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複審
業務概述
專利複審程序是(yes)專利申請被駁回時(hour),給予申請人(people)的(of)一(one)條救濟途徑。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one)條的(of)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複審請求進行受理和(and)審查,并作(do)出(out)決定。複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and)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of)決定不(No)服而請求專利複審的(of)案件。
隻有專利申請人(people)才有權啓動專利複審程序,而且必須在(exist)接到(arrive)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向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out),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do)出(out)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people)。
專利申請人(people)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of)複審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适用(use)範圍
- 通信工程;電子信息與技術;機械設計及制造;化學化工;新能源;航空航天;互聯網技術;智能電子;集成電路;材料科學與工程;生(born)物技術;電力工程;建築工程;生(born)物化學;材料成型;制藥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藥學;應用(use)物理;納米研究等等。
服務流程
交付材料
實施周期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