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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At)供商标注冊用(use)的(of)商品和(and)服務的(of)國(country)際分類的(of)尼斯協定

發布時(hour)間:2012年02月12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749 次

 (一(one)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簽訂于(At)尼斯,一(one)九六七年七月
 十四日修訂于(At)斯德哥爾摩,一(one)九七七年五月十三日修訂于(At)日内瓦)
第一(one)條 〔設立特别同盟;采用(use)國(country)際分類;分類表的(of)說明和(and)文字〕

 (一(one)) 參加本協定的(of)國(country)家組成特别同盟,采用(use)共同的(of)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表以(by)供商标注冊之用(use)(以(by)下簡稱“分類表”)。
 (二) 分類表由下列兩表組成:
  (1)類目表,并視需要(want)附加注釋。
  (2)依字母順序排列的(of)商品和(and)服務細目表(以(by)下簡稱“細目表”),并指出(out)每一(one)商品和(and)服務項目所屬的(of)類目。
 (三) 分類表包括:
  (1)《成立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中的(of)知識産權國(country)際局(以(by)下簡稱“國(country)際局”)于(At)一(one)九七一(one)年公布的(of)分類表。但其中類目表所附注釋,在(exist)經過第三條所說的(of)專家委員會确認以(by)前,應視爲(for)臨時(hour)性建議。
  (2)在(exist)現行議定書生(born)效以(by)前,依據一(one)九五七年六月十五日尼斯協定第四條第(一(one))款和(and)一(one)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斯德哥爾摩議定書已經生(born)效的(of)修改和(and)增訂。
  (3)按照本議定書第三條作(do)出(out)并依據本議定書第四條第(一(one))款生(born)效的(of)任何變動。
 (四) 分類表使用(use)英文和(and)法文兩種文字,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 (1)第(三)款第(1)項所指的(of)分類表,和(and)第(三)款第(2)項所指的(of)在(exist)本議定書開放簽字日期以(by)前已經生(born)效的(of)修改和(and)增訂,列載于(At)法文原本,交由世界知識産權組織總幹事(以(by)下分别簡稱“總幹事”和(and)“産權組織”)保管。第(三)款第(2)項所指的(of)在(exist)本議定書開放簽字日期以(by)後生(born)效的(of)修改和(and)增訂,其法文原本同樣由總幹事保管。
  (2)前項所稱文本的(of)英譯本,應由第三條所指的(of)專家委員會,在(exist)本議定書生(born)效以(by)後,盡快确認,其原本由總幹事保管。
  (3)第(三)款第(3)項所指的(of)變動,應将其英文和(and)法文原本交總幹事保管。
 (六) 阿拉伯文、德文、意大(big)利文、葡萄牙文、俄文、西班牙文及其他(he)經第五條的(of)大(big)會指定的(of)文字的(of)分類表正式文本,應由總幹事在(exist)有關政府提供的(of)譯本的(of)基礎上(superior),或者采取不(No)牽涉本特别聯盟或産權組織财政預算的(of)其他(he)辦法,與有關政府協商制定。
 (七) 字母順序細目表應對每一(one)商品和(and)服務項目編有特别用(use)于(At)該表文種的(of)順序号,同時(hour):
  (1)英文字母順序細目表的(of)順序号,應載明在(exist)法文字母順序細目表的(of)同一(one)指定細目上(superior),反之亦同;
  (2)依據第(六)款确定的(of)任何文種的(of)順序号,應載明在(exist)英文或法文字母順序細目表的(of)同一(one)指定細目上(superior)。第二條 〔分類的(of)法律效力和(and)使用(use)〕

 (一(one)) 按照本協定規定的(of)要(want)求,分類的(of)效力取決于(At)特别同盟的(of)每一(one)個(indivual)國(country)家。特别是(yes)在(exist)對任何商标提供保護的(of)範圍或對服務商标的(of)認可方面,對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不(No)具有約束力。
 (二) 特别同盟各國(country)保留将分類表作(do)爲(for)主要(want)體系使用(use)或者作(do)爲(for)輔助體系使用(use)的(of)權利。
 (三) 特别同盟各國(country)的(of)主管機關,應在(exist)其有關商标注冊的(of)官方文件和(and)公告中,将商标注冊時(hour)商品或服務項目所屬分類的(of)類别号載明。
 (四) 細目表載明的(of)期限不(No)形成任何權利。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

