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發業界熱議的(of)“飛人(people)喬丹”訴“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一(one)案目前仍尚未有果,而圍繞着第3148047号“喬丹”商标、第3148050号“QIAODAN”商标及第3028870号圖形商标等80件商标,美國(country)前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與福建省晉江市的(of)民營體育品牌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公司)之間的(of)商标糾紛進入了(Got it)白熱化階段。
邁克爾·喬丹提出(out)商标異議申請被裁定不(No)予支持,80件商标被維持注冊
記者從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獲悉,邁克爾·喬丹于(At)2012年針對喬丹體育公司的(of)80件商标所提出(out)的(of)争議申請,日前均被商評委裁定不(No)予支持。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公司自2000年起開始使用(use)“喬丹”文字作(do)爲(for)其商号,後經福建省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喬丹體育公司的(of)産品主要(want)使用(use)的(of)注冊商标爲(for)中文“喬丹”文字及圖形商标,其先後注冊了(Got it)130餘件防禦性商标。
記者了(Got it)解到(arrive),在(exist)商标注冊過程中,與邁克爾·喬丹有長期合作(do)關系的(of)美國(country)耐克國(country)際有限公司于(At)2002年及2007年先後針對喬丹體育公司注冊的(of)8件防禦性商标提出(out)異議,在(exist)未獲支持後,耐克國(country)際有限公司就其中7件商标向商評委申請複審,但後均被駁回。
此番雙方争議焦點爲(for):争議商标的(of)注冊是(yes)否屬于(At)我(I)國(country)商标法中“有其他(he)不(No)良影響”或“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
對此,商評委認爲(for),邁克爾·喬丹所主張的(of)不(No)良影響的(of)産生(born)應以(by)争議商标與其姓名存在(exist)混淆近似爲(for)前提。争議商标中的(of)“QIAODAN”和(and)“喬丹”與邁克爾·喬丹姓名中的(of)“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exist)一(one)定區别,并且“喬丹”爲(for)英美普通姓氏,難以(by)認定該姓氏與邁克爾·喬丹之間存在(exist)當然的(of)對應關系;相較于(At)喬丹體育公司對其商标的(of)使用(use),同時(hour)從雙方使用(use)的(of)廣泛性、持續性、唯一(one)對應性等方面綜合考慮,不(No)能認定“喬丹”二字與邁克爾·喬丹之間的(of)對應關系已強于(At)喬丹體育公司。據此,商評委認定争議商标難以(by)構成誤導公衆、擾亂市場秩序等不(No)良影響,裁定邁克爾·喬丹的(of)撤銷理由不(No)成立,對上(superior)述争議商标予以(by)維持。
爲(for)什麽中國(country)喬丹沒有違法?
看到(arrive)“喬丹體育”這(this)個(indivual)名稱,誰都曉得企業明顯是(yes)利用(use)了(Got it)喬丹本人(people)所具有的(of)知名度。可問題在(exist)于(At),這(this)種做法卻未必違法。因爲(for)對于(At)喬丹體育來(Come)說,他(he)們(them)擁有“喬丹”這(this)個(indivual)已經在(exist)國(country)家商标局獲得注冊的(of)商标,所以(by)在(exist)法律上(superior)有權使用(use)該商标。
根據我(I)國(country)《商标法》的(of)規定,在(exist)确定注冊商标歸屬權的(of)問題上(superior),采取“注冊在(exist)先”原則,也就是(yes)說,由于(At)喬丹體育搶在(exist)所有其它企業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之前申請注冊“喬丹”,所以(by)最後就成爲(for)了(Got it)這(this)個(indivual)商标的(of)擁有者。
對于(At)喬丹來(Come)說,現在(exist)如果要(want)起訴喬丹體育,那麽真正的(of)對手或許并非這(this)家福建企業,而是(yes)國(country)家商标局。因爲(for)隻有推翻了(Got it)國(country)家商标局當初的(of)決定,才能從根本上(superior)否定喬丹體育對于(At)“喬丹”商标的(of)合法擁有。
充分利用(use)遊戲規則,古今中外都如此
僅就道德層面而言,喬丹體育肯定是(yes)本次事件中理虧的(of)一(one)方。可問題在(exist)于(At),商場上(superior)的(of)很多遊戲規則,一(one)開始就未必建立在(exist)道德的(of)基礎上(superior)。這(this)樣一(one)種狀況,未必是(yes)喬丹或者喬丹體育能夠改變的(of)。
作(do)爲(for)實際遭受侵權的(of)一(one)方,喬丹顯然很容易獲得來(Come)自輿論的(of)同情和(and)支持。但如果純粹從遊戲規則的(of)角度來(Come)看,那麽“空中飛人(people)”或者在(exist)其背後的(of)耐克,恐怕也存在(exist)着難辭其咎的(of)地(land)方。因爲(for)既然商标注冊存在(exist)着“申請在(exist)先”的(of)原則,那麽對于(At)喬丹方面來(Come)說,本該在(exist)全世界各主要(want)國(country)家都申請注冊與其姓名有關的(of)商标,包括各種語言所對應的(of)中文譯名。
樹立更強烈的(of)知識産權保護意識和(and)進行更有遠見的(of)商标布局是(yes)減少這(this)種糾紛的(of)辦法
其實在(exist)姓名遭到(arrive)搶注問題上(superior)遇到(arrive)麻煩的(of)名人(people),絕對不(No)隻是(yes)喬丹這(this)一(one)個(indivual)。除了(Got it)這(this)種直接搶注名字的(of)情況下外,國(country)内企業也經常會利用(use)諧音,來(Come)創造出(out)“瀉停封”、“瘤得化”之類的(of)山寨品牌名稱。
在(exist)事關知識産權的(of)很多具體規定中,先天就排除了(Got it)道德介入,很多時(hour)候滲透着先下手爲(for)強的(of)“叢林法則”。在(exist)這(this)樣的(of)遊戲規則之下,企業應該更加重視知識産權的(of)保護,做好長遠的(of)商标布局,才能在(exist)最大(big)程度上(superior)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