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亞通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以(by)下稱“怡亞通公司”)成立于(At)1997年,總部設在(exist)深圳,2007年11月在(exist)深交所上(superior)市(股票代碼:002183),是(yes)中國(country)第一(one)家上(superior)市供應鏈企業,業務領域覆蓋快消、IT、通訊、醫療、化工、家電、服裝、安防、貴金屬等行業,已連續五年上(superior)榜《财富》“中國(country)500強”,成爲(for)福布斯中國(country)頂尖企業之一(one)。多年來(Come),怡亞通公司整合優勢資源,構建以(by)生(born)産型供應鏈服務、流通消費型供應鏈服務、全球采購與産品整合供應鏈服務、供應鏈金融服務爲(for)核心的(of)全球整合型供應鏈服務平台,服務網絡遍布中國(country)380個(indivual)主要(want)城市和(and)2800個(indivual)縣級市及東南亞、歐美、澳洲等國(country)家和(and)地(land)區。怡亞通公司通過推動流通行業變革,緻力于(At)打造共享、協同、共赢的(of)流通行業供應鏈生(born)态圈,促進中國(country)流通行業變革。
某互聯新媒體有限公司(以(by)下稱“被異議人(people)”)在(exist)第41類服務項目上(superior)申請注冊了(Got it)第15989268号“”商标(以(by)下稱“被異議商标”),指定服務包括“安排和(and)組織培訓班,安排和(and)組織大(big)會,安排和(and)組織音樂會,安排選美競賽,組織表演(演出(out)),除廣告片外的(of)影片制作(do),電影劇本編寫,演出(out)制作(do),廣播和(and)電視節目制作(do),電視文娛節目”等。2016年4月,怡亞通公司委托鼎一知识产权對被異議商标提出(out)異議申請,經商标局審理,最終依據《商标法》第三十二條以(by)及第三十五條的(of)規定裁定對被異議商标不(No)予核準注冊。
本案異議成功的(of)關鍵,在(exist)于(At)怡亞通公司的(of)在(exist)先著作(do)權主張獲得了(Got it)商标局的(of)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No)得損害他(he)人(people)現有的(of)在(exist)先權利”,而“在(exist)先權利”包括在(exist)先著作(do)權、在(exist)先專利權以(by)及在(exist)先字号權等等。
對此,《商标審查及審理标準》則對商标注冊侵犯他(he)人(people)著作(do)權的(of)适用(use)要(want)件解釋如下:
(一(one))系争商标與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享有著作(do)權的(of)作(do)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二)系争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arrive)他(he)人(people)享有著作(do)權的(of)作(do)品;
(三)系争商标注冊申請人(people)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
在(exist)本案中,怡亞通公司的(of)“”作(do)品在(exist)整體上(superior)具有較高的(of)獨創性,構成著作(do)權法意義上(superior)的(of)美術作(do)品。被異議商标與怡亞通公司的(of)“”作(do)品在(exist)視覺效果上(superior)完全一(one)緻是(yes)不(No)争的(of)事實。
怡亞通公司提交了(Got it)大(big)量的(of)證據材料,包括“”作(do)品的(of)著作(do)權登記證書、自2002年起就将“”标識申請商标注冊并廣泛用(use)于(At)公司官網、公司刊物、物流汽車、網絡推廣及媒體報道等材料,充分證明了(Got it)怡亞通公司對“”作(do)品的(of)創作(do)及發表時(hour)間遠遠早于(At)被異議商标的(of)注冊申請日2014年12月22日,又鑒于(At)怡亞通公司的(of)業務範圍極爲(for)廣泛,覆蓋快消、IT、通訊、醫療、化工、家電、服裝、安防、貴金屬等與日常生(born)活息息相關的(of)領域,被異議人(people)完全有可能接觸到(arrive)怡亞通公司的(of)的(of)“”标識。因此,被異議人(people)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标,構成對怡亞通公司在(exist)先著作(do)權的(of)侵犯。
通過此案我(I)們(them)不(No)難看到(arrive),著作(do)權登記證書不(No)但可以(by)在(exist)發生(born)著作(do)權糾紛時(hour)作(do)爲(for)權利證明,是(yes)著作(do)權人(people)打擊盜版行爲(for)的(of)有力武器,還可以(by)成爲(for)阻止他(he)人(people)惡意搶注商标的(of)制勝法寶之一(one)。在(exist)目前信息傳播即時(hour)化的(of)大(big)環境下,對作(do)品進行著作(do)權登記有助于(At)以(by)權威的(of)方式确認作(do)品創作(do)時(hour)間、形成最初的(of)權利證明,爲(for)可能出(out)現的(of)維權工作(do)打好權利基礎。
新聞來(Come)源: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法律部 賴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