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飾嘉公司在(exist)滬展開維權——
“爲(for)爲(for)網”向“蘋果”等索賠1億元
深耕生(born)活消費服務領域多年并取得一(one)定成績後,知名綜合性電子商務平台“爲(for)爲(for)網”自行開發了(Got it)“爲(for)爲(for)網”App移動應用(use)程序,以(by)期開拓其電子商務的(of)移動互聯網領域市場。
然而,“爲(for)爲(for)網”準備在(exist)App Store平台上(superior)架該應用(use)程序時(hour),卻不(No)想遭到(arrive)平台上(superior)美國(country)蘋果公司拒絕,理由是(yes)App Store已有“爲(for)爲(for)網”App版本存在(exist)。在(exist)向蘋果公司申請下架該同名軟件未果後,“爲(for)爲(for)網”遂以(by)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爲(for)由将蘋果公司及該同名軟件的(of)開發者訴至法院,提出(out)高達1億元的(of)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目前,上(superior)海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已受理該案。
遭遇同名起訴維權
“爲(for)爲(for)網”是(yes)上(superior)海易飾嘉網絡科技公司(下稱易飾嘉公司)旗下的(of)綜合性電子商務平台,其原計劃于(At)6月21日在(exist)App Store平台上(superior)線運行“爲(for)爲(for)網”App移動應用(use)程序,但被蘋果公司以(by)App Store平台上(superior)已有同款應用(use)而拒絕。
據了(Got it)解,上(superior)述同名應用(use)的(of)擁有者爲(for)上(superior)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沃商公司),該公司同時(hour)還在(exist)App Store平台上(superior)線有“資生(born)堂”“美酒網”等App移動應用(use)程序。
易飾嘉公司認爲(for),沃商公司未經其許可使用(use)“爲(for)爲(for)網”作(do)爲(for)名稱和(and)圖标開發App移動應用(use)程序,并企圖在(exist)該電子商務平台程序上(superior)以(by)易飾嘉公司“爲(for)爲(for)網”的(of)名義開展交易,蘋果公司對沃商公司的(of)上(superior)述行爲(for)予以(by)支持、助長,且無視易飾嘉公司異議和(and)權利主張,足以(by)造成公衆誤解,導緻易飾嘉公司的(of)用(use)戶和(and)市場份額流失,同時(hour)也造成了(Got it)移動電子商務領域的(of)市場混亂,破壞公平競争的(of)市場秩序。
有關人(people)士稱,該案系繼搶注商标及域名等類型的(of)案例之後,出(out)現的(of)将他(he)人(people)商标标識用(use)于(At)開發的(of)App移動應用(use)程序上(superior)的(of)新型案例,其中涉及到(arrive)互聯網商标侵權中主要(want)的(of)侵權主體的(of)認定、主張賠償數額的(of)标準等問題,同時(hour)該案是(yes)否會促使蘋果公司完善對App Store平台上(superior)移動應用(use)程序發布的(of)審查标準,是(yes)否可以(by)防範國(country)外企業濫用(use)“避風港”原則等,備受業界關注。
侵權行爲(for)如何認定
對于(At)沃商公司的(of)被訴行爲(for)是(yes)否構成對易飾嘉公司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侵犯,上(superior)海大(big)學知識産權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博士生(born)導師許春明認爲(for),沃商公司提供的(of)以(by)“爲(for)爲(for)網”命名的(of)App移動應用(use)程序,與易飾嘉公司主張權利的(of)“爲(for)爲(for)網”商标核定使用(use)服務重合,容易使消費者認爲(for)該款軟件是(yes)易飾嘉公司提供的(of)手機客戶端服務。另外,“爲(for)爲(for)網”是(yes)一(one)個(indivual)創設詞,具有獨創性和(and)高度的(of)顯著性,沃商公司侵權故意相當明顯。
中國(country)知識産權法學研究院副會長、中國(country)政法大(big)學教授、博士生(born)導師馮曉青表示,易飾嘉公司提交的(of)證據可以(by)證明,“爲(for)爲(for)網”在(exist)上(superior)海地(land)區具有一(one)定知名度,同處一(one)地(land)的(of)沃商公司将易飾嘉公司具有一(one)定知名度的(of)商标及商号作(do)爲(for)名稱和(and)圖标開發App移動應用(use)程序,并企圖在(exist)該電子商務平台程序上(superior)以(by)易飾嘉公司“爲(for)爲(for)網”的(of)名義開展交易,具有主觀惡意,容易造成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構成商标侵權。
“蘋果”是(yes)否應該擔責
該案中,作(do)爲(for)App移動應用(use)程序平台的(of)提供者,蘋果公司是(yes)否需要(want)承擔侵權責任,浙江工業大(big)學法學院講師儲翔認爲(for),蘋果公司作(do)爲(for)App移動應用(use)程序平台的(of)提供者,在(exist)允許移動應用(use)程序上(superior)架時(hour)應當負有一(one)定審查義務。而判斷該案中蘋果公司是(yes)否構成共同侵權,關鍵在(exist)于(At)易飾嘉公司是(yes)否可以(by)舉證證明其于(At)6月3日就已經向蘋果公司提出(out)過通知,且蘋果公司并未及時(hour)删除侵權“爲(for)爲(for)網”App移動應用(use)程序。
中國(country)社會科學院知識産權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out),我(I)國(country)商标法規定爲(for)故意侵犯他(he)人(people)商标行爲(for)提供條件、幫助實施侵權行爲(for)的(of),除了(Got it)爲(for)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提供倉儲、郵寄、隐匿、經營場所以(by)外,還包括網絡商品的(of)交易平台。該案中,認定蘋果公司是(yes)否構成幫助侵權,關鍵在(exist)于(At)判斷蘋果公司是(yes)否履行了(Got it)善良管理人(people)的(of)義務,是(yes)否滿足了(Got it)通知删除的(of)要(want)求。
賠償标準引發熱議
該案中高達1億元的(of)索賠金額引發知識産權專家的(of)熱議。馮曉青表示,沃商公司利用(use)假冒“爲(for)爲(for)網”注冊商标的(of)App移動應用(use)程序在(exist)App Store平台進行“占坑”,蘋果公司未及時(hour)将該程序删除、下架,導緻易飾嘉公司耗巨資打造的(of)“爲(for)爲(for)網”電子商務網站及企業形象受損,緻使易飾嘉公司開發的(of)“爲(for)爲(for)網”App移動應用(use)程序無法進入App Store平台,進而使得易飾嘉公司的(of)商業機遇直接或間接地(land)受損,使其損失大(big)量用(use)戶資源和(and)市場份額,經濟利益受到(arrive)極大(big)影響。若想1億元的(of)經濟損失賠償獲得法院的(of)支持,易飾嘉公司應提交充分證據來(Come)證明其損失。
中國(country)知識産權法學研究院副會長、北京大(big)學知識産權學院教授鄭勝利認爲(for),雖然未來(Come)盈利能力與賠償額沒有直接的(of)關系,但該案中應予以(by)考慮。另外,雖然沃商公司做的(of)是(yes)一(one)款“死軟件”,沒有實際運營和(and)獲利,但對于(At)易飾嘉公司來(Come)說也造成了(Got it)損害,易飾嘉公司需要(want)及時(hour)地(land)恢複客戶關系,澄清自己與假冒軟件的(of)區别,這(this)些精力和(and)成本的(of)投入也應當計入損失中。本報記者 王國(country)浩
(編輯: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