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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注冊近似商标“搭便車”

發布時(hour)間:2017年03月08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5570 次

加盟商注冊近似商标“搭便車”  

鼎一助力“六桂福”拿下又一(one)無效宣告

案情介紹

六桂福珠寶首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桂福公司)是(yes)一(one)家大(big)型的(of)綜合性珠寶企業,集珠寶生(born)産加工、批發、零售、品牌連鎖加盟于(At)一(one)體。其商标“六桂福”曆經多年的(of)潛心經營,赢得了(Got it)廣大(big)顧客及同業者的(of)認可,于(At)2012年被國(country)家商标局認定爲(for)馳名商标,現已成爲(for)中國(country)珠寶首飾行業中令人(people)矚目的(of)強勢珠寶品牌。

近年來(Come),因“六桂福”在(exist)國(country)内的(of)高知名度,不(No)少個(indivual)人(people)在(exist)第14類或第35類商品和(and)服務上(superior)注冊“六X福”、“X桂福”等商标。鼎一知识产权代理六桂福公司提出(out)過數份商标異議與無效宣告申請,成果顯著。

2011年,六桂福公司前加盟商楊某在(exist)14類商品上(superior)注冊了(Got it)“金桂福kim kwei fuk”商标,兩商标在(exist)讀音及整體構成上(superior)極爲(for)相似,對比如下:

爲(for)了(Got it)制止這(this)種惡意的(of)商标注冊行爲(for),六桂福公司于(At)2014委托鼎一知識産權就金桂福kim kwei fuk”商标向商評委提出(out)無效宣告申請20151015日,商評委以(by)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不(No)構成近似商标且楊某主觀惡意缺乏事實依據爲(for)由裁定對争議商标予以(by)維持。

在(exist)事實與證據确鑿的(of)情況下,六桂福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one)二審法院均認定該商标與引證商标構成近似商标,且楊某主觀惡意明顯,最終判決撤銷商評委做出(out)的(of)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并要(want)求其重新作(do)出(out)裁定。

20171月,商評委依據法院的(of)判決重新作(do)出(out)裁定,對争議商标金桂福kim kwei fuk予以(by)無效宣告。

案件評析

近似商标的(of)認定

  要(want)構成近似商标必須具備兩個(indivual)條件:一(one)、使用(use)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superior);二、商标标識相同或近似。上(superior)述兩個(indivual)條件應同時(hour)具備,缺一(one)不(No)可。

首先,類似商品是(yes)指在(exist)功能、用(use)途、生(born)産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衆一(one)般認爲(for)其存在(exist)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of)商品。本案中,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或者屬于(A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在(exist)生(born)産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方面存在(exist)重合或者趨同,容易造成相關公衆的(of)混淆。故争議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與引證商标核定使用(use)的(of)商品屬于(At)同一(one)或類似商品。

  其次,商标近似,是(yes)指商标文字的(of)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of)構圖及顔色,或者其各要(want)素組合後的(of)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顔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of)來(Come)源産生(born)誤認。本案中,争議商标的(of)漢字部分“金桂福”構成與引證商标“六桂福”在(exist)文字結構、讀音、含義等方面僅有一(one)字之差,使得上(superior)述商标在(exist)文字構成、讀音、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各方面均較爲(for)接近。

  同時(hour),判斷是(yes)否構成近似商标,除考量商标标識的(of)上(superior)述因素外,還應當考量引證商标的(of)顯著性和(and)知名度。本案中,“六桂福”爲(for)馳名商标,已經爲(for)廣大(big)相關公衆所熟知。相關公衆在(exist)接觸到(arrive)争議商标後,基于(At)對商品的(of)通常認知和(and)一(one)般交易觀念會容易認爲(for)其與引證商标存在(exist)特定聯系,進而對商品來(Come)源引起混淆和(and)誤認

主觀惡意的(of)認定

  争議商标的(of)申請人(people)楊某曾與六桂福公司簽訂過加盟合同書,故曾加盟銷售過六桂福品牌珠寶首飾商品的(of)楊某對六桂福公司的(of)馳名引證商标必然是(yes)知曉的(of)。楊某在(exist)明知前述商标的(of)情況下,仍申請注冊與之近似的(of)争議商标,因此楊某申請注冊争議商标具有明顯惡意。

總結

一(one)個(indivual)馳名商标是(yes)企業寶貴的(of)無形資産,往往經過多年的(of)潛心經營與宣傳才能得到(arrive)。諸如此案中加盟商“搭便車”的(of)行爲(for),不(No)僅擾亂了(Got it)市場競争秩序,也可能損害品牌多年來(Come)積累的(of)口碑與商譽。爲(for)了(Got it)維護良好的(of)市場競争秩序與自身的(of)合法權益,廣大(big)企業應提高自身的(of)知識産權保護意識,一(one)旦發現類似此案惡意注冊近似商标的(of)行爲(for),一(one)定要(want)及時(hour)向商評委提出(out)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鼎一知识产权永遠是(yes)企業知識産權保護的(of)強力後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