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内首例體育比賽冠名行爲(for)商标權糾紛案 ----- “中國(country)平安中超聯賽”不(No)侵權
前言:2015年3月,中國(country)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冠名中超聯賽而被控商标侵權,本案作(do)爲(for)全國(country)首例冠名體育賽事行爲(for)而引發的(of)侵害商标權糾紛案,同時(hour)也關系到(arrive)作(do)爲(for)中國(country)足球頂級聯賽的(of)中超賽事的(of)冠名行爲(for)的(of)合法性,社會影響較大(big)。由于(At)冠名體育比賽而引起商标侵權目前并無其他(he)類似案例,是(yes)一(one)個(indivual)較爲(for)前沿的(of)課題。2016年12月21日,深圳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的(of)二審判決爲(for)之後的(of)類似冠名體育比賽行爲(for)是(yes)否構成侵害第41類“組織體育比賽服務”商标侵權提供了(Got it)重要(want)借鑒。
案件簡介:
中國(country)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平安公司”)曾作(do)爲(for)深圳足球俱樂部股東,1999年授權深圳足球俱樂部名義在(exist)第41類組織體育活動競賽、俱樂部服務上(superior)注冊了(Got it)第1302444号“平安”商标、第1302445号“A圖形+平安”商标,後平安公司于(At)2002年出(out)讓了(Got it)深圳足球俱樂部全部股權,但出(out)讓股權時(hour)未将該商标轉到(arrive)其名下。原告深圳市引領平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引領公司”)2005年取得深圳市健力寶足球俱樂部(原深圳足球俱樂部)90%股份,後原告于(At)2009年出(out)讓足球俱樂部股份時(hour)将“平安”商标轉到(arrive)自己名下。
2014年,平安公司斥資6億元取得中超聯賽2014年至2017年的(of)獨家冠名權,中超聯賽正式命名爲(for)“中國(country)平安中國(country)足球協會超級聯賽”。2015年3月9日引領公司認爲(for)平安公司冠名的(of) “中國(country)平安中國(country)足球協會超級聯賽”侵犯其商标權,将平安公司及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至法院,要(want)求停止侵害其商标權、停止冠名中超足球聯賽并登報道歉。經過深圳市福田區人(people)民法院及深圳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對該案的(of)審理,均認定冠名體育賽事行爲(for)是(yes)一(one)種特殊的(of)廣告形式,在(exist)體育賽事中冠名使用(use)“平安”文字及标志并非商标性的(of)使用(use),“中國(country)平安中國(country)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及賽場相關文字、标志不(No)會造成相關公衆混淆,不(No)構成商标侵權行爲(for),駁回了(Got it)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冠名體育比賽而引起商标侵權之訴,這(this)場訴訟是(yes)平安公司在(exist)知識産權領域關鍵的(of)一(one)役,勝,則高歌猛進;敗,則不(No)可設想。因此,鼎一集團旗下廣東君逸律師事務所張新河律師團隊對該案全力以(by)赴。本案關鍵在(exist)于(At)“中國(country)平安”用(use)于(At)冠名賽事是(yes)否構成侵害第41類“組織體育活動競賽”服務注冊商标的(of)專用(use)權。
首先,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審理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件時(hour)會審理涉案所使用(use)的(of)文字及标志是(yes)否構成商标性使用(use)、商标是(yes)否相同或近似。結合本案來(Come)說,組織體育活動競賽,是(yes)指組織者安排運動員或運動隊按照統一(one)的(of)規則要(want)求,開展競技較量的(of)活動。而依據《中國(country)足球協會章程》及相關現有規定,中超聯賽的(of)主辦、 組織和(and)管理單位隻能是(yes)中國(country)足協和(and)其授權的(of)單位;且中超聯賽等大(big)型體育賽事的(of)組織通常包括賽事組織、品牌建設、版杈銷售、商務運作(do)及市場經營等要(want)素與賽前、賽中、賽後等環節,這(this)些事項顯然是(yes)由中國(country)足協及其委托的(of)中超聯賽公司進行組織、協調、安排、管理。而被告平安公司将“中國(country)平安”冠名用(use)于(At)賽事名稱确實屬于(At)用(use)于(At)廣告宣傳的(of)商業活動中,但其冠名的(of)目的(of)是(yes)爲(for)了(Got it)向公衆告知贊助商信息以(by)提高公司知名度和(and)影響力,對其保險、銀行、投資等主營業務的(of)一(one)種宣傳和(and)推廣,并非将“中國(country)平安”文字及标志用(use)于(At)組織體育活動競賽服務上(superior),因此其冠名中超聯賽不(No)構成在(exist)第41類“組織體育活動競賽”服務上(superior)的(of)商标性使用(use)。在(exist)不(No)構成第41類服務上(superior)商标性使用(use)的(of)情況下,也無需再進行商标的(of)近似情況的(of)對比。
其次,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審理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件時(hour)也會審理使用(use)涉案文字或标志是(yes)否會導緻相關公衆的(of)混淆與誤認。本案中由于(At)平安公司在(exist)冠名中超聯賽活動中大(big)量使用(use)了(Got it)“中國(country)平安+保險銀行投資”、“中國(country)平安+PINGAN”的(of)标志,且主營業務爲(for)相關公衆所熟知,因此相關公衆不(No)會認爲(for)其是(yes)賽事組織者,不(No)會誤以(by)爲(for)組織中超足球聯賽屬于(At)平安提供的(of)服務。
另外,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審理侵害商标權糾紛案件時(hour)還會審理使用(use)涉案文字或标志是(yes)否具有正當性。平安公司自公司成立即享有“平安”商号權,其冠名中超聯賽的(of)行爲(for)是(yes)對自身字号、品牌的(of)正當宣傳及使用(use)。
基于(At)上(superior)述三個(indivual)方面,一(one)審法院及二審法院認定平安公司冠名體育賽事的(of)行爲(for)不(No)侵害原告第41類“組織體育活動競賽”服務上(superior)注冊商标的(of)專用(use)權,作(do)出(out)了(Got it)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of)判決。
雖然原告引領公司來(Come)勢兇猛,以(by)其持有的(of)“平安”商标作(do)爲(for)矛頭直指平安公司,但是(yes)平安公司積極應對,緻使引領公司在(exist)本案中并未占到(arrive)便宜,本案以(by)平安公司的(of)勝利而降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