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people)員在(exist)對位于(At)順德區北滘鎮西滘工業開發區的(of)佛山市順德區XXX電器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hour)發現,現場有60名工人(people)在(exist)從事電風扇制造工作(do),有外包裝箱帶有與“”商标近似的(of)商标,以(by)及該公司廠名、廠址,産品上(superior)帶有與“”商标近似的(of)商标字樣的(of)電風扇2990台(其中型号爲(for)FS-40落地(land)扇780台、型号爲(for)KYT-25轉頁扇2210台)。經查實,該公司自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間,共制造了(Got it)帶有與“”商标近似商标的(of)電風扇2990台,貨值91000元,尚未銷售。佛山市順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查獲的(of)涉嫌侵權商品予以(by)扣押封存。
經查,使用(use)在(exist)電風扇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廣州美的(of)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of)注冊商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1503283号,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佛山市順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擅自生(born)産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其行爲(for)屬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一(one))項規定的(of)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佛山市順德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At)2009年5月5日對當事人(people)作(do)出(out)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權行爲(for);2、沒收扣押在(exist)案帶有與“”商标近似商标的(of)電風扇2990台;3、罰款人(people)民币11萬元。
二、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200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區呼和(and)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賽罕區分局在(exist)對呼和(and)浩特市XX綜合超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hour)發現,該公司于(At)2008年10月26日從内蒙古XXX行銷有限公司(已另案處理)購進标有“貴州茅台酒”字樣的(of)五星茅台53度500ML裝白酒177瓶、新飛天茅台53度500ML裝白酒1瓶,共計178瓶,進貨價116888元。至被查獲時(hour)爲(for)止,當事人(people)尚未銷售。呼和(and)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賽罕區分局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對涉嫌侵權商品予以(by)查封扣押,并經“”商标注冊人(people)中國(country)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鑒定,所扣商品均系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
經查,使用(use)在(exist)酒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中國(country)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的(of)注冊商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284526号,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呼和(and)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賽罕區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銷售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其行爲(for)屬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of)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呼和(and)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At)2009年6月29日對當事人(people)作(do)出(out)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權行爲(for);2、沒收并銷毀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5000ML茅台酒178瓶;3、罰款人(people)民币131384元。
三、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2009年5月15日,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exist)與新羅區經貿委、區畜牧水産局等單位開展的(of)聯合執法工作(do)中,發現位于(At)新羅區小池鎮XX村319國(country)道邊的(of)一(one)家屠宰場在(exist)未取得生(born)豬定點屠宰證書的(of)情況下,擅自從事生(born)豬屠宰經營活動(已由新羅區經貿局立案查處),并涉嫌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經查實,張XX和(and)章XX自2008年6月22日開始,租賃場地(land)、搭建廠房、修建冷庫等,在(exist)沒有取得《企業營業執照》和(and)生(born)豬定點屠宰證書的(of)情況下,開始從事生(born)豬屠宰和(and)豬肉制品加工業務。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該二人(people)又委托龍岩市新羅區XX編織袋加工廠、龍岩市新羅區XX紙箱廠、龍岩市XX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等企業印制了(Got it)帶有“潤鄉”商标的(of)塑料編織袋8700條、标有“潤鄉”商标的(of)紙箱7352個(indivual),并使用(use)上(superior)述紙箱和(and)塑料編織袋包裝其生(born)産銷售的(of)生(born)豬産品。截至案發時(hour)止,當事人(people)共生(born)産生(born)豬制品79.349噸,其中生(born)産的(of)但尚未銷售的(of)用(use)上(superior)述标有“潤鄉”商标的(of)紙箱和(and)塑料編織袋包裝的(of)生(born)豬産品21.45噸。龍岩市新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對現場發現的(of)用(use)上(superior)述标有“潤鄉”商标的(of)紙箱和(and)塑料編織袋包裝的(of)生(born)豬産品21.45噸,以(by)及标有“潤鄉”商标的(of)紙箱6607個(indivual)、塑料包裝袋1475條進行了(Got it)查封扣押。
經查,使用(use)在(exist)豬肉食品、肉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第4104679号“”商标,是(yes)龍岩市食品公司的(of)注冊商标,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龍岩市新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張XX和(and)章XX擅自在(exist)其生(born)産、銷售的(of)生(born)豬産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第4104679号“”注冊商标相近似的(of)“潤鄉”商标,屬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一(one))項所規定的(of)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龍岩市新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At)2009年11月16日對張XX和(and)章XX作(do)出(out)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people)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2、沒收标有“潤鄉”商标的(of)紙箱6607個(indivual)、塑料編織袋6665條;3、沒收帶有“潤鄉”商标的(of)生(born)豬産品21.45噸;4、罰款人(people)民币11.7萬元。
