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鼎一商标事務所訴重慶豬八戒網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No)正當競争糾紛一(one)案成功入選“2021年度廣東十大(big)商标案例”。本案判決确定了(Got it)互聯網付費推廣的(of)規則,不(No)僅有利于(At)遏制搜索關鍵詞濫用(use)、漠視知識産權規則進行推廣的(of)亂象,還有利于(At)營造良好的(of)公平競争環境,讓互聯網活動的(of)參與者以(by)誠信爲(for)本、依法規範經營行爲(for)。
基本案情
深圳市鼎一商标事務所(以(by)下簡稱“鼎一商标所”)發現重慶豬八戒網絡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豬八戒公司”)在(exist)網絡上(superior)将“鼎一商标”、“鼎一商标事務所”、“深圳鼎一商标”設置爲(for)關鍵詞以(by)推廣其知識産權法律服務,使得公衆在(exist)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上(superior)述關鍵詞後的(of)檢索結果的(of)首條鏈接指向豬八戒公司。2017年4月20日,鼎一商标所以(by)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糾紛爲(for)由将豬八戒公司和(and)百度公司起訴至深圳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請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爲(for)并賠償人(people)民币503萬元。2018年7月16日,深圳中院作(do)出(out)(2017)粵03民初890号民事判決。一(one)審法院認爲(for):
被告豬八戒公司設置的(of)搜索關鍵詞“鼎一商标”與原告商标不(No)會導緻混淆,不(No)構成商标侵權行爲(for)。
豬八戒公司擅自将原告企業名稱設置爲(for)關鍵檢索詞的(of)行爲(for)不(No)具有正當理由,會造成其與原告存在(exist)特定聯系的(of)誤認,構成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
百度公司作(do)爲(for)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arrive)事後補救的(of)義務,無須與豬八戒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一(one)審法院判決被告豬八戒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use)40萬元。
原被告雙方均不(No)服一(one)審判決,上(superior)訴至廣東省高級人(people)民法院。2020年5月18日,二審法院作(do)出(out)(2018)粵民終2352号民事判決。二審法院認爲(for): 豬八戒公司将涉案商标設置爲(for)搜索關鍵詞的(of)行爲(for)極易使得相關公衆誤認爲(for)其與鼎一商标所存在(exist)特定聯系,依法構成商标侵權。 豬八戒公司不(No)僅将鼎一商标所企業名稱設置爲(for)搜索關鍵字,還在(exist)其搜索結果中使用(use)“鼎一商标所”等表述,使得消費者誤認爲(for)兩者存在(exist)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構成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
百度公司經有效通知後未采取删除、屏蔽、斷開相關鏈接等必要(want)措施以(by)減少權利人(people)的(of)損失,應對豬八戒公司所需賠償數額50萬元中的(of)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二審法院認定豬八戒公司構成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改判豬八戒公司應賠償鼎一商标所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百度公司對該賠償金額中的(of)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争議焦點
本案的(of)争議焦點爲(for)豬八戒公司設置搜索關鍵詞的(of)行爲(for)是(yes)否侵害了(Got it)鼎一商标事務所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百度公司作(do)爲(for)網絡服務提供商是(yes)否對豬八戒公司的(of)被訴侵權行爲(for)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被告以(by)設置關鍵詞不(No)構成商标性使用(use)爲(for)由進行抗辯,認爲(for)關鍵詞推廣的(of)商業行爲(for)不(No)應當爲(for)法律所禁止。廣東高院認爲(for),豬八戒公司在(exist)商業活動中以(by)識别商品或服務來(Come)源爲(for)目的(of)将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作(do)爲(for)搜索關鍵詞并顯性使用(use),其行爲(for)依法構成商标性使用(use)。而且從搜索結果看,豬八戒公司通過将“鼎一商标”設置爲(for)搜索關鍵詞,在(exist)同一(one)條搜索結果中将“鼎一商标”與“八戒知識産權”連接在(exist)一(one)起,并由此鏈接到(arrive)豬八戒公司網站,導緻相關公衆的(of)混淆和(and)誤認,從而對鼎一商标事務所利益造成損害。因此,豬八戒公司将“鼎一商标”設置爲(for)搜索關鍵詞的(of)行爲(for)依法構成商标侵權。而百度公司以(by)鼎一商标事務所的(of)投訴路徑錯誤以(by)及不(No)符合其内部處理流程和(and)内部分工要(want)求爲(for)由抗辯,缺乏法律依據。關于(At)網絡侵權行爲(for)的(of)投訴,法律并無明确規定采用(use)何種形式。百度公司經有效通知後未采取删除、屏蔽、斷開相關鏈接等必要(want)措施以(by)減少權利人(people)的(of)損失,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典型意義
本案認定了(Got it)侵權行爲(for)人(people)在(exist)百度競價排名關鍵詞中使用(use)他(he)人(people)商标、字号推廣自身的(of)行爲(for)構成商标侵權,對後期同類侵權行爲(for)認定具有指導意義。這(this)不(No)僅體現了(Got it)商标侵權行爲(for)的(of)認定從傳統單一(one)過渡到(arrive)開放多元的(of)趨勢,也體現了(Got it)廣東省加大(big)保護注冊商标的(of)力度。本案進一(one)步明确了(Got it)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of)義務,其應設置便捷、清晰、快速的(of)投訴方式和(and)途徑,方便權利人(people)通知網絡推廣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相關鏈接和(and)搜索關鍵詞等必要(want)措施,盡最大(big)努力減少權利人(people)的(of)損失。
點評分析
互聯網的(of)搜索引擎服務爲(for)商家開辟了(Got it)一(one)條新的(of)網絡營銷通道,也由此滋生(born)了(Got it)商家利用(use)搜索引擎服務商提供的(of)關鍵詞檢索服務搭知名品牌便車的(of)現象。本案被告以(by)設置關鍵詞不(No)構成商标性使用(use)爲(for)由進行抗辯,認爲(for)關鍵詞推廣是(yes)一(one)種成熟、普遍的(of)商業模式,從商标法的(of)立法目的(of)來(Come)看,單純的(of)關鍵詞推廣行爲(for)不(No)應當爲(for)法律所禁止。《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标的(of)使用(use),是(yes)指将商标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by)及商品交易文書上(superior),或者将商标用(use)于(At)廣告宣傳、展覽以(by)及其他(he)商業活動中,用(use)于(At)識别商品來(Come)源的(of)行爲(for)。”根據該規定,網絡宣傳和(and)引導等商業活動屬于(At)商标使用(use)的(of)範疇,受到(arrive)商标法的(of)規制,不(No)能因網絡中存在(exist)類似侵權行爲(for)而推定本案所涉商标侵權行爲(for)的(of)合法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No)得采用(use)擅自使用(use)他(he)人(people)的(of)企業名稱,引人(people)誤認爲(for)是(yes)他(he)人(people)的(of)商品等不(No)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争對手。因此,經營者擅自将他(he)人(people)的(of)企業名稱或簡稱作(do)爲(for)互聯網競價排名關鍵詞,使公衆産生(born)混淆誤認,利用(use)他(he)人(people)的(of)知名度和(and)商譽,達到(arrive)宣傳推廣自己的(of)目的(of)的(of),屬于(At)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