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country)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平安集團”)是(yes)中國(country)最大(big)的(of)融保險、銀行、投資三大(big)主營業務爲(for)一(one)體的(of)綜合金融集團,爲(for)香港聯合交易所主闆及上(superior)海證券交易所兩地(land)上(superior)市公司,在(exist)《福布斯》雜志發布的(of)2017年“全球上(superior)市公司2000強”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16位,全球保險業第一(one)位,在(exist)2017年《财富》雜志發布的(of)“世界500強”中排名第39位。平安集團持有的(of)“平安”、“PINGAN”等商标曾多次被中國(country)司法機關、商評委給予馳名商标保護。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旗下深圳市鼎一商标事務所(以(by)下簡稱“我(I)所”)作(do)爲(for)平安集團常年知識産權合作(do)夥伴,已經持續爲(for)平安集團提供商标法律服務十餘年。
平安集團業務範圍廣泛,旗下有數十個(indivual)專業公司,包括平安銀行、平安壽險、平安産險、平安養老險、平安健康險、平安信托、平安證券、平安大(big)華基金等,旗下品牌名稱大(big)都冠有平安集團知名商标及字号“平安”。近年來(Come),随着平安集團及其“平安”商标知名度和(and)影響力的(of)不(No)斷攀升,湧現出(out)越來(Come)越多的(of)企圖借助平安集團商譽牟取不(No)正當利益的(of)商主體。近年來(Come),特别是(yes)2016年下半年以(by)來(Come),我(I)所在(exist)爲(for)平安集團提供商标檢測服務中監測出(out)大(big)量以(by)“平安”二字開頭的(of)商标。受平安集團委托,我(I)所對這(this)些商标均提出(out)了(Got it)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據不(No)完全統計,自2016年下半年以(by)來(Come),我(I)所已經代理平安集團對以(by)“平安”二字開頭的(of)商标提出(out)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的(of)案件多達50餘件。近年來(Come)部分類似案件審理結果茲列舉如下:
①商評委在(exist)第8950009号無效宣告案件中認定“平安車PINGAN CHE及圖”(第35類)商标與平安集團的(of)“平安”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
②商評委在(exist)第13260292号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 “平安大(big)通”(第35類)商标與平安集團的(of)“平安”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
③商标局在(exist)第15878355号商标異議案件中認定“平安搬家PINGANBANJIA及圖”(第39類)商标與平安集團的(of)“平安”商标構成使用(use)在(exis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服務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容易在(exist)市場上(superior)造成消費者的(of)混淆誤認。
④商評委在(exist)第7365736号無效宣告案件中認定“平安快車及圖”(第9類)商标與異議人(people)的(of)“平安”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
⑤商評委在(exist)第9335337号異議複審案件中認定“平安發展”(第35類)商标與平安集團的(of)“平安”商标構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Come)源産生(born)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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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曆年平安集團“平安”商标相關的(of)異議和(and)無效案件審理結果進行分析,我(I)們(them)可以(by)發現,雖然“平安”本身是(yes)一(one)個(indivual)常見的(of)漢語詞彙,“平安”商标的(of)固有顯著性不(No)高,但由于(At)“平安”商标經平安集團長期使用(use),廣泛、大(big)量、持續廣告宣傳,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乃至世界範圍内形成極高的(of)知名度和(and)影響力,平安集團的(of)業務已經覆蓋中國(country)人(people)生(born)活的(of)方方面面,平安銀行、平安壽險、平安産險、平安養老險、平安健康險、平安信托、平安證券等平安集團系列商标早已深入人(people)心,相關公衆在(exist)看到(arrive)以(by)“平安”二字開頭的(of)商标時(hour),極易認爲(for)其指示的(of)是(yes)平安集團旗下品牌,形如“平安XX”的(of)商标會被認爲(for)系平安集團的(of)系列商标,從而造成混淆誤認。因此,近年來(Come)商标局和(and)商評委在(exist)相關異議或無效案件中,越來(Come)越傾向于(At)認定形如“平安XX”的(of)商标與平安集團的(of)“平安”商标構成近似商标,因違反《商标法》第三十條的(of)規定而不(No)予核準注冊或予以(by)無效宣告。
綜上(superior),基于(At)平安集團“平安”商标的(of)極高知名度和(and)影響力,相關商主體在(exist)選用(use)商标時(hour)應充分尊重他(he)人(people)的(of)在(exist)先知識産權和(and)現有的(of)市場秩序,遵循誠實信用(use)的(of)基本原則,對于(At)他(he)人(people)的(of)馳名商标應主動避讓,避免産生(born)混淆,以(by)維護公平的(of)市場競争秩序。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也将繼續關注并代理平安集團重拳打擊對“平安”商标的(of)“搭便車”、“傍名牌”行爲(for),持續爲(for)平安集團商标保駕護航。
新聞來(Come)源: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法律部 張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