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飛亞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異議人(people)”)成立于(At)1987年,是(yes)境内唯一(one)一(one)家表業上(superior)市公司,集手表研發、設計、制造、銷售于(At)一(one)體,擁有知名品牌“飛亞達”和(and)“唯路時(hour)”,營銷網絡覆蓋海内外。
1988年02月15日,異議人(people)申請注冊第334032号“飛亞達”商标,指定使用(use)在(exist)第14類“石英手表,機芯,鍾表零配件”商品項目上(superior)。1999年,“飛亞達”商标在(exist)商标管理案件中被商标局認定爲(for)第14類鍾表商品項目上(superior)的(of)馳名商标。
2015年09月09日,某自然人(people)(以(by)下簡稱“被異議人(people)”)向商标局申請注冊第17859174号“飛亞達”商标(以(by)下簡稱“被異議商标”),指定使用(use)在(exist)第11類“電炊具,燃氣爐”等商品項目上(superior),并于(At)2016年09月27日獲得初審。
異議人(people)委托深圳市鼎一商标事務所(以(by)下簡稱“我(I)所”)對被異議商标提出(out)異議申請。2018年01月24日,商标局決定對被異議商标不(No)予注冊。
案例點評
本案中,商标局認爲(for)被異議商标與異議人(people)的(of)第11類第4978027号“飛亞達”商标(以(by)下簡稱“引證商标”)雖然文字相同,但兩者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項目不(No)構成類似商品,不(No)适用(use)《商标法》第三十條進行保護。但決定中提到(arrive),“異議人(people)在(exist)先注冊并使用(use)于(At)‘鍾表’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飛亞達’商标經長期使用(use)和(and)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知名度,并曾被我(I)局認定爲(for)馳名商标,被異議商标申請注冊在(exist)指定商品上(superior),易緻使公衆對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誤認,從而緻使異議人(people)的(of)利益可能受到(arrive)損害”,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即馳名條款)對異議人(people)的(of)馳名商标“飛亞達”進行跨類保護,決定對被異議商标不(No)予注冊。上(superior)述決定說明商标局在(exist)本案中認定異議人(people)的(of)“飛亞達”商标已經構成馳名商标這(this)一(one)事實。
對于(At)企業而言,馳名商标不(No)僅是(yes)對企業商譽及商品服務質量的(of)肯定,還能爲(for)企業提供更強有力的(of)司法保護。依照我(I)國(country)目前的(of)商标制度,普通商标僅能在(exist)相同或類似的(of)商品或服務項目上(superior)排斥他(he)人(people)注冊與其近似的(of)商标,即同類保護。同時(hour),商标權利僅限于(At)注冊地(land)所在(exist)國(country),不(No)能當然地(land)在(exist)其他(he)國(country)家受到(arrive)承認和(and)保護,這(this)是(yes)知識産權地(land)域性的(of)一(one)種表現。但對于(At)馳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了(Got it)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可獲得跨類保護,而《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TRIPS協定》則明确規定馳名商标在(exist)成員國(country)之間可獲得跨地(land)域保護。《商标法》第四十五條則規定對于(At)惡意注冊的(of)情形,馳名商标所有人(people)不(No)受五年的(of)時(hour)間限制,賦予了(Got it)馳名商标更長的(of)保護時(hour)間。
既然馳名商标的(of)保護力度如此之大(big),可想而知其認定程序也存在(exist)諸多限制。這(this)裏涉及到(arrive)我(I)國(country)馳名商标認定所采取的(of)三個(indivual)原則,即個(indivual)案認定、被動認定、按需認定原則。
所謂個(indivual)案認定,即馳名商标的(of)認定結果僅對本案有效,效力不(No)及于(At)其他(he)案件,更不(No)能作(do)爲(for)一(one)種榮譽進行宣傳。但是(yes),曾被認定爲(for)馳名商标的(of)記錄可在(exist)其他(he)案件作(do)爲(for)一(one)種參考,可在(exist)一(one)定程度上(superior)減輕商标所有人(people)的(of)舉證責任。
所謂被動認定,即商标所有人(people)未主張馳名商标保護時(hour),主管機關不(No)會主動進行認定,需商标所有人(people)在(exist)具體案件中主動申請認定。
所謂按需認定,即依據其他(he)條款無法對當事人(people)商标進行保護,且系争商标的(of)申請注冊容易導緻相關公衆在(exist)相同或類似的(of)商品或服務上(superior)對當事人(people)未在(exist)國(country)内注冊馳名商标産生(born)混淆,或者對已在(exist)國(country)内注冊的(of)馳名商标在(exist)其他(he)類别容易産生(born)混淆或者有可能淡化時(hour),主管機關才會對馳名商标進行認定。
因此,企業在(exist)實際經營中應重視商标的(of)管理及建設,及時(hour)保存商标使用(use)過程中的(of)相關材料,形成規範的(of)商标證據保存機制。當商标權利受到(arrive)不(No)法侵害時(hour),這(this)些證據将對認定馳名商标及商标維權起到(arrive)至關重要(want)的(of)作(do)用(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