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xist)江蘇省印刷行業中,“雙龍”品牌盛名已久。自1999年開始,“雙龍”商标曾連續3次被認定爲(for)江蘇省著名商标,但近年來(Come)随着“雙龍”品牌所有企業的(of)改制,圍繞着“雙龍”商标的(of)使用(use)和(and)歸屬,在(exist)無錫市雙龍印務有限公司(下稱雙龍印務公司)與無錫市正棟電腦紙品廠(下稱正棟電腦紙品廠)之間引發了(Got it)一(one)場商标糾紛。
2012年3月,雙龍印務公司以(by)正棟電腦紙品廠在(exist)受讓“雙龍”商标過程中,存在(exist)“以(by)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of)”及“惡意串通,損害國(country)家、集體及第三人(people)利益”情形爲(for)由,将正棟電腦紙品廠及其法人(people)代表鄧正棟等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people)民法院(下稱濱湖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鄧正棟等被告将“雙龍”商标退還給現有的(of)“雙龍企業”。
日前,濱湖法院以(by)雙龍印務公司未充分舉證爲(for)由,駁回該公司的(of)訴訟請求。雙龍印務公司不(No)服,已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上(superior)訴。
糾紛原由
2002年,一(one)場集體企業改制,爲(for)今天“雙龍”商标糾紛埋下了(Got it)隐患。
據悉,“雙龍”商标原屬于(At)無錫市信息記錄紙廠(下稱記錄紙廠)所有,該廠原是(yes)一(one)家集體企業,原法人(people)代表爲(for)鄧正棟。1997年,該廠先後投資創建了(Got it)無錫雙龍信息紙有限公司(下稱雙龍信息紙廠)、無錫市雙龍彩印包裝有限公司及雙龍印務公司。該廠于(At)1986在(exist)打印紙、複印紙等商品上(superior)獲準注冊“雙龍”圖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243301号。
2002年3月,記錄紙廠下屬的(of)3家公司同時(hour)進行企業改制。據該記錄紙廠的(of)主管單位無錫太湖國(country)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下發的(of)《錫太旅管(2002)24号文件》顯示,雙龍信息紙廠的(of)股份被轉讓至鄧正棟及其新成立的(of)正棟電腦紙品廠名下。同年6月,記錄紙廠與正棟電腦紙品廠簽訂《注冊商标轉讓合同》,記錄紙廠持有的(of)包括第243301号商标在(exist)内3件“雙龍”商标,被以(by)10萬元的(of)價格轉讓給正棟電腦紙品廠。而在(exist)當年,記錄紙廠下屬的(of)雙龍印務公司也在(exist)進行企業改制,該公司股份被轉讓至現雙龍印務公司法人(people)代表王斌名下。
正棟電腦紙品廠在(exist)成功受讓“雙龍”商标之後,即禁止雙龍印務公司在(exist)相關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雙龍”商标,此舉引發了(Got it)雙龍印務公司的(of)不(No)滿。
對簿公堂
雙龍印務公司認爲(for),“雙龍”商标是(yes)集體企業記錄紙廠的(of)無形資産,其商譽由雙龍印務公司、雙龍信息紙廠等企業共同創造。而在(exist)改制前的(of)雙龍印務公司是(yes)記錄紙廠的(of)股東,依法可以(by)使用(use)“雙龍”商标。同時(hour),該公司認爲(for),鄧正棟利用(use)其是(yes)記錄紙廠法人(people)代表的(of)身份,使得“雙龍”商标未經職工代表大(big)會與權威機構的(of)評估,私自将“雙龍”商标轉讓給與“雙龍企業”毫無關聯的(of)正棟電腦紙品廠,系侵吞集體财産。據此,請求法院确認正棟電腦紙品廠與記錄紙廠在(exist)2002年簽訂的(of)《注冊商标轉讓合同》無效,并限期将“雙龍”商标退換還給現有的(of)“雙龍企業”。
雙龍印務公司法人(people)代表王斌在(exist)接受中國(country)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hour)稱,“雙龍”品牌經初步評估價值約爲(for)5000萬元,而該商标在(exist)轉讓合同中卻僅作(do)價10萬元,遠遠低于(At)該品牌的(of)實際價值。王斌表示,其當初受讓雙龍印務公司股份,是(yes)看中了(Got it)“雙龍”商标的(of)無形資産和(and)品牌價值。現在(exist)改制後的(of)雙龍印務公司如果被禁止使用(use)“雙龍”商标,其在(exist)行業競争中将無優勢可言。
正棟電腦紙品廠相關負責人(people)認爲(for),該案紛争原由是(yes),現雙龍印務公司法人(people)代表王斌在(exist)此前企業改制中,未履行股權轉讓款的(of)義務。該公司爲(for)逃避50餘萬元債務,遂導演這(this)場“雙龍”商标糾紛“鬧劇”。
正棟電腦紙品廠該負責人(people)稱,無論是(yes)“雙龍”商标注冊還是(yes)轉讓,整個(indivual)程序均按法律規定進行,均合法合理。該負責人(people)表示,目前“雙龍”商标在(exist)正棟電腦紙品廠名下,該企業依法享有“雙龍”注冊商标專用(use)權。
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爲(for),記錄紙廠作(do)爲(for)“雙龍”商标的(of)合法所有權人(people),在(exist)該商标未涉及抵押、質押等法定或約定不(No)可轉讓的(of)情形下,該廠有權處分該商标所有權,并且約定合同對價10萬元的(of)支付形式,未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同時(hour)認爲(for),即使正棟電腦紙品廠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商标權轉讓的(of)對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亦隻有記錄紙廠可以(by)按照合同提出(out)相關異議,而非雙龍印務公司。據此,法院認爲(for)雙龍印務公司未充分舉證,用(use)以(by)證明涉案商标轉讓合同存在(exist)無效的(of)情形有關,并作(do)出(out)上(superior)述判決。
有關該案後續進展,本報将繼續予以(by)關注。
“雙龍”易主引發商标糾紛
發布時(hour)間:2014年06月10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8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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