四、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在(exist)對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hour)發現,當事人(people)于(At)2005年6月爲(for)其銷售的(of)大(big)米自行設計标有“百姓糧倉”牌“盤錦大(big)米”字樣的(of)包裝袋,正反兩面均突出(out)使用(use)“盤錦大(big)米”字樣。當事人(people)還委托他(he)人(people)制作(do)了(Got it)該包裝袋的(of)印版,并将印版交給雄縣XX彩印有限公司,由其爲(for)當事人(people)印制包裝袋。至該案立案時(hour),當事人(people)以(by)0.40元/個(indivual)至1.29元/個(indivual)不(No)等的(of)價格分批購進由雄縣XX彩印有限公司印制的(of)不(No)同規格的(of)包裝袋共計165480個(indivual)。當事人(people)自2005年11月開始從北京XXXX農副産品批發市購入原料大(big)米用(use)前述包裝袋分裝後銷售給北京、唐山、哈爾濱等地(land)區的(of)商場、超市及個(indivual)體工商戶。至立案時(hour)止,總銷售金額爲(for)2576230.11元。同時(hour)在(exist)其經營場所查獲未銷售的(of)“盤錦大(big)米”價值6885.00元,尚未使用(use)的(of)包裝袋23380個(indivual),已用(use)于(At)封裝的(of)包裝袋340個(indivual),包裝袋總價值14559.04元。當事人(people)非法經營額共計2597674.15元。
經查,使用(use)在(exist)大(big)米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盤錦市大(big)米協會注冊的(of)證明商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3514579号,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北京XXX食品有限公司在(exist)未經上(superior)述注冊商标所有人(people)許可的(of)情況下,在(exist)相同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注冊商标近似的(of)“盤錦大(big)米”商标,其行爲(for)違反了(Got i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一(one))項之規定,構成了(Got it)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違法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于(At)2009年4月20日對當事人(people)作(do)出(out)如下處罰:一(one)、責令當事人(people)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二、沒收、銷毀侵權的(of)尚未使用(use)的(of)包裝袋23380個(indivual)、已用(use)于(At)封裝的(of)包裝袋340個(indivual);三、沒收、銷毀用(use)于(At)印制侵權包裝袋的(of)印版10個(indivual);四、罰款人(people)民币2597674.15元。
五、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2009年2月2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投訴,對天津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進行了(Got it)檢查。在(exist)檢查中發現,當事人(people)自2008年開始,在(exist)未經注冊商标權利人(people)許可的(of)情況下,擅自生(born)産标有放大(big)、突出(out)使用(use)“PULANNA”的(of)網址的(of)化妝品共40種,總計32561瓶(袋)。其中,11種商品按照當事人(people)的(of)宣傳單标價計算,非法經營額爲(for)584332元;19種商品沒有标價,但按照當事人(people)提供的(of)《相近産品價格統計表》中的(of)價格計算,非法經營額爲(for)1231004元;還有10種商品無法計算非法經營額。現場還發現了(Got it)标有放大(big)、突出(out)使用(use)“PULANNA”的(of)網址的(of)包裝物407618個(indivual)。執法機關依法對上(superior)述涉嫌侵權物品予以(by)查封扣押。
經查,使用(use)在(exist)化妝品、肥皂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第1413209号“”商标,是(yes)天津市普蘭娜天然植物化妝品集團有限公司的(of)注冊商标,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爲(for),天津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擅自生(born)産标有放大(big)、突出(out)使用(use)“PULANNA”的(of)網址的(of)化妝品,屬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one))項所規定的(of)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At)2009年7月6日對天津市XXX化妝品有限公司作(do)出(out)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people)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2、沒收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化妝品32561瓶(袋);3、沒收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包裝物407618個(indivual);4、罰款人(people)民币1865336元。
六、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2009年5月12日,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沂水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沂水縣公安局認爲(for)犯罪嫌疑人(people)杜XX涉嫌假冒注冊商标行爲(for),犯罪情節輕微,不(No)必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移交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遂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people)杜XX自2006年開始多次購進标注“維維”、“黑牛”字樣的(of)機包豆奶粉20.1噸,同期購進标有“維維”或“黑牛”字樣的(of)豆奶粉包裝袋分别爲(for)10000個(indivual)和(and)28000個(indivual)左右,購進“維維”、“黑牛”豆奶粉包裝箱2000個(indivual)左右。購進上(superior)述機包粉及包裝标識後,杜XX在(exist)家中生(born)産加工标注“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廠名、“維維”商标和(and)标注“廣州黑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廠名、“黑牛”商标的(of)豆奶粉共計2000箱左右,加工後全部銷售給西安市趙X,經營額爲(for)160000元人(people)民币。
經查,使用(use)在(exist)豆奶粉、豆粉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維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of)注冊商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1420552号;使用(use)在(exist)豆奶粉(以(by)奶爲(for)主)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of)注冊商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3731654号。上(superior)述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杜XX在(exist)未經上(superior)述注冊商标所有人(people)許可的(of)情況下,制售侵犯上(superior)述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其行爲(for)違反了(Got i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一(one))項之規定,構成了(Got it)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違法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沂水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At)2009年6月5日對當事人(people)作(do)出(out)如下處罰:一(one)、責令當事人(people)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二、罰款人(people)民币160000元。