 (一(one)) 特别同盟各個(indivual)國(country)家派代表組成專家委員會。
 (二) (1)經專家委員會要(want)求,總幹事可以(by)邀請不(No)屬于(At)本特别同盟而屬于(At)産權組織或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成員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派觀察員參加專家委員會會議。
  (2)總幹事可以(by)邀請對商标有專門研究的(of)政府間組織,派觀察員參加專家委員會會議。該組織至少應有一(one)個(indivual)成員國(country)屬于(At)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
  (3)經專家委員會要(want)求,總幹事可以(by)邀請其他(he)政府間組織和(and)非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參加與他(he)們(them)有關的(of)讨論。
 (三) 專家委員會的(of)職責:
  (1)對分類的(of)變動作(do)出(out)決定;
  (2)向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提出(out)建議,以(by)利分類的(of)使用(use)并促進使用(use)的(of)一(one)緻;
  (3)在(exist)不(No)牽涉特别同盟和(and)産權組織财政預算的(of)條件下,采取一(one)切措施,爲(for)便于(At)發展中國(country)家使用(use)分類作(do)出(out)項獻;
  (4)有權設立小組委員會和(and)工作(do)組。
 (四) 專家委員會應制定自己的(of)議事規則。爲(for)使第(二)款第(2)項的(of)能爲(for)分類的(of)發展作(do)出(out)實際貢獻的(of)政府間組織,參加專家委員會的(of)小組委員會和(and)工作(do)組的(of)會議,提供可能。
 (五) 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的(of)有關機關、國(country)際局,依據第二款第(2)項參加專家委員會的(of)政府間組織以(by)及經專家委員會特邀提出(out)建議的(of)國(country)家或組織,可以(by)對分類的(of)變動提出(out)建議。建議應送國(country)際局,并由國(country)際局在(exist)研究該建議的(of)專家委員會開會前至少兩個(indivual)月,送交專家委員會成員和(and)觀察員。
 (六) 特别同盟的(of)每一(one)國(country)家有一(one)票投票權。
 (七) (1)除下列第(2)項規定外,專家委員會的(of)決議由出(out)席的(of)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的(of)簡單多數票通過。
  (2)通過分類修正案的(of)決議,應由出(out)席的(of)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以(by)五分之四多數票通過。“修正”指将商品或服務項目從一(one)個(indivual)類目轉爲(for)另一(one)個(indivual)類目,或創立新的(of)類目。
  (3)第(四)款所指的(of)議事規則應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分類的(of)修正案應在(exist)特定期限的(of)最後通過。特定期限的(of)長短由專家委員會決定。
 (八) 棄權不(No)算投票。第四條 〔通知、生(born)效和(and)變更的(of)公布〕

 (一(one)) 專家委員會決定的(of)變更和(and)專家委員會的(of)建議,應由國(country)際局通知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的(of)主管機關。修正案應在(exist)發出(out)通知後六個(indivual)月生(born)效。其他(he)變更應在(exist)專家委員會通過時(hour)指定的(of)日期生(born)效。
 (二) 國(country)際局應将已經生(born)效的(of)變更編入分類。變更的(of)通告應在(exist)第五條所指的(of)大(big)會指定的(of)期刊上(superior)公布。第五條 〔特别同盟大(big)會〕

