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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裏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實施辦法(2003)

發布時(hour)間:2012年02月12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1001 次

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7号)

  《馬德裏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實施辦法》已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衆孚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one)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以(by)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of)規定,制定本辦法。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是(yes)指根據《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以(by)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和(and)《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以(by)下簡稱馬德裏議定書)及《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 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of)共同實施細則》(以(by)下簡稱共同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use)于(At)以(by)中國(country)爲(for)原屬國(country)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he)有關的(of)申請。
  非經馬德裏系統途徑辦理商标國(country)外注冊的(of),不(No)屬本辦法的(of)調整範圍。申請人(people)可以(by)委托商标代理組織,或者委托國(country)外代表人(people)或者律師事務所,或者其在(exist)國(country)外的(of)分公司代爲(for)辦理。
  第三條 以(by)中國(country)爲(for)原屬國(country)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應當在(exist)中國(country)設有真實有效的(of)工商營業場所,或者在(exist)中國(country)有住所,或者擁有中國(country)國(country)籍。
  第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人(people)資格,其商标已經在(exist)國(country)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标局(以(by)下簡稱商标局)獲得注冊的(of),可以(by)根據馬德裏協定申請該商标的(of)國(country)際注冊。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人(people)資格,其商标已經在(exist)商标局獲得注冊,或者已經向商标局提出(out)商标注冊申請的(of),可以(by)根據馬德裏議定書申請該商标的(of)國(country)際注冊。
  第五條 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應當通過商标局辦理。
  申請人(people)或者其委托的(of)商标代理組織可以(by)直接到(arrive)商标局提交申請,也可以(by)向商标局寄交申請。
  第六條 申請與馬德裏協定有關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後期指定、放棄、注銷等事宜的(of),應當通過商标局辦理。申請與馬德裏協定有關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轉讓、删減、注冊人(people)名義或者地(land)址變更、代理人(people)名義或者地(land)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of),可以(by)通過商标局辦理,也可以(by)直接向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以(by)下簡稱國(country)際局)辦理。
  申請與馬德裏議定書有關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後期指定、轉讓、删減、放棄、注銷、注冊人(people)名義或者地(land)址變更、代理人(people)名義或者地(land)址變更、續展等事宜的(of),可以(by)通過商标局辦理,也可以(by)直接向國(country)際局辦理。
  通過商标局辦理的(of),申請人(people)或者其委托的(of)商标代理組織可以(by)直接到(arrive)商标局提交申請,也可以(by)向商标局寄交申請。
  直接向國(country)際局辦理的(of),申請人(people)或者其委托的(of)商标代理組織可以(by)到(arrive)國(country)際局提交申請,也可以(by)向國(country)際局寄交申請。
  第七條 通過商标局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及辦理其他(he)有關事宜的(of),可以(by)使用(use)國(country)際局提供的(of)英文或者法文書式填寫,也可以(by)使用(use)商标局制定的(of)中文書式填寫,但需向商标局繳納翻譯費。
  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及辦理其他(he)有關事宜的(of),除按共同實施細則繳納規定的(of)費用(use)外,還應當向商标局繳納手續費。
  第八條 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人(people)是(yes)自然人(people)的(of),應當寫明其中文姓名。申請人(people)是(yes)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應當寫明其中文全稱。
  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有對應的(of)外文譯名的(of),可以(by)注明該外文譯名。沒有外文譯名的(of),應當注明對應的(of)漢語拼音。
  第九條 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書中注明其詳細地(land)址(包括通信地(land)址和(and)郵政編碼)、電話号碼、傳真号碼等。
  第十條 一(one)件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可以(by)指定一(one)個(indivual)類别的(of)商品或服務,也可以(by)指定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類别的(of)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one)條 申請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時(hour),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供以(by)下附件:
  (一(one))國(country)内商标注冊證複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out)具的(of)商标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1份;
  (二)要(want)求優先權的(of),該優先權證明1份;
  (三)申請人(people)資格證明1份,如營業執照複印件、居住證明複印件、身份證件複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of),代理人(people)委托書1份;
  (五)商标圖樣2份,其尺寸不(No)大(big)于(At)80mm×80mm, 不(No)小于(At)20mm×20mm。
