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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雲南”異議“七彩雲香”

發布時(hour)間:2014年09月25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756 次
      以(by)生(born)産原生(born)态植物油、生(born)物柴油等産品爲(for)主的(of)雲南玉溪源天生(born)物産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雲南玉溪公司),在(exist)食用(use)油等商品上(superior)申請注冊“七彩雲香”商标時(hour),遭到(arrive)昆明七彩雲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彩雲南公司)的(of)異議。在(exist)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标不(No)予核準注冊後,雲南玉溪公司向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one)審判決維持了(Got it)商評委被訴裁定。
據了(Got it)解,被異議商标爲(for)第7807485号“七彩雲香QICAIYUNXIANG及圖”商标,由雲南玉溪公司于(At)2009年11月提出(out)注冊申請,指定使用(use)在(exist)第29類食用(use)油、果凍等商品上(superior)。
七彩雲南公司表示,被異議商标與其在(exist)先注冊的(of)引證商标構成使用(use)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引證商标構成馳名商标,被異議商标的(of)注冊是(yes)對其馳名商标的(of)摹仿。
引證商标爲(for)第4549532号“七彩雲南”商标,由七彩雲南公司于(At)2005年3月提出(out)注冊申請,2007年11月被核定使用(use)在(exist)第29類食用(use)油脂、果凍等商品上(superior)。
     随後,商評委以(by)被異議商标與引證商标構成使用(use)在(exist)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爲(for)由,裁定被異議商标不(No)予核準注冊。
雲南玉溪公司不(No)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雲南玉溪公司訴稱,被異議商标“七彩雲香QICAIYUNXIANG及圖”商标由4個(indivual)中文字及拼音和(and)圖形組成,與“七彩雲南”商标區别明顯,二者共同使用(use)在(exist)食用(use)油等商品上(superior)并不(No)會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雖然引證商标于(At)2007年8月獲得第29類食用(use)油脂等商品上(superior)的(of)專用(use)權,但七彩雲南公司并沒有将“七彩雲南”商标使用(use)在(exist)任何食用(use)油商品上(superior)。
     法院經審理認爲(for),被異議商标的(of)顯著識别部分爲(for)中文“七彩雲香”,引證商标的(of)标識爲(for)中文“七彩雲南”,兩者在(exist)字形、讀音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标。被異議商标與引證商标同時(hour)使用(use)在(exist)食用(use)油、果凍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superior),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據此,法院作(do)出(out)上(superior)述一(one)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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