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印記”引發中英譯文商标糾紛
發布時(hour)間:2014年07月04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924 次
在(exist)珠寶界打拼了(Got it)20餘年的(of)廣東省自然人(people)高文新,其名下擁有深圳市永恒印記珠寶有限公司、深圳市陳金星河珠寶有限公司等多家珠寶企業。就在(exist)其事業蒸蒸日上(superior)之際,卻發生(born)了(Got it)一(one)件令人(people)始料未及的(of)事情——高文新在(exist)寶石(珠寶)等商品上(superior)申請注冊的(of)一(one)件“永恒印記”商标,招緻了(Got it)國(country)際珠寶“大(big)鳄”瑞士戴比爾斯百年有限公司(下稱戴比爾斯公司)的(of)争議。
在(exist)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維持涉案訴争商标“永恒印記”的(of)注冊後,該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今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對該案作(do)出(out)二審判決,撤銷了(Got it)商評委裁定,并要(want)求商評委重新作(do)出(out)裁定。高文新不(No)服二審判決結果,向最高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再審。據悉,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日前已受理該案。
“永恒印記”商标遭遇争議
據了(Got it)解,高文新系深圳市永恒印記珠寶有限公司(下稱永恒印記公司)創始人(people),該公司是(yes)一(one)家主營黃金、鉑金、珠寶等首飾私人(people)訂制、電子商務以(by)及體驗店的(of)知名珠寶企業。永恒印記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use)“永恒印記”作(do)爲(for)商号。2005年2月,高文新提出(out)第4497942号“永恒印記”商标(下稱争議商标)的(of)注冊申請,2008年4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use)商品爲(for)第14類的(of)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寶石(珠寶)等。高文新獲得“永恒印記”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後,授權永恒印記公司使用(use)該商标。
據高文新介紹,2009年7月14日,戴比爾斯公司委托代理機構與其聯系,提出(out)欲收購其“永恒印記”商标的(of)意向。高文新表示,鑒于(At)戴比爾斯公司提出(out)受讓該商标,因此應由戴比爾斯公司提出(out)轉讓方案爲(for)宜,但戴比爾斯公司其後并未出(out)具具體轉讓方案。2011年起,戴比爾斯公司開始在(exist)互聯網和(and)《深圳特區報》等媒體發布的(of)廣告中使用(use)“永恒印記”字樣。同年2月17日,高文新向戴比爾斯公司發送律師函,稱對方侵犯了(Got it)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要(want)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爲(for)。戴比爾斯公司則回函稱,其使用(use)“永恒印記”字樣的(of)行爲(for)符合法律規定,并再次表示希望高文新将“永恒印記”商标轉讓給戴比爾斯公司。其後雙方曾溝通數次,但仍未就轉讓商标事項達成一(one)緻意見。
2011年6月,在(exist)雙方溝通未果的(of)情況下,戴比爾斯公司針對争議商标提出(out)了(Got it)争議申請。其認爲(for),其擁有的(of)國(country)際注冊第745654号“FOREVERMARK”商标(下稱引證商标一(one))、第2018506号“FOREVERMARK及圖”商标(下稱引證商标二)經過大(big)量宣傳和(and)使用(use),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應被認定爲(for)第14類寶石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馳名商标。争議商标“永恒印記”系兩引證商标英文部分“FOREVERMARK”的(of)對應譯文,而且争議商标與戴爾比斯公司的(of)第6522098号“永恒印記”等商标的(of)中文文字相同,争議商标與兩引證商标構成使用(use)在(exist)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系對兩引證商标的(of)惡意抄襲與摹仿。
高文新則表示,争議商标與兩引證商标不(No)構成近似,戴比爾斯公司的(of)兩件引證商标自2006年起才開始在(exist)中國(country)進行廣告宣傳,并未達到(arrive)馳名商标程度,而且此前并無與“FOREVERMARK”相對應的(of)中文譯名。
商評委經審理認爲(for),戴比爾斯公司享有的(of)第6522098号“永恒印記”商标的(of)注冊申請日晚于(At)争議商标的(of)申請日,而且在(exist)争議商标注冊申請日前“FOREVERMARK”與“永恒印記”并未形成唯一(one)對應關系。同時(hour),争議商标使用(use)在(exist)珠寶等商品上(superior)并不(No)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綜上(superior),商評委裁定争議商标予以(by)維持。