  第十二條 商标局收到(arrive)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書的(of)日期爲(for)申請日。
  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未按照規定填寫的(of),商标局退回申請書,申請日不(No)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want)補正的(of),商标局通知申請人(people)或者其代理人(people)在(exist)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的(of)15日内補正。商标局以(by)郵寄形式向當事人(people)送達補正通知的(of)日期,以(by)當事人(people)收到(arrive)補正通知的(of)郵戳日爲(for)準。郵戳日不(No)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of),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of),自通知發出(out)之日起滿15日,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未補正的(of),該申請視爲(for)放棄,商标局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通過商标局辦理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或者其他(he)申請,按規定需要(want)繳費的(of),應當自收到(arrive)商标局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繳納有關費用(use)。商标局以(by)郵寄形式向當事人(people)送達繳費通知單的(of)日期,以(by)當事人(people)收到(arrive)繳費通知單的(of)郵戳日爲(for)準。郵戳日不(No)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of),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of),自繳費通知單發出(out)之日起滿15日,視爲(for)送達當事人(people)。逾期未繳納的(of),該申請視爲(for)放棄,商标局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十三條 對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商标局通知國(country)際局依職權駁回的(of),不(No)再向國(country)際局确認該駁回。
  第十四條 在(exist)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商标公告》出(out)版的(of)次月一(one)日起的(of)3個(indivual)月内,任何人(people)可以(by)對該公告刊登的(of)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向商标局提出(out)異議。
  一(one)件異議申請可以(by)涉及一(one)個(indivual)類别的(of)商品或服務,也可以(by)涉及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類别的(of)商品或服務。
異議人(people)撤回異議申請的(of),商标局終止異議程序,書面通知當事人(people)。
  第十五條 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集體商标或者證明商标領土延伸申請人(people),自該商标在(exist)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country)際局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的(of)3個(indivual)月内,應當通過商标代理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向商标局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and)商标使用(use)管理規則以(by)及其他(he)證明文件。
  未在(exist)上(superior)述3個(indivual)月内送交主體資格證明和(and)商标使用(use)管理規則以(by)及其他(he)證明文件的(of),商标局駁回該集體商标或者證明商标的(of)領土延伸申請。
  第十六條 轉讓人(people)未依法申請一(one)并轉讓的(of),商标局通知國(country)際商标注冊人(people)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期滿未改正的(of),商标局決定該轉讓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效力,并向國(country)際局做出(out)聲明。當事人(people)對商标局的(of)聲明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其收到(arrive)商标局聲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of),商标局決定生(born)效。生(born)效日爲(for)商标局做出(out)決定之日。
  删減内容不(No)符合我(I)國(country)商品或服務分類要(want)求的(of),商标局決定該删減在(exist)中國(country)沒有效力,并向國(country)際局做出(out)聲明。當事人(people)對商标局的(of)聲明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其收到(arrive)商标局聲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of),商标局決定生(born)效。生(born)效日爲(for)商标局做出(out)決定之日。
  第十七條 許可他(he)人(people)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使用(use)其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的(of),應當按照商标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十八條 指定中國(country)的(of)領土延伸申請人(people)以(by)其商标的(of)國(country)際注冊代替已經在(exist)我(I)國(country)獲得的(of)商标注冊的(of),該國(country)際注冊不(No)影響該已經在(exist)我(I)國(country)獲得的(of)商标注冊的(of)權利。
  要(want)求在(exist)商标局商标注冊簿登記國(country)際注冊代替在(exist)先國(country)家注冊的(of),應當通過商标代理組織辦理,并按規定繳納費用(use)。
  第十九條 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得到(arrive)保護的(of)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one)條規定情形的(of),商标所有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或者其他(he)人(people)可以(by)依不(No)同情況,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争議裁定或者申請裁定撤銷在(exist)中國(country)得到(arrive)保護的(of)該商标。裁定申請應當自該商标在(exist)中國(country)的(of)駁回期限屆滿後提出(out)。
  第二十條 指定中國(country)保護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的(of),自其商标的(of)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by)委托商标代理組織向商标局申請出(out)具其商标在(exist)中國(country)得到(arrive)保護的(of)證明。
  第二十一(one)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of)《馬德裏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實施辦法》同時(hour)廢止。

下一(one)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