 (一(one)) (1)特别同盟大(big)會由已經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of)國(country)家組成。
  (2)每個(indivual)國(country)家可派一(one)名代表參加,并可由若幹副代表、顧問和(and)專家協助。
  (3)每個(indivual)代表團的(of)費用(use)由指派該代表團的(of)政府負擔。
 (二) (1)除第三條和(and)第四條規定外,大(big)會的(of)職責如下:
  1.處理有關維持和(and)發展特别同盟和(and)執行本協定的(of)所有問題;
  2.就有關修訂會議的(of)準備工作(do),對國(country)際局進行指導,對特别同盟中尚未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of)國(country)家所提意見進行說明;
  3.複審和(and)批準産權組織總幹事有關特别同盟的(of)報告和(and)活動,并對特别同盟範圍内有關問題給以(by)必要(want)的(of)指示;
  4.決定特别同盟的(of)計劃,通過特别同盟每三年一(one)次的(of)預算,并批準決算;
  5.通過特别同盟财務規則;
  6.除第三條所說專家委員會外,增設其他(he)對實現特别同盟目标有必要(want)的(of)專家委員和(and)工作(do)組;
  7.決定接納非特别同盟成員國(country)、政府間組織和(and)非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作(do)爲(for)觀察員參加大(big)會會議;
  8.通過對第五條至第八條的(of)修正案;
  9.對促進特别同盟的(of)目标進行其他(he)适當的(of)活動;
  10.執行其他(he)按照本協定适當的(of)職責。
  (2)對産權組織所屬其他(he)同盟也感到(arrive)關切的(of)問題,大(big)會在(exist)聽取産權組織執行委員會的(of)建議以(by)後,可以(by)做出(out)自己的(of)決定。
 (三) (1)大(big)會的(of)每一(one)個(indivual)成員國(country)有一(one)票投票權。
  (2)大(big)會成員國(country)的(of)半數構成法定人(people)數。
  (3)如果出(out)席會議的(of)國(country)家少于(At)半數,但達到(arrive)或超過大(big)會成員國(country)的(of)三分之一(one)時(hour),則盡管前述第(2)項有規定,大(big)會對除其本身程序以(by)外的(of)事項仍可作(do)出(out)決定,但這(this)些決定隻能在(exist)符合下述條件時(hour)才有效:國(country)際局應将上(superior)述的(of)決定通知未出(out)席會議的(of)大(big)會成員國(country),并請他(he)們(them)在(exist)轉送後三個(indivual)月以(by)内,以(by)書面表示他(he)們(them)的(of)投票或棄權。期滿後,如果表示投票或棄權的(of)國(country)家數達到(arrive)了(Got it)會議法定人(people)數所缺少的(of)人(people)數,而同時(hour)獲得要(want)求的(of)多數時(hour),該決定即可生(born)效。
  (4)除依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外,大(big)會的(of)決定要(want)有三分之二的(of)多數票才能通過。
  (5)棄權不(No)算投票。
  (6)一(one)名代表隻能代表一(one)個(indivual)國(country)家投票。
  (7)不(No)屬大(big)會成員的(of)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可被接納作(do)爲(for)觀察員參加大(big)會會議。
 (四) (1)大(big)會每三年由總幹事召開例會一(one)次,在(exist)沒有特殊情況時(hour),則與産權組織大(big)會在(exist)同時(hour)同地(land)開會。
  (2)經大(big)會成員國(country)的(of)四分之一(one)提出(out)要(want)求,總幹事應召開大(big)會特别會議。
  (3)每次會議的(of)議程由總幹事準備。
 (五) 大(big)會應制定自己的(of)議事規則。第六條 〔國(country)際局〕

 (一(one)) (1)國(country)際局執行有關特别同盟的(of)行政事務。
  (2)特别是(yes),國(country)際局要(want)籌備各種會議,并爲(for)大(big)會、專家委員會以(by)及由大(big)會或專家委員會已經設立的(of)其他(he)專家委員會和(and)工作(do)組提供秘書處。
  (3)總幹事是(yes)特别同盟的(of)行政領導人(people)并代表特别同盟。
 (二) 總幹事和(and)他(he)指定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可以(by)參加大(big)會、專家委員會以(by)及由大(big)會或專家委員會設立的(of)其他(he)專家委員會或工作(do)組的(of)所有會議,但無投票權。總幹事或他(he)指定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爲(for)這(this)些機構的(of)當然秘書。
 (三) (1)國(country)際局應根據大(big)會的(of)指示,爲(for)修訂本協定第五條至第八條以(by)外其他(he)條款的(of)會議作(do)出(out)準備。
  (2)國(country)際局可以(by)就有關修訂工作(do)的(of)會議的(of)籌備工作(do),同政府間和(and)非政府間的(of)國(country)際組織磋商。
  (3)總幹事和(and)他(he)指定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可以(by)參加修訂會議的(of)讨論,但無投票權。
 (四) 國(country)際局應承擔指派給它的(of)任何其他(he)任務。第七條 〔财務〕

