(for)第1965599号“本草及圖”商标,申請日爲(for)2001年8月,核準使用(use)在(exist)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superior),現商标注冊人(people)爲(for)山東超偉保健品有限公司。
經審理,商評委作(do)出(out)複審決定,對申請商标的(of)注冊申請予以(by)駁回。随後,李時(hour)珍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李時(hour)珍公司訴稱,申請商标與兩引證商标在(exist)整體含義、構成及整體外觀差距較大(big),不(No)構成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
對此,法院認爲(for),該案申請商标爲(for)漢字“大(big)明本草”,引證商标一(one)由漢字“大(big)明”及圖形組成,引證商标二由漢字“本草”及圖形組成,申請商标完整包含了(Got it)兩引證商标的(of)漢字部分,申請商标與兩引證商标使用(use)在(exist)同一(one)種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易使相關公衆對商标所标示的(of)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誤認,因此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一(one)和(and)引證商标二分别構成使用(use)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此外,李時(hour)珍公司提交的(of)證據不(No)足以(by)證明申請商标在(exist)指定使用(use)的(of)白蘭地(land)、清酒、黃酒等商品上(superior)經過長期使用(use),已經獲得了(Got it)較高的(of)市場聲譽,并使相關公衆在(exist)客觀上(superior)不(No)會将申請商标與兩引證商标相混淆、誤認。據此,法院一(one)審維持了(Got it)商評委原複審決定。(毛立國(cou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