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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一慧眼識“鹭鴦”,鴛鴦金樓無效之戰再下一(one)城

發布時(hour)間:2017年02月27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3618 次

鼎一慧眼識“鹭鴦”,鴛鴦金樓無效之戰再下一(one)城

案情簡介

被申請人(people)深圳市某珠寶金銀樓有限公司在(exist)第14類“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首飾盒,瑪瑙,寶石,玉雕藝術品,銀制工藝品,珠寶首飾,珍珠(珠寶),表,鍾”等商品項目上(superior)注冊了(Got it)第14916017号“鹭鴦”商标(以(by)下稱争議商标),該商标與深圳鴛鴦金樓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在(exist)“首飾盒、寶石、手表”等商品上(superior)已注冊的(of)“鴛鴦”系列商标構成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其注冊和(and)使用(use)極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深圳鴛鴦金樓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鼎一知识产权對争議商标提起無效宣告,後經商标評審委員會審理,最終依據《商标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one)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條的(of)規定對争議商标做出(out)予以(by)無效宣告的(of)決定。

案例點評

深圳鴛鴦金樓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At)2013年,該公司秉承中國(country)“鴛鴦文化”所傳遞的(of)愛情堅貞、婚姻美滿的(of)精神而創立了(Got it)“鴛鴦金樓”品牌,以(by)打造中國(country)婚慶黃金專家、爲(for)消費者提供優質的(of)産品及服務、爲(for)員工創造展示才華的(of)平台與機遇爲(for)使命,将9999黃金的(of)至純性質和(and)“鴛鴦文化”結合起來(Come),創造中國(country)“婚慶黃金專屬品牌”。鴛鴦金樓公司圍繞“鴛鴦”這(this)一(one)核心概念注冊了(Got it)大(big)量商标,構建了(Got it)較爲(for)嚴密的(of)“鴛鴦”系列商标體系。同時(hour),“鴛鴦”系列商标經過一(one)系列的(of)使用(use)與宣傳推廣,已在(exist)全國(country)範圍内建立了(Got it)較高的(of)知名度及品牌号召力。

本案的(of)争議焦點在(exist)于(At),争議商标與“鴛鴦”商标是(yes)否構成《商标法》所指的(of)使用(use)于(A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of)意見》規定:認定商标是(yes)否近似,既要(want)考慮商标标志構成要(want)素及其整體的(of)近似程度,也要(want)考慮相關商标的(of)顯著性和(and)知名度、所使用(use)商品的(of)關聯程度等因素,以(by)是(yes)否容易導緻混淆作(do)爲(for)判斷标準。

在(exist)本案中,争議商标與“鴛鴦”商标在(exist)主要(want)識别部分、文字構成以(by)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完全相同;争議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寶石、表、首飾盒”等商品與“鴛鴦”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首飾盒、寶石、手表”等商品在(exist)功能用(use)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同時(hour),鴛鴦金樓公司提交了(Got it)大(big)量證據材料,包括“鴛鴦”系列商标的(of)相關廣告合同及發票、宣傳手冊、代言合同及發票、實體店鋪照片等,以(by)證明在(exist)争議商标申請注冊之時(hour),其“鴛鴦”系列商标經過廣泛的(of)使用(use)與宣傳,已在(exist)珠寶首飾類商品上(superior)具有較高的(of)知名度。因此,争議商标與“鴛鴦”商标共存,極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

此外,被申請人(people)與鴛鴦金樓公司系同位于(At)廣東省深圳市的(of)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鴛鴦金樓公司旗下“鴛鴦”系列商标的(of)知名度。在(exist)此前提下,被申請人(people)不(No)但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注冊争議商标,還在(exist)第14類商品上(superior)搶注了(Got it)衆多與他(he)人(people)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of)商标,證明被申請人(people)素來(Come)具有搶注他(he)人(people)知名商标的(of)惡意。基于(At)上(superior)述事實,争議商标與“鴛鴦”商标顯然已構成《商标法》所指的(of)使用(use)于(A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

值得一(one)提的(of)是(yes),目前珠寶行業當中充斥着大(big)量諸如“X福”、“X生(born)”、“X金”等近似的(of)品牌,難免讓人(people)産生(born)混淆。由《商界》雜志所刊登的(of)《珠寶行業探秘》一(one)文曾指出(out),品牌是(yes)珠寶行業當中吸引消費者以(by)及決定産品溢價空間的(of)關鍵因素。知名品牌的(of)成功之路,通常是(yes)由長期的(of)曆史沉澱以(by)及巨額的(of)宣傳推廣費用(use)所鋪就。爲(for)了(Got it)在(exist)短時(hour)間内打造出(out)溢價空間大(big)的(of)品牌,“傍名牌”成爲(for)首選的(of)捷徑,這(this)也就不(No)難解釋爲(for)何在(exist)珠寶行業中近似品牌如雨後春筍般大(big)量湧現。

根據民事法律活動中的(of)誠實信用(use)原則,誠信的(of)經營者在(exist)其經營活動中應該盡量避免使用(use)與他(he)人(people)已經使用(use)并具有極高知名度的(of)商标相同或近似的(of)标識。企圖通過“傍名牌”産生(born)的(of)市場混淆謀取利益的(of)行爲(for)非但損害了(Got it)在(exist)先知名品牌以(by)及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更不(No)利于(At)相關行業的(of)長足發展。商評委在(exist)此案中認定争議商标“鹭鴦”與“鴛鴦”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是(yes)對消除市場混淆這(this)一(one)原則的(of)重申,對今後珠寶行業品牌命名也有一(one)定的(of)指示作(do)用(use)。


相關條文

《商标法》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已經注冊的(of)或者初步審定的(of)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由商标局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

第四十五條 已經注冊的(of)商标,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and)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one)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one)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of),自商标注冊之日起五年内,在(exist)先權利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标無效。對惡意注冊的(of),馳名商标所有人(people)不(No)受五年的(of)時(hour)間限制。

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arrive)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并限期提出(out)答辯。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arrive)申請之日起十二個(indivual)月内做出(out)維持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經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by)延長六個(indivual)月。當事人(people)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裁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作(do)爲(for)第三人(people)參加訴訟

第四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people)對商标局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決定不(No)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複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标或者宣告注冊商标無效的(of)裁定不(No)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商标局的(of)決定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的(of)複審決定、裁定生(born)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