 (一(one)) (1)特别同盟應有預算。
  (2)特别同盟預算應包括特别同盟本身的(of)收入和(and)支出(out),與各同盟共同預算支出(out)的(of)付款,以(by)及需要(want)對産權組織會議預算提供的(of)金額。
  (3)不(No)屬特别同盟專用(use)而用(use)于(At)産權組織所屬的(of)一(one)個(indivual)或更多的(of)其他(he)同盟的(of)支出(out),應視爲(for)各同盟的(of)共同支出(out)。特别同盟在(exist)共同支出(out)中承擔的(of)份額,按特别同盟在(exist)其中所享利益确定比例。
 (二) 特别同盟的(of)預算,應按同産權組織所屬其他(he)同盟的(of)預算共同協調的(of)要(want)求制訂。
 (三) 特别同盟預算的(of)經費來(Come)源如下:
  (1)特别同盟成員國(country)的(of)會費;
  (2)國(country)際局關于(At)特别同盟提供服務收取的(of)費用(use);
  (3)國(country)際局有關特别同盟的(of)出(out)版物的(of)售款和(and)版稅;
  (4)捐款、遺贈和(and)補助金;
  (5)租金、利息和(and)其他(he)各種收入。
 (四) (1)确定第(三)款第(1)項所說的(of)會費時(hour),特别同盟的(of)每個(indivual)國(country)家與其在(exist)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同盟中所列的(of)交款級别相同,并在(exist)該同盟爲(for)該級别固定的(of)交費單位數目相同的(of)基礎上(superior)繳納會費。
  (2)特别同盟每個(indivual)國(country)家所交會費,在(exist)所有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交費總額中的(of)數額,與其交費單位在(exist)所有交費國(country)家的(of)交費單位總數中的(of)比例相同。
  (3)會費應于(At)每年一(one)月一(one)日繳納。
  (4)一(one)個(indivual)國(country)家拖欠會費,如拖欠數額等于(At)或超過前兩年應付數額,則在(exist)特别同盟各組織中不(No)能行使投票權。但是(yes),如能證實遲延付款是(yes)由于(At)特殊和(and)不(No)可避免的(of)原因造成的(of),特别同盟各組織可允許該國(country)在(exist)該組織繼續行使投票權。
  (5)如果在(exist)新的(of)财務年度開始時(hour),預算未能通過,則按财務規則維持與上(superior)一(one)年度相同的(of)預算。
 (五) 國(country)際局提供有關特别同盟的(of)服務,其收費數額由總幹事制訂,并向大(big)會報告。
 (六) (1)特别同盟設立工作(do)基金,由特别同盟各個(indivual)國(country)家一(one)次交足。如果基金不(No)足時(hour),大(big)會可以(by)決定增加。
  (2)各國(country)最初支付工作(do)基金或交付增加基金的(of)數額,應按設立或增加基金的(of)當年的(of)會費比例辦理。
  (3)交款比例和(and)期限,經總幹事提出(out)提案并聽取知識産權組織協調委員會的(of)建議後,由大(big)會确定。
 (七) (1)在(exist)産權組織和(and)其總部所在(exist)國(country)家達成的(of)總部協定,應規定當工作(do)基金不(No)足時(hour)由該國(country)撥款墊付。墊付數額和(and)撥款條件應由該國(country)和(and)産權組織分别簽訂協議。
  (2)以(by)上(superior)第(1)項所說的(of)國(country)家和(and)産權組織,都有權以(by)書面通知廢除墊付撥款的(of)義務。廢除應在(exist)通知年份的(of)年底算起三年以(by)後生(born)效。
 (八)查帳工作(do),依财務規則的(of)規定,由特别同盟一(one)個(indivual)或幾個(indivual)國(country)家或者外部的(of)查帳人(people)員進行。查帳人(people)員由大(big)會征得他(he)們(them)同意後指定。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的(of)修正案〕

 (一(one)) 對第五、六、七條和(and)本條的(of)修正提案,可由大(big)會任何成員國(country)家或總幹事提議。提案應由總幹事在(exist)大(big)會進行研究以(by)前至少六個(indivual)月送交大(big)會成員國(country)。
 (二) 對第(一(one))款列舉的(of)條款的(of)修正案,應由大(big)會通過。通過要(want)求達到(arrive)投票數的(of)四分之三,但修正第五條和(and)本款規定要(want)求達到(arrive)投票數的(of)五分之四。
 (三) 對第(一(one))款提到(arrive)的(of)條款的(of)修正案,在(exist)總幹事收到(arrive)從通過修正案時(hour)大(big)會成員國(country)的(of)四分之三的(of)國(country)家已按各自的(of)法定程序生(born)效的(of)認可通知書後一(one)個(indivual)月生(born)效。經過認可的(of)上(superior)述條款的(of)修正案,對所有大(big)會成員或以(by)後成爲(for)大(big)會成員的(of)國(country)家具有約束力。但增加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财務上(superior)的(of)負擔的(of)修正案,隻對已通知認可修正案的(of)國(country)家才有約束力。第九條 〔批準和(and)加入、生(born)效〕

