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飛亞達”商标:服裝與鍾表有望共存

發布時(hour)間:2013年02月22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962 次

鍾表“飛亞達”與服裝“飛亞達”的(of)不(No)期而遇,引發了(Got it)一(one)場商标權屬糾紛。日前,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判決,維持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do)出(out)的(of)核準江蘇省常熟飛亞達制衣有限公司(下稱常熟飛亞達)“飛亞達”商标注冊的(of)裁定。

 

記者了(Got it)解到(arrive),該案原告爲(for)創建于(At)1987年的(of)飛亞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亞達公司),該公司的(of)“飛亞達”商标經該公司多年的(of)宣傳推廣,已在(exist)鍾表類商品上(superior)具有較高知名度。常熟飛亞達則主營羽絨制品、休閑服飾等服裝産品,成立至今已有20年,一(one)直穩步發展。

 

兩個(indivual)“飛亞達”鬧出(out)商标糾紛後,能否共存成爲(for)雙方争論焦點。飛亞達公司表示,常熟飛亞達的(of)“飛亞達”商标若被核準注冊,将導緻市場混亂,對該公司将産生(born)巨大(big)的(of)不(No)良影響。常熟飛亞達制衣廠則回應稱,“飛亞達”取自其公司字号,申請商标并無不(No)妥。

 

重蹈覆轍?

 

據了(Got it)解,此次糾紛并非雙方首次因爲(for)商标确權而交手。常熟飛亞達曾于(At)19958月提出(out)“飛亞達及圖”商标的(of)注冊申請,并于(At)19973月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use)在(exist)服裝、羽絨服等商品上(superior)。

 

2001年,飛亞達公司以(by)常熟飛亞達該商标注冊不(No)當爲(for)由,向商評委提出(out)撤銷申請。不(No)過,由于(At)商評委認爲(for)其撤銷理由不(No)能成立,飛亞達公司未能如願撤掉常熟飛亞達的(of)商标。随後,飛亞達公司雖然也向相關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還是(yes)铩羽而歸。目前,“飛亞達及圖”商标經常熟飛亞達續展,有效期截至2017327日。

 

對于(At)此次雙方的(of)再度交鋒,常熟飛亞達方面表示,飛亞達公司提出(out)的(of)理由與其2001年所提交理由基本相同。爲(for)此,在(exist)答辯時(hour),該公司提交給相關行政機關的(of)證據主要(want)是(yes)上(superior)述“飛亞達及圖”商标撤銷案件的(of)行政裁定和(and)相關人(people)民法院的(of)生(born)效判決書。該公司認爲(for)這(this)些材料足以(by)能說明問題。

 

能否共存?

 

據悉,雙方此次糾紛源于(At)常熟飛亞達2004年申請使用(use)在(exist)服裝、帽子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飛亞達”商标,飛亞達公司随後提出(out)異議。據該案相關資料顯示,飛亞達公司認爲(for)“飛亞達”爲(for)其獨創商标,經大(big)量使用(use)已具有極高的(of)知名度和(and)商業價值。此外,在(exist)常熟飛亞達2004年申請該商标時(hour),其一(one)件“飛亞達”商标早已于(At)1999年被認定爲(for)鍾表商品上(superior)的(of)馳名商标,應受到(arrive)跨類保護,常熟飛亞達申請的(of)“飛亞達”商标應不(No)予核準注冊。

 

飛亞達公司還指出(out),雖然常熟飛亞達已于(At)此前注冊“飛亞達及圖”商标,但彼時(hour)其“飛亞達”并未被認定爲(for)馳名商标。常熟飛亞達2004年申請“飛亞達”商标時(hour),其商标則已被認定爲(for)馳名商标,因此“飛亞達及圖”商标撤銷案與此次的(of)異議案并不(No)同,“飛亞達及圖”商标撤銷案的(of)相關裁定或判決也不(No)具有任何證明作(do)用(use)。

 

常熟飛亞達辯稱,其申請“飛亞達”商标是(yes)在(exist)“飛亞達及圖”商标基礎上(superior)的(of)再次注冊申請,于(At)法有據,應獲注冊。

 

商評委于(At)20127月作(do)出(out)異議複審裁定,認爲(for)飛亞達公司的(of)引證商标“飛亞達”雖曾被認定爲(for)馳名商标,但鑒于(At)馳名商标保護的(of)個(indivual)案原則,該公司應提交常熟飛亞達公司申請該案被異議商标“飛亞達”前其商标已達到(arrive)馳名狀态的(of)相關證據。但根據飛亞達公司提交的(of)證據,并不(No)足以(by)證明其商标已享有較高聲譽。

 

商評委還認爲(for),雖然雙方商标均有“飛亞達”文字,但該文字均與雙方當事人(people)的(of)企業字号相同,而且雙方的(of)企業字号已共存多年,不(No)會緻使消費者誤認。

 

據此,飛亞達公司尋求的(of)“跨類保護”未能得到(arrive)支持。

 

随後,飛亞達公司将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日前,該院已就該案作(do)出(out)一(one)審判決,認定商評委作(do)出(out)的(of)上(superior)述裁定結果正确,應予維持。

 

截至發稿時(hour),記者獲悉,飛亞達公司并未在(exist)上(superior)訴期内就一(one)審判決提出(out)上(superior)訴,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該份判決已經生(born)效。(楊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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