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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标法》十一(one)條中“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條款的(of)簡要(want)探析

發布時(hour)間:2017年06月23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1830 次

 

就《商标法》十一(one)條中“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條款的(of)簡要(want)探析

—兼評“淘實惠”商标駁回複審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電子商務公司(下稱“申請人(people)”)在(exist)第35類服務項目上(superior)申請注冊了(Got it)“淘實惠智慧商店”商标(下稱“申請商标”),指定服務範圍爲(for)“廣告,商業信息代理,特許經營的(of)商業管理,替他(he)人(people)推銷,替他(he)人(people)采購(替其他(he)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進出(out)口代理,文字處理,外購服務(商業輔助),尋找贊助”,商标局以(by)申請商标缺乏顯著性,違反《商标法》第十一(one)條第二款爲(for)由将申請商标駁回,申請人(people)不(No)服商标局的(of)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駁回複審,複審理由爲(for):申請商标文字本身具有顯著性、申請商标與指定服務項目并直接關聯性、申請商标經大(big)量使用(use)顯著性進一(one)步增強。最終,商評委認可了(Got it)申請人(people)的(of)複審理由,對申請商标予以(by)初審公告。

 

案例點評:

   《商标法》第十一(one)條規定:下列商标标識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注冊……(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的(of)。《商标法釋義》認爲(for),所謂“僅直接表示”,是(yes)指商标僅由對指定使用(use)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and)描述性的(of)标志構成。這(this)也就意味着,“僅”是(yes)對商标标識構成要(want)素的(of)限制,“直接”是(yes)對商标标識含義、特點與對應商品或服務聯系程度的(of)限制,隻有符合這(this)兩個(indivual)要(want)件了(Got it),方可構成《商标法》第十一(one)條一(one)款二項中的(of)規定。

 

    一(one)、“僅”表示隻有或主要(want)有的(of)描述性要(want)素

筆者認爲(for),“僅”應該包括兩種情形,一(one)“隻有”,二“主要(want)有”,也即如果申請商标隻有或者主要(want)有描述、說明所使用(use)商品的(of)特點的(of)要(want)素構成,包括完全由描述性要(want)素構成的(of)商标标識或者整體上(superior)主要(want)是(yes)被認知爲(for)描述性要(want)素構成的(of)商标标識,即可以(by)認定缺乏注冊商标應當具有的(of)顯著性。具體到(arrive)本案中,“淘實惠”系由申請人(people)臆造,具有極強的(of)獨創性,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淘”表示“用(use)水沖洗,去除雜質”,爲(for)一(one)個(indivual)動詞,“實惠”表示“實際的(of)好處,實際的(of)利益”,在(exist)此處爲(for)形容詞做名詞使用(use),和(and)前面的(of)動詞結合起來(Come),可理解爲(for)“精心篩選後獲得實際的(of)好處和(and)利益”。根據日常經驗或相關公衆的(of)通識,申請商标中的(of)“實惠”二字也并不(No)足以(by)引人(people)誤解爲(for)價格便宜。“智慧”也指辨析判斷的(of)能力,在(exist)此處爲(for)“精明之選”的(of)含義。“商店”有表示提供服務的(of)場所的(of)含義,但與“淘實惠智慧”是(yes)一(one)個(indivual)整體,不(No)能單以(by)一(one)個(indivual)詞組而對整體有無顯著性定性。因此,就申請商标整體而言,其爲(for)一(one)個(indivual)間接性描述詞彙,并非直接描述,應當認定爲(for)其具有顯著性

 

二、“直接”表示了(Got it)相關公衆的(of)第一(one)認知

“直接”強調的(of)則是(yes)商标标識與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的(of)聯系程度,也就是(yes)說:商标标識直接表明了(Got it)商品或服務的(of)相應特點,不(No)需要(want)再進一(one)步聯想或推演,關鍵要(want)看相關公衆看到(arrive)該标志的(of)第一(one)認知。舉一(one)個(indivual)簡單的(of)例子,如将“蘋果”商标标識使用(use)在(exist)第31類“未加工的(of)水果及幹果”商品上(superior),顯然是(yes)不(No)具有顯著性的(of),但是(yes)将“蘋果”商标标識使用(use)在(exist)第9類“手提電話”等商品上(superior),其則具有了(Got it)顯著性,完全可以(by)作(do)爲(for)注冊商标使用(use)。衆所周知,商标的(of)基本功能是(yes)指示商品或服務的(of)來(Come)源,也即識别性和(and)區别性,如果商标标識起不(No)到(arrive)區分商品或服務來(Come)源的(of)作(do)用(use),也不(No)能達到(arrive)與他(he)人(people)商品或服務相區分的(of)功能,則此商标标識已失去了(Got it)其價值和(and)意義。直接描述性商标标識會被相關公衆認知爲(for)是(yes)對商品或服務特點的(of)描述,同時(hour),将其注冊爲(for)商标,會妨礙其他(he)市場主體對該描述性詞彙的(of)使用(use),産生(born)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獨占使用(use),這(this)對其他(he)生(born)産同類商品的(of)生(born)産經營者是(yes)不(No)公平的(of),屬于(At)對一(one)種公共資源的(of)壟斷。

 

具體到(arrive)本案中,淘實惠智慧商店”非商品或服務的(of)通用(use)名稱,無法也不(No)可能與上(superior)述指定的(of)服務産生(born)直接關聯。相關公衆即使通過想象、說明、演繹、推理等進行揭示,也無法将其與申請商标相聯系申請商标指定使用(use)在(exist)第35類“廣告,特許經營的(of)商業管理,商業信息代理,外購服務(商業輔助),進出(out)口代理,市場營銷,替他(he)人(people)推銷,替他(he)人(people)采購(替其他(he)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文字處理,尋找贊助”服務項目上(superior),完全具有被作(do)爲(for)商标認知的(of)可能,且這(this)種可能爲(for)固有的(of),不(No)可更改的(of),能夠識别指定服務項目的(of)來(Come)源。并未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等特征,與商品或服務無法産生(born)直接的(of)關聯性。

 

本案啓示

在(exist)實踐中,某個(indivual)商标标識是(yes)否構成了(Got it)對商品或服務的(of)直接描述并沒有明确的(of)界限,如“全棉時(hour)代”商标,其包含有暗示性文字“棉”,将其注冊在(exist)第25類商品項目上(superior),是(yes)否是(yes)對該類别商品的(of)描述?對此,最高法曾出(out)具了(Got it)相關指導意見,規定:标志或者其構成要(want)素暗示商品的(of)特點,但不(No)影響其識别商品來(Come)源功能的(of),不(No)屬于(At)描述性标志。該指導意見雖然明确了(Got it)暗示性商标标識可以(by)認定爲(for)具有顯著性,但是(yes)卻無法完全能起到(arrive)區分直接性描述和(and)暗示性描述的(of)作(do)用(use)。

筆者認爲(for),一(one)商标标識是(yes)否具有直接描述性,應當從以(by)下兩點來(Come)進行考量,第一(one),相關公衆的(of)一(one)般注意力,也即相關公衆對該商标标識的(of)即視感,如對該商标标識的(of)第一(one)認知爲(for)描述性文字或标識,則該商标标識即具有直接描述性,反之,如果相關公衆需要(want)聯想、想象等多種演繹才能将該商标标識與商品或服務相對應,則其爲(for)暗示性描述。第二,同行業經營者的(of)慣例,如果同行業中,某一(one)商标标識爲(for)經營者習慣性用(use)語或者常用(use)性的(of)描述,則可能構成了(Got it)直接描述。

 

新聞來(Come)源: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