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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國(country)”及首字爲(for)“國(country)”字商标的(of)審查審理标準

發布時(hour)間:2010年07月29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940 次

  爲(for)進一(one)步規範商标審查标準,做好商标審理工作(do),服務企業,促進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商标法及有關法規的(of)規定,經研究,現對含有與我(I)國(country)國(country)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of)商标的(of)審查标準明确如下:

   

  第一(one)部分 法律依據

  對含有與我(I)國(country)國(country)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of)商标申請應當依照《商标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具體爲(for):

  一(one)、《商标法》第十條 下列标志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使用(use):

  (一(one))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名稱、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of),以(by)及同中央國(country)家機關所在(exist)地(land)特定地(land)點的(of)名稱或者标志性建築物的(of)名稱、圖形相同的(of);

  (二)同外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名稱、國(country)旗、國(country)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of),但該國(country)政府同意的(of)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country)際組織的(of)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of),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No)易誤導公衆的(of)除外;

  (七)誇大(big)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of);

  (八)有害于(At)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he)不(No)良影響的(of)。

  二、《商标法》第十一(one)條下列标志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注冊:

  (一(one))僅有本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圖形、型号的(of);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of)。

   

  第二部分 含“中國(country)”字樣商标的(of)審查審理标準

   

  對含有與我(I)國(country)國(country)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of)商标申請,申請人(people)及申請商标同時(hour)具備以(by)下四個(indivual)條件的(of),可予以(by)初步審定:

  一(one)、申請人(people)主體資格應當是(yes)經國(country)務院或其授權的(of)機關批準設立的(of)。申請人(people)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

  二、申請商标與申請人(people)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one)緻,簡稱是(yes)經國(country)務院或其授權的(of)機關批準。

  三、申請商标與申請人(people)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系。

  四、申請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或服務範圍應與核定的(of)經營範圍相一(one)緻。

  第三部分 首字爲(for)“國(country)”字商标的(of)審查審理标準

  首字爲(for)“國(country)”字商标的(of),應當嚴格按照以(by)下标準審查:

  一(one)、對“國(country)+商标指定商品名稱”作(do)爲(for)商标申請,或者商标中含有“國(country)+商标指定商品名稱”的(of),以(by)其“構成誇大(big)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and)“具有不(No)良影響”爲(for)由,予以(by)駁回。

  二、對帶“國(country)”字頭但不(No)是(yes)“國(country)+商标指定商品名稱”組合的(of)申請商标,應當區别對待。對使用(use)在(exist)指定商品上(superior)直接表示了(Got it)商品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競争的(of)市場秩序,或者容易産生(born)政治上(superior)不(No)良影響的(of),應予駁回。

  對于(At)上(superior)述含“中國(country)”及首字爲(for)“國(country)”字商标的(of)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通過相關審查處處務會、商标局審查業務工作(do)會議、商标局局務會議或者商标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議研究決定。

  在(exist)商标注冊申請程序過程中,商标申請人(people)可以(by)提交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