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成通用(use)名稱,“微信”隻有一(one)個(indivual)!
——簡析如何不(No)讓商标被淡化成爲(for)通用(use)名稱
基本案情:
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系新浪公司獨立注冊的(of)公司,微夢創科公司在(exist)多個(indivual)類别上(superior)申請注冊了(Got it)“微博”、“WEIBO”等系列商标。
針對微夢創科公司在(exist)第35類“提供在(exist)線論壇”、38類“計算機終端通訊”等類别上(superior)注冊的(of)“微博”、“WEIBO”(以(by)下簡稱“争議商标”)等商标,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旗下鼎一商标事務所接受申請人(people)委托,對上(superior)述争議商标先後提出(out)異議申請和(and)異議複審申請。申請人(people)主要(want)理由爲(for):一(one)、由于(At)微博實時(hour)性的(of)快速傳播等特點,其已經成爲(for)各企業營銷自己的(of)慣用(use)網絡宣傳方式。使用(use)及研發微博等網絡技術的(of)相關公衆通過微博的(of)使用(use)特點已将微博與争議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廣告等服務緊密相關聯,微博已成爲(for)争議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提供在(exist)線論壇”、“計算機終端通訊”等服務的(of)通用(use)名稱,亦是(yes)對其服務的(of)特點的(of)描述,并且使用(use)在(exist)争議商标指定的(of)服務上(superior)不(No)具有區分服務來(Come)源的(of)功能,不(No)具備注冊商标應有的(of)顯著性;二、争議商标若爲(for)微夢創科公司所壟斷使用(use)會對目前高速發展的(of)微博産品帶來(Come)負面影響。依據修改前《商标法》十條第一(one)款第(八)項、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二)項的(of)規定,請求對争議商标予以(by)撤銷。
商評委最終支持了(Got it)申請人(people)的(of)理由,認爲(for)争議商标構成了(Got it)《商标法》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一(one))、(二)、(三)項規定之情形,對争議商标予以(by)撤銷。
律師支招——如何使用(use)和(and)宣傳商标,防止商标被淡化成爲(for)通用(use)名稱:
在(exist)微博商标系列案件中,鼎一知识产权律師收集整理了(Got it)大(big)量證據材料,結合内因、外因等多個(indivual)因素,力證争議商标已經被淡化爲(for)通用(use)名稱了(Got it),純文字“微博”、“WEIBO”商标都被認定已經成爲(for)了(Got it)指定服務的(of)通用(use)名稱。
在(exist)此,結合案件的(of)點評,提醒企業在(exist)商标的(of)選擇和(and)使用(use)上(superior)都應注意哪些問題,以(by)防止商标被淡化成爲(for)通用(use)名稱:
1、選擇商标時(hour),應關注商标構成元素的(of)第一(one)含義即字面的(of)意思。
“博客”(MicroBlog)是(yes)個(indivual)人(people)網絡日志,典型的(of)博客結合了(Got it)文字、圖像、其他(he)博客或網站的(of)鏈接及其它與主題相關的(of)媒體,“博客”本身就是(yes)一(one)個(indivual)通用(use)名稱。而“微博”即“微博客”,包含了(Got it)博客的(of)功能,隻是(yes)在(exist)容量上(superior)進行了(Got it)壓縮,将文字數量限制在(exist)140字之内,“微”字是(yes)對“博客”容量特點的(of)直接描述,沒有讓“微博”産生(born)新的(of)顯著特征。
律師提示:再例如“優盤”二字就字面而言,本身就有“優秀的(of)存儲盤”的(of)意思,所以(by),在(exist)選定商标時(hour)應當格外注意,不(No)要(want)選擇先天就具備直接表示産品服務内容、特點的(of)詞彙,或是(yes)這(this)些詞彙的(of)簡稱。
2、企業自身的(of)使用(use)(包括推廣和(and)宣傳等手段)即商标的(of)第二含義的(of)明确程度。