戴比爾斯公司不(No)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戴比爾斯公司主張,争議商标與兩引證商标構成使用(use)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而且其已經在(exist)珠寶等商品上(superior)在(exist)先使用(use)“永恒印記”商标。
一(one)審法院經審理認爲(for),“FOREVER”與“MARK”均爲(for)常見的(of)英文單詞,“FOREVER”具有“永遠、永久、永恒”等含義;“MARK”具有“标志、分數、痕迹、記号”等含義,相關公衆容易将“FOREVERMARK”認讀爲(for)“永恒印記”,在(exist)此基礎上(superior),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共同使用(use)上(superior)述标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of)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據此,法院一(one)審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并要(want)求商評委重新作(do)出(out)裁定。
高文新不(No)服一(one)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上(superior)訴。在(exist)二審法院維持一(one)審判決後,高文新向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再審申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已于(At)日前受理該案,目前仍在(exist)進一(one)步審理中。
譯文商标糾紛引發熱議
據了(Got it)解,因英文翻譯中文而引發的(of)商标糾紛屢見不(No)鮮,而由中英文商标是(yes)否構成唯一(one)對應關系所衍生(born)出(out)的(of)商标近似問題,一(one)直是(yes)知識産權界熱議的(of)一(one)個(indivual)話題。
中國(country)科學院大(big)學法律與知識産權系主任李順德表示,如何判斷中英文的(of)商标是(yes)否構成近似商标,實際是(yes)中文和(and)英文是(yes)否形成唯一(one)對應關系的(of)判斷,判斷的(of)兩大(big)因素是(yes)音譯和(and)意譯。音譯受到(arrive)很多的(of)局限,并不(No)能形成唯一(one)對應關系。而意譯受到(arrive)不(No)确定性的(of)因素也很多,一(one)個(indivual)英文單詞,并不(No)可能有唯一(one)的(of)與之相對應的(of)中文詞彙,因爲(for)一(one)個(indivual)英文單詞可以(by)對應很多中文詞彙;同樣,一(one)個(indivual)中文詞彙也可以(by)對應很多英文單詞。所以(by),中文和(and)英文是(yes)否形成唯一(one)對應關系的(of)判斷需要(want)多重考慮。
李順德認爲(for),不(No)管是(yes)音譯還是(yes)意譯,實際是(yes)一(one)個(indivual)智力創作(do)的(of)過程,誰付出(out)了(Got it)智力并取得了(Got it)智力勞動成果,商标就應屬于(At)誰,而不(No)應該随意将他(he)人(people)的(of)智力勞動成果據爲(for)己有。就該案而言,争議商标與兩引證商标并未構成唯一(one)對應關系,争議商标也未構成對引證商标“FOREVERMARK”的(of)複制、摹仿。
中國(country)政法大(big)學教授張今認爲(for),兩商标是(yes)否構成近似并非單指标識自然狀态的(of)相似,還應是(yes)這(this)種形态上(superior)的(of)相似譯名引起相關公衆産生(born)混淆,這(this)種形态上(superior)的(of)相似和(and)譯名引起的(of)混淆即爲(for)商标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商标近似。
張今表示,英文和(and)中文發音完全不(No)相同,所以(by)中文商标與英文商标一(one)般不(No)會在(exist)發音的(of)要(want)素上(superior)構成近似。同時(hour),由于(At)書寫上(superior)的(of)差異,對普通消費者來(Come)講,英文僅相當于(At)一(one)個(indivual)圖形,所以(by)中文商标和(and)英文商标在(exist)标識上(superior)并不(No)相同。對普通消費者而言,一(one)個(indivual)是(yes)圖形,一(one)個(indivual)是(yes)文字,所以(by)從商标标識上(superior)來(Come)看,中文商标和(and)英文商标也很難構成近似。另外,在(exist)音和(and)形都不(No)相同的(of)情況下,含義相似難以(by)單獨作(do)爲(for)判斷中英文商标是(yes)否近似的(of)決定要(want)素。據此,張今認爲(for),該案中的(of)“FOREVERMARK”商标與“永恒印記”商标并不(No)構成近似商标。(記者 毛立國(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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