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5号)
《馳名商标認定和(and)保護規定》已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于(At)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衆孚
2003年4月17日
第一(one)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以(by)下簡稱商标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以(by)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of)馳名商标是(yes)指在(exist)中國(country)爲(for)相關公衆廣爲(for)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of)商标。
相關公衆包括與使用(use)商标所标示的(of)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of)消費者,生(born)産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of)其他(he)經營者以(by)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of)銷售者和(and)相關人(people)員等。
第三條 以(by)下材料可以(by)作(do)爲(for)證明商标馳名的(of)證據材料:
(一(one))證明相關公衆對該商标知曉程度的(of)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标使用(use)持續時(hour)間的(of)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标使用(use)、注冊的(of)曆史和(and)範圍的(of)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标的(of)任何宣傳工作(do)的(of)持續時(hour)間、程度和(and)地(land)理範圍的(of)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and)促銷活動的(of)方式、地(land)域範圍、宣傳媒體的(of)種類以(by)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标作(do)爲(for)馳名商标受保護記錄的(of)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标曾在(exist)中國(country)或者其他(he)國(country)家和(and)地(land)區作(do)爲(for)馳名商标受保護的(of)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标馳名的(of)其他(he)證據材料,包括使用(use)該商标的(of)主要(want)商品近三年的(of)産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 當事人(people)認爲(for)他(he)人(people)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of)商标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of),可以(by)依據商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of)規定向商标局提出(out)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标馳名的(of)有關材料。
當事人(people)認爲(for)他(he)人(people)已經注冊的(of)商标違反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of),可以(by)依據商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of)規定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标,并提交證明其商标馳名的(of)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在(exist)商标管理工作(do)中,當事人(people)認爲(for)他(he)人(people)使用(use)的(of)商标屬于(At)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of)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标的(of),可以(by)向案件發生(born)地(land)的(of)市(地(land)、州)以(by)上(superior)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out)禁止使用(use)的(of)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标馳名的(of)有關材料。同時(hour),抄報其所在(exist)地(land)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exist)商标管理工作(do)中收到(arrive)保護馳名商标的(of)申請後,應當對案件是(yes)否屬于(At)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of)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one))他(he)人(people)在(exist)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擅自使用(use)與當事人(people)未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of);
(二)他(he)人(people)在(exist)不(No)相同或者不(No)類似的(of)商品上(superior)擅自使用(use)與當事人(people)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容易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利益可能受到(arrive)損害的(of)。
對認爲(for)屬于(At)上(superior)述情形的(of)案件,市(地(land)、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people)請求之日起十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people)出(out)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people)請求之日起十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标局。當事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爲(for)所發生(born)的(of)案件屬于(At)上(superior)述情形的(of),也可以(by)報送商标局。
對認爲(for)不(No)屬于(At)上(superior)述情形的(of)案件,應當依據商标法及實施條例的(of)有關規定及時(hour)作(do)出(out)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内市(地(land)、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of)有關馳名商标保護的(of)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爲(for)屬于(At)本規定第六條第一(one)款情形的(of)案件,應當自收到(arrive)本轄區内市(地(land)、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of)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報送商标局。
對認爲(for)不(No)屬于(At)本規定第六條第一(one)款情形的(of)案件,應當将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标法及實施條例的(of)有關規定及時(hour)作(do)出(out)處理。
第八條 商标局應當自收到(arrive)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作(do)出(out)認定,并将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born)地(land)的(of)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的(of)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标馳名的(of)材料外,商标局應當将其他(he)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born)地(land)所在(exist)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未被認定爲(for)馳名商标的(of),自認定結果作(do)出(out)之日起一(one)年内,當事人(people)不(No)得以(by)同一(one)商标就相同事實和(and)理由再次提出(out)認定請求。
第十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在(exist)認定馳名商标時(hour),應當綜合考慮商标法第十四條規定的(of)各項因素,但不(No)以(by)該商标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of)全部因素爲(for)前提。
第十一(one)條 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以(by)及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exist)保護馳名商标時(hour),應當考慮該商标的(of)顯著性和(and)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要(want)求依據商标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标予以(by)保護時(hour),可以(by)提供該商标曾被我(I)國(country)有關主管機關作(do)爲(for)馳名商标予以(by)保護的(of)記錄。
所受理的(of)案件與已被作(do)爲(for)馳名商标予以(by)保護的(of)案件的(of)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people)對該商标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No)能提供該商标不(No)馳名的(of)證據材料的(of),受理案件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依據該保護記錄的(of)結論,對案件作(do)出(out)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of)案件與已被作(do)爲(for)馳名商标予以(by)保護的(of)案件的(of)保護範圍不(No)同,或者對方當事人(people)對該商标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标不(No)馳名的(of)證據材料的(of),應當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标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do)出(out)認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認爲(for)他(he)人(people)将其馳名商标作(do)爲(for)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衆或者對公衆造成誤解的(of),可以(by)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标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of)案件,應當及時(hour)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五條 保護馳名商标的(of)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exist)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标局。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want)建立相應的(of)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of)監督制約措施,加強對馳名商标認定工作(do)全過程的(of)監督檢查。
參與馳名商标認定工作(do)的(of)有關人(people)員,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No)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标認定有關事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of)《馳名商标認定和(and)管理暫行規定》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