“新浪”一(one)詞本身在(exist)指定服務上(superior)非常具有顯著性并知名,當“新浪微博”/“新浪weibo”出(out)現在(exist)公衆面前時(hour),“新浪”作(do)爲(for)定語修飾其對應的(of)商品/服務“微博”,即一(one)般公衆肯定将其理解爲(for)“新浪公司所提供的(of)微博服務”。可見,微夢創科公司在(exist)使用(use)、宣傳時(hour)都将“微博”/“weibo”作(do)爲(for)産品名稱來(Come)使用(use),而不(No)是(yes)作(do)爲(for)自己的(of)商标來(Come)使用(use)。微夢創科公司自己對商标使用(use)不(No)當是(yes)該商标被淡化的(of)外因。
律師提示:一(one)些商标之所以(by)變爲(for)通用(use)名稱,很大(big)原因是(yes)因爲(for)商标所有人(people)自己使用(use)不(No)當造成的(of),商标性的(of)使用(use)應當時(hour)刻意強化商标區分商品/服務來(Come)源的(of)功能,積極将其作(do)爲(for)商标來(Come)使用(use)。
3、應當規避媒體、競争對手甚至是(yes)公衆之間的(of)相互傳播時(hour)的(of)影響。
随着互聯網的(of)迅猛發展,比較知名的(of)除了(Got it)微夢創科公司的(of)新浪微博外,還有網易微博、騰訊微博、搜狐微博等等。在(exist)面對競争對手時(hour),新浪沒有采取及時(hour)有效的(of)手段,“網易微博”、“騰訊微博”、“搜狐微博”不(No)僅持續使用(use),更已注冊爲(for)商标。
同時(hour)用(use)戶在(exist)口口相傳時(hour)都直接将“微博”/“weibo”作(do)爲(for)通用(use)名稱在(exist)使用(use);再加上(superior)網絡和(and)紙媒對“微博”/“weibo”的(of)報道宣傳,甚至很多時(hour)候出(out)現直接對比各家微博産品的(of)報道,很多不(No)使用(use)微博的(of)人(people)都知曉微博是(yes)近期流行的(of)一(one)種産品通用(use)名稱,不(No)是(yes)商标。北京市于(At)2011年12月16日公布了(Got it)《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幹規定》,對“微博客”,即“微博”進行規定管理。可見,連相關的(of)政府部門都已經将“微博”作(do)爲(for)一(one)個(indivual)新興産品的(of)通用(use)名稱了(Got it)。
律師提示:在(exist)互聯網時(hour)代,一(one)項産品的(of)推出(out)很可能經過互聯網迅速被公衆知曉、大(big)量被媒體報道,但這(this)些報道和(and)傳播是(yes)否符合企業原有的(of)意圖,是(yes)需要(want)企業快速作(do)出(out)判斷的(of),一(one)旦沒有正确的(of)引導公衆和(and)媒體,在(exist)市場上(superior)已經形成了(Got it)固有的(of)認知,是(yes)很難再去改變公衆的(of)這(this)種認知的(of)。企業應當積極引導媒體和(and)公衆的(of)這(this)種認知,同時(hour),一(one)定要(want)在(exist)競争對手作(do)出(out)摹仿時(hour)快速、積極的(of)采取維權措施。
“微博”(“WEIBO”)由于(At)使用(use)不(No)當在(exist)相關公衆中已經将其認知爲(for)了(Got it)通用(use)名稱,而事實上(superior)也已經湧現出(out)了(Got it)網易微博、騰訊微博、搜狐微博等多個(indivual)品牌,騰訊公司所推出(out)的(of)“微信”産品,吸取了(Got it)前者的(of)教訓,騰訊公司從微信推出(out)以(by)來(Come),一(one)直是(yes)直接以(by)“微信”來(Come)進行宣傳和(and)使用(use),沒有再冠上(superior)騰訊公司知名的(of)企業字号。對媒體宣傳時(hour)的(of)使用(use)稱謂、用(use)戶觀念的(of)引導騰訊公司都嚴格控制,吸取“微博”的(of)教訓,使用(use)“微信”商标時(hour)刻意強化其區分商品/服務來(Come)源功能,積極将其作(do)爲(for)商标來(Come)使用(use)。騰訊公司聰明的(of)做法,使得微信産品既與騰訊産生(born)了(Got it)非常緊密的(of)對應關系,但是(yes)卻沒有導緻“微信”成爲(for)通用(use)名稱。
由始至終,“微信”都是(yes)唯一(one)的(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