 (一(one)) 在(exist)本議定書上(superior)簽字的(of)國(country)家可以(by)批準議定書,未簽字的(of)國(country)家可以(by)加入本議定書。
 (二) 不(No)屬特别同盟但參加了(Got it)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of)國(country)家,可以(by)加入本議定書,成爲(for)特别同盟成員國(country)。
 (三) 批準和(and)加入的(of)文件由總幹事保管。
 (四) (1)本議定書在(exist)具備以(by)下兩個(indivual)條件三個(indivual)月以(by)後生(born)效:
  1.六個(indivual)或更多的(of)國(country)家已送交批準和(and)加入的(of)文件;
  2.上(superior)述國(country)家中至少有三個(indivual)國(country)家在(exist)本議定書開放簽字期間是(yes)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
  (2)前述第(1)項所說的(of)生(born)效,适用(use)于(At)在(exist)生(born)效日期至少三個(indivual)月以(by)前已将批準或加入文件送交保管的(of)國(country)家。
  (3)至于(At)前述第(2)項未包括的(of)國(country)家,除已在(exist)其批準或加入文件中指定較後的(of)日期外,本議定書将在(exist)總幹事就其批準或加入發出(out)通知三個(indivual)月以(by)後生(born)效。在(exist)定有較後的(of)日期的(of)情況下,本議定書對該國(country)将在(exist)指定的(of)日期生(born)效。
 (五) 批準或加入後,當然承認接受本議定書的(of)全部條款,享受本議定書的(of)全部利益。
 (六) 本議定書生(born)效後,任何國(country)家都不(No)得再批準或加入本協定較早的(of)議定書。第十條 〔有效期〕
  本協定的(of)有效期與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相同。第十一(one)條 〔修訂〕

 (一(one)) 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會議可随時(hour)修訂本協定。
 (二) 修訂會議的(of)召開應由大(big)會作(do)出(out)決定。
 (三) 對第五條至第八條可以(by)由修訂會議修正,也可以(by)按第八條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退出(out)〕

 (一(one)) 任何國(country)家經向總幹事通知均可退出(out)本協定。退出(out)時(hour),同時(hour)退出(out)該國(country)前已批準或加入的(of)本協定較早的(of)議定書。退出(out)隻影響宣告退出(out)的(of)國(country)家,本協定對其他(he)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仍具有全部效力。
 (二) 退出(out),自總幹事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一(one)年以(by)後生(born)效。
 (三) 參加特别同盟不(No)足五年的(of)國(country)家,不(No)能行使本條規定的(of)退出(out)權。第十三條 〔與巴黎公約第二十四條的(of)關系〕
  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一(one)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第二十四條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本協定。如果将來(Come)修訂該條的(of)規定,則其修正案對本協定的(of)适用(use)限于(At)受該修正案約束的(of)特别同盟國(country)家。第十四條 〔簽字、文字、保存職責、通知〕
 (一(one)) (1)本協定在(exist)用(use)英文和(and)法文寫成的(of)一(one)種原本上(superior)簽字,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均由總幹事保管。
  (2)總幹事在(exist)本協定簽字後兩個(indivual)月内,經與有關政府磋商後,制訂俄文、西班牙文的(of)協定正式文本。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公約的(of)正式文本即系用(use)這(this)兩種文字和(and)前述第(1)項所說的(of)文字簽訂的(of)。
  (3)本協定的(of)阿拉伯文、德文、意大(big)利文和(and)葡萄牙文以(by)及大(big)會指定文種的(of)正式文本,由總幹事與有關政府磋商後制訂。
 (二) 本協定開放簽字至一(one)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one)日爲(for)止。
 (三) (1)總幹事應将經他(he)證明無誤、并經簽字的(of)本協定的(of)兩個(indivual)副本分送給特别同盟所有國(country)家政府和(and)提出(out)要(want)求的(of)其他(he)任何國(country)家政府。
  (2)總幹事應将經他(he)證明無誤的(of)本協定任何修正案的(of)兩個(indivual)副本分送給特别同盟所有國(country)家政府和(and)提出(out)要(want)求的(of)其他(he)任何國(country)家政府。
 (四) 總幹事應将本協定在(exist)聯合國(country)秘書處登記。
 (五) 總幹事應向參加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of)所有國(country)家通知下列事項:
  (1)根據第(一(one))款的(of)簽字;
  (2)根據第九條第(三)款的(of)批準或加入文件的(of)保存;
  (3)根據第九條第(四)款第(1)項本協定生(born)效的(of)日期;
  (4)根據第八條第(三)款對本協定修正案的(of)接受;
  (5)該修正案生(born)效的(of)日期;
  (6)根據第十二條收到(arrive)的(of)退出(out)通知。

上(superior)一(one)條 :
下一(one)條 :
歐洲共同體商标條例
2012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