七、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在(exist)對北京XX肥業有限公司檢查時(hour)發現,當事人(people)于(At)2008年 11月份分别委托北京市平谷XX複合肥料廠和(and)北京XX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外加工“大(big)化五洲豐”牌複合肥外包裝袋。自2009年2月份開始當事人(people)委托北京市平谷XX複合肥料廠加工各類“大(big)化五洲豐”牌複合肥共計247.75噸,當事人(people)分三次将其中總重達240噸的(of)上(superior)述産品銷售給遼甯XX農業資料有限公司,獲經營額477000元,未售出(out)化肥共7.75噸,非法經營額15592.5元,尚未使用(use)外包裝袋500條,非法經營額1300元。以(by)上(superior)非法經營額共計493892.5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依法對查獲的(of)7.75噸涉嫌侵權的(of)化肥予以(by)查封扣押。
經查,使用(use)在(exist)農業肥料、肥料、混合肥料、化學肥料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煙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的(of)注冊商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1901616号,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北京XX肥業有限公司在(exist)未經上(superior)述注冊商标所有人(people)許可的(of)情況下,在(exist)相同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與“”注冊商标近似的(of)“大(big)化五洲豐”商标,其行爲(for)違反了(Got i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一(one))項之規定,構成了(Got it)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違法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于(At)2009年6月24日對當事人(people)作(do)出(out)如下處罰:一(one)、責令當事人(people)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二、罰款人(people)民币490000元;三、沒收侵權的(of)“大(big)化五洲豐”牌複合肥7.75噸及外包裝袋500條。
八、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當事人(people)吳XX于(At)2007年12月2日從南京某地(land)購進标有“大(big)白兔”字樣的(of)三種規格奶糖400箱,進貨金額合計115800元,在(exist)常熟市XX副食品商店進行對外銷售。至2008年1月14日蘇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people)員查獲時(hour)止,當事人(people)銷售“大(big)白兔”奶糖260箱,銷售金額合計76725元。尚未銷售的(of)庫存奶糖140箱。經上(superior)述注冊商标的(of)權利人(people)冠生(born)園(集團)有限公司鑒定,上(superior)述庫存奶糖屬于(At)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商品。
經查,使用(use)在(exist)奶糖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冠生(born)園(集團)有限公司的(of)注冊商标,商标注冊證号爲(for)第202241号,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蘇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吳XX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商品的(of)行爲(for)屬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of)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蘇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At)2009年1月6日對當事人(people)作(do)出(out)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2、沒收、銷毀尚未銷售的(of)“大(big)白兔”奶糖140箱;3、罰款人(people)民币15萬元。
九、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山東省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people)員在(exist)檢查時(hour)發現,山東XXXXX房地(land)産開發有限公司在(exist)其開發青州市XXXX商貿城D-3機電樓和(and)綜合樓的(of)過程中,與孫X(已另案處理)簽訂了(Got it)門窗安裝承包合同,并指定窗戶使用(use)“南山”牌鋁型材。孫X于(At)2008年9月份開始安裝,同年10月26日完成。山東XXXXX房地(land)産開發有限公司付給孫X鋁合金窗戶款(含安裝費)100640.75元。2008年11月17日被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獲。經“”注冊商标權利人(people)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鋁型材不(No)是(yes)權利人(people)生(born)産的(of)商品。
經查,使用(use)在(exist)金屬建築材料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of)注冊商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3267595号,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其行爲(for)屬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of)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At)2009年8月30日對當事人(people)作(do)出(out)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行爲(for);2、責令消除侵權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标識;3、罰款人(people)民币28萬元。
十、保護“”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案
2009年3月19日,山東省東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people)員根據山東天力車輛有限公司投訴,對當事人(people)宋XX的(of)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hour),發現涉嫌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三輪汽車13輛,并當場予以(by)查封扣押。經查明,該批三輪汽車是(yes)山東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已另案處理)生(born)産,總貨值78240元。有證據證明,山東聊城XX重工有限公司無權使用(use)“”商标,其生(born)産的(of)帶有“”商标的(of)三輪汽車是(yes)侵犯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産品。
經查,使用(use)在(exist)三輪農用(use)運輸車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商标,是(yes)山東天力車輛有限公司的(of)注冊商标,商标注冊号爲(for)第1551528号,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東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爲(for),當事人(people)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商品,其行爲(for)屬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of)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五十三條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of)規定,東平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At)2009年7月16日對當事人(people)作(do)出(out)如下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行爲(for);2、沒收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三輪汽車13輛;3、罰款人(people)民币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