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部灣銀行發行的(of)“桂花”借記卡因與個(indivual)人(people)注冊的(of)文字商标“桂花 guihua”同名,被商标所有人(people)帥揚以(by)侵犯商标權爲(for)由告上(superior)法庭,并索賠1000萬元。廣西壯族自治區南甯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一(one)審以(by)不(No)構成侵害事實爲(for)由,駁回原告帥揚的(of)訴訟請求。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people)民法院對該案作(do)出(out)終審判決,駁回上(superior)訴,維持原判。
帥揚于(At)2004年8月23日向國(country)家商标局申請注冊“桂花guihua”文字商标,并于(At)2008年1月28日獲得核準注冊,商标核定服務項目爲(for)第36類,包括保險、銀行、金融服務、信用(use)卡服務、借款卡服務、信用(use)卡發放等,有效期自2008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止。
2003年12月,經中國(country)人(people)民銀行南甯中心支行同意,南甯市商業銀行(現廣西北部灣銀行)桂花借記卡業務開始試運行,并向内部員工和(and)不(No)特定社會公衆發放。2004年8月30日正式對社會公衆發卡。2008年10月10日,廣西北部灣銀行在(exist)重組南甯市商業銀行的(of)基礎上(superior)正式成立,該行成立後,繼續延用(use)桂花借記卡。
2012年5月23日,帥揚委托律師向北部灣銀行發出(out)律師函,表明:帥揚是(yes)注冊商标“桂花”的(of)商标權人(people),北部灣銀行發行的(of)桂花借記卡以(by)“桂花”作(do)爲(for)顯著标識,已構成對帥揚商标權的(of)侵害,要(want)求北部灣銀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清除所有侵權标識,并對帥揚的(of)損失進行賠償。
二審法院認爲(for),帥揚取得注冊商标核定使用(use)在(exist)第36類“保險、銀行、金融服務、信用(use)卡服務、借款卡服務、信用(use)卡發放”等服務項目上(superior),但是(yes)我(I)國(country)現行的(of)法律和(and)金融政策不(No)允許自然人(people)經營商業銀行、發放信用(use)卡等金融服務業務,因此,帥揚不(No)可能經營借記卡業務。其本人(people)在(exist)庭審中承認其所有的(of)“桂花guihua”注冊商标沒有投入使用(use)。
北部灣銀行的(of)桂花借記卡以(by)醒目大(big)号字體标注“廣西北部灣銀行”字樣及北部灣銀行的(of)行徽,這(this)是(yes)持卡人(people)識别區分借記卡服務來(Come)源的(of)标識,即該卡上(superior)“廣西北部灣銀行”字樣及北部灣銀行行徽顯示該借記卡業務的(of)服務是(yes)由北部灣銀行提供的(of)。在(exist)該卡的(of)右上(superior)方印有“桂花借記卡”中英文,這(this)是(yes)該卡的(of)種類名稱,是(yes)取桂花爲(for)廣西的(of)區花、桂花借記卡爲(for)廣西地(land)方銀行發行的(of)第一(one)張銀行卡之意,該“桂花借記卡”中英文名稱分兩行印刷,無論是(yes)“桂花借記卡”五個(indivual)中文文字還是(yes)其下的(of)“GUIHUA DEBIT CARD”三個(indivual)英文單詞,均使用(use)統一(one)字體和(and)字号,在(exist)排列上(superior)是(yes)一(one)個(indivual)不(No)可分割的(of)整體,而帥揚把該卡上(superior)下兩行對應的(of)“桂花借記卡”中英文分别截取頭一(one)個(indivual)詞看做一(one)個(indivual)上(superior)下排列“桂花GUIHUA”組合标識,顯然是(yes)對該銀行卡名稱字形排列的(of)割裂臆造。
因此,帥揚上(superior)訴要(want)求北部灣銀行立即停止侵權、清除所有侵權标識、承擔侵權期間所獲利益人(people)民币1000萬元的(of)主張依法不(No)能得到(arrive)支持。
二審法院認爲(for),一(one)審法院判決駁回帥揚的(of)訴訟請求程序得當、證據充分、适用(use)法律正确,依法應當予以(by)維持。遂依法作(do)出(out)終審判決:駁回上(superior)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