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傍名牌”,鼎一助潮宏基成功撤銷又一(one)惡意摹仿商标
基本案情:
廣東潮宏基股份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于(At)1996年,是(yes)一(one)家集設計、生(born)産、銷售貴金屬鑲嵌飾品爲(for)一(one)體的(of)股份制合資企業,現有管理、營銷、研發、生(born)産人(people)員近四千人(people)。潮宏基已逐步構建出(out)以(by)華東、東北、華南、華北等地(land)爲(for)中心,覆蓋全國(country)28個(indivual)省(市、自治區)110多個(indivual)主要(want)城市,擁有近四百家品牌專營店的(of)高速、良性發展的(of)營銷網絡。
潮宏基一(one)直以(by)穩健務實的(of)姿态活躍在(exist)國(country)内珠寶界,迎來(Come)了(Got it)八方矚目。先後獲得了(Got it)“中國(country)名牌産品”、“中國(country)珠寶行業十大(big)影響力品牌”、“廣東省著名商标”“省民營科技企業”“廣東省名牌産品”“廣東省知識産權優勢企業”“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廣東省工業設計示範企業(第二批)”“高新技術企業”“亞洲品牌500強”等榮譽,并連續七年榮獲世界品牌實驗室頒發的(of)“中國(country)500最具價值品牌”。至2011年上(superior)半年,“潮宏基”品牌價值73.85億元,在(exist)衆多的(of)國(country)内珠寶品牌中脫穎而出(out),居中國(country)高檔珠寶品牌之首。2012年1月,《福布斯》中文版發布2012年度首份榜單——“中國(country)潛力企業榜”,潮宏基作(do)爲(for)唯一(one)一(one)家上(superior)榜的(of)時(hour)尚珠寶全國(country)連鎖企業,于(At)百家最具潛力的(of)上(superior)市公司中排名第73位。
2011年12月1日,自然人(people)陳某(以(by)下簡稱“被申請人(people)”)在(exist)“貴重金屬合金,首飾盒,珍珠(珠寶),銀飾品,珠寶(首飾),翡翠,象牙制品(首飾),玉雕,寶石,手表”等商品上(superior)申請了(Got it)“潮宏興”商标(下稱“争議商标”),2016年2月6日,潮宏基委托鼎一知识产权就“潮宏興”商标提出(out)無效宣告申請,主要(want)理由爲(for):“潮宏基”商标是(yes)潮宏基獨創并在(exist)先使用(use),經過長期宣傳和(and)使用(use)已具備較高知名度。争議商标與潮宏基在(exist)先注冊的(of)多個(indivual)“潮宏基”、“潮宏基及圖”商标等構成使用(use)在(exist)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費者的(of)混淆、誤認。“”商标于(At)2013年12月27日被商評委認定爲(for)馳名商标,被申請人(people)注冊争議商标明顯是(yes)攀附“”馳名商标。
2017年1月5日,商評委作(do)出(out)決定,認定“”商标在(exist)裝飾品(珠寶)、戒指(珠寶)、寶石商品上(superior)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已構成使用(use)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争議商标予以(by)無效宣告。
案例點評:
根據《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of)意見》的(of)規定,對于(At)社會公衆廣爲(for)知曉的(of)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在(exist)不(No)相類似商品上(superior)确定其保護範圍時(hour),要(want)給予與其馳名程度相适應的(of)較寬範圍的(of)保護。争議商标與“潮宏基”商标文字僅最後一(one)字之差,非常近似,構成對“潮宏基”商标的(of)複制、摹仿。兩商标指定第14類商品項目上(superior),雖部分群組不(No)類似,但商評委在(exist)判斷構成近似的(of)過程中,除比對商标标志本身是(yes)否構成近似的(of)事實基礎上(superior),更綜合考慮“”顯著性和(and)獨創性、市場知名度和(and)影響力以(by)及曾獲“馳名商标”保護等諸多因素,最終認定兩商标商品共存易造成混淆、誤認,從而作(do)出(out)客觀、正确的(of)結論,對争議商标作(do)出(out)不(No)予核準注冊的(of)決定。
被申請人(people)意圖攀附潮宏基公司的(of)知名度以(by)謀取不(No)正當利益的(of)主觀惡意非常明顯,極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如對争議商标核準注冊,不(No)但會助長“傍名牌”等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的(of)發生(born),也不(No)利于(At)維護正常的(of)市場競争秩序。商評委對争議商标的(of)無效宣告決定充分體現了(Got it)對知名品牌市場價值的(of)尊重,有助于(At)淨化市場環境,維護公平競争的(of)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