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15号)
《商标印制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衆孚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商标印制管理,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以(by)下分别簡稱《商标法》、《商标法實施條例》)的(of)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by)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方式制作(do)商标标識的(of),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标印制委托人(people)委托商标印制單位印制商标的(of),應當出(out)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of)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四條 商标印制委托人(people)委托印制注冊商标的(of),應當出(out)示《商标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of)《商标注冊證》複印件,并另行提供一(one)份複印件。
簽訂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使用(use)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被許可人(people)需印制商标的(of),還應當出(out)示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one)份複印件;商标注冊人(people)單獨授權被許可人(people)印制商标的(of),除出(out)示由注冊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of)《商标注冊證》複印件外,還應當出(out)示授權書并提供一(one)份複印件。
第五條 委托印制注冊商标的(of),商标印制委托人(people)提供的(of)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标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want)求:
(一(one))所印制的(of)商标樣稿應當與《商标注冊證》上(superior)的(of)商标圖樣相同;
(二)被許可人(people)印制商标标識的(of),應有明确的(of)授權書,或其所提供的(of)《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含有許可人(people)允許其印制商标标識的(of)内容;
(三)被許可人(people)的(of)商标标識樣稿應當标明被許可人(people)的(of)企業名稱和(and)地(land)址;其注冊标記的(of)使用(use)符合《商标法實施條例》的(of)有關規定。
第六條 委托印制未注冊商标的(of),商标印制委托人(people)提供的(of)商标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want)求:
(一(one))所印制的(of)商标不(No)得違反《商标法》第十條的(of)規定;
(二)所印制的(of)商标不(No)得标注“注冊商标”字樣或者使用(use)注冊标記。
第七條 商标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标印制委托人(people)提供的(of)證明文件和(and)商标圖樣進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people)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of)證明文件,或者其要(want)求印制的(of)商标标識不(No)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of),商标印制單位不(No)得承接印制。
第八條 商标印制單位承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of)商标印制業務的(of),商标印制業務管理人(people)員應當按照要(want)求填寫《商标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标印制委托人(people)所提供的(of)證明文件的(of)主要(want)内容,《商标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of)圖樣應當由商标印制單位業務主管人(people)員加蓋騎縫章。
商标标識印制完畢,商标印制單位應當在(exist)15天内提取标識樣品,連同《商标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标注冊證》複印件、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複印件、商标印制授權書複印件等一(one)并造冊存檔。
第九條 商标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标标識出(out)入庫制度,商标标識出(out)入庫應當登記台帳。廢次标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No)得流入社會。
第十條 商标印制檔案及商标标識出(out)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爲(for)兩年。
第十一(one)條 商标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of),由所在(exist)地(land)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by)警告,處以(by)非法所得額三倍以(by)下的(of)罰款,但最高不(No)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of),可以(by)處以(by)一(one)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十二條 擅自設立商标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标印刷經營活動的(of),由所在(exist)地(land)或者行爲(for)地(land)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of)有關規定予以(by)處理。
第十三條 商标印制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制業務,且印制的(of)商标與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屬于(At)《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述的(of)商标侵權行爲(for),由所在(exist)地(land)或者行爲(for)地(land)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of)有關規定予以(by)處理。
第十四條 商标印制單位的(of)違法行爲(for)構成犯罪的(of),所在(exist)地(land)或者行爲(for)地(land)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hour)将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商标印制”是(yes)指印刷、制作(do)商标标識的(of)行爲(for)。
本辦法所稱“商标标識”是(yes)指與商品配套一(one)同進入流通領域的(of)帶有商标的(of)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标标識和(and)未注冊商标标識。
本辦法所稱“商标印制委托人(people)”是(yes)指要(want)求印制商标标識的(of)商标注冊人(people)、未注冊商标使用(use)人(people)、注冊商标被許可使用(use)人(people)以(by)及符合《商标法》規定的(of)其他(he)商标使用(use)人(people)。
本辦法所稱“商标印制單位”是(yes)指依法登記從事商标印制業務的(of)企業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商标注冊證》包括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所發的(of)有關變更、續展、轉讓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發布的(of)《商标印制管理辦法》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