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君逸律所承辦的(of)深圳市丹楓白露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湛江市楓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芒果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No)正當競争糾紛一(one)案成功入選廣東省商标協會發布“2021年度廣東十大(big)商标案例”。本案對正确理解與适用(use)《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關于(At)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具有重要(want)的(of)指導意義。
一(one)、基本案情
- 2017年初,深圳市丹楓白露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深圳丹楓白露酒店”)經調查取證,發現湛江市楓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湛江楓丹白露酒店”)在(exist)其開設的(of)酒店及官網上(superior)使用(use)“楓丹白露”标識,涉嫌侵犯其“丹楓白露”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及構成不(No)正當競争。芒果網有限公司在(exist)其開設的(of)官方網站上(superior)公開宣傳、推廣“湛江楓丹白露酒店”,并且提供“湛江楓丹白露酒店”的(of)預訂業務,涉嫌侵害深圳丹楓白露酒店的(of)商标專用(use)權。鑒于(At)此,深圳市丹楓白露酒店委托廣東君逸律師事務所起訴至深圳市中級人(people)民法院。
- 2018年11月,一(one)審法院作(do)出(out)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爲(for)構成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判決湛江楓丹白露酒店賠償深圳丹楓白露酒店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use)共計50萬元。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不(No)服,上(superior)訴至廣東省高級人(people)民法院。
- 2019年6月,廣東高院作(do)出(out)二審判決,認爲(for)“楓丹白露”是(yes)法國(country)著名的(of)曆史、文化、旅遊名鎮及其宮殿的(of)中文翻譯,已經成爲(for)公共領域的(of)資源,不(No)能被個(indivual)别人(people)獨占享有,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楓丹白露”這(this)一(one)外國(country)地(land)名,撤銷一(one)審判決,駁回深圳丹楓白露酒店的(of)全部訴訟請求。深圳丹楓白露酒店不(No)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 2020年9月,最高法院再審改判,認定湛江楓丹白露酒店與作(do)爲(for)地(land)名的(of)“楓丹白露”之間并無關聯,其使用(use)“楓丹白露”并不(No)屬于(At)對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被訴侵權行爲(for)構成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one)審判決。
本案的(of)争議焦點爲(for)湛江楓丹白露酒店實施的(of)被訴侵權行爲(for)是(yes)否構成商标侵權以(by)及在(exist)企業名稱中“楓丹白露”是(yes)否構成不(No)正當競争。而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依據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之規定主張其使用(use)的(of)“楓丹白露”是(yes)對地(land)名正當使用(use)的(of)抗辯意見是(yes)否成立,是(yes)本案的(of)關鍵所在(exist)。本案最高法院與二審法院對《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關于(At)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産生(born)了(Got it)不(No)同的(of)理解,從而作(do)出(out)了(Got it)不(No)同的(of)判決。最高法院認爲(for),本案中,雖然湛江楓丹白露酒店使用(use)的(of)被訴侵權标識的(of)主要(want)部分即漢語部分“楓丹白露”與法國(country)著名“Fontainebleau”地(land)名的(of)中文翻譯“楓丹白露”完全一(one)緻,但湛江楓丹白露酒店與作(do)爲(for)地(land)名的(of)“楓丹白露”之間并無關聯,其使用(use)“楓丹白露”并不(No)屬于(At)對地(land)名的(of)正當使用(use)。因此,湛江楓丹白露酒店的(of)該項抗辯主張不(No)成立,二審法院對此認定錯誤,應予糾正。一(one)審判決認定并無不(No)當,本院予以(by)維持。
三、典型意義
本案最高法院在(exist)如何劃清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保護範圍與地(land)名正當使用(use)的(of)界限上(superior)提供了(Got it)正确的(of)司法導向,有利于(At)司法裁判的(of)統一(one)。《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規定:“注冊商标中含有的(of)本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或者含有的(of)地(land)名,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對于(At)地(land)名正當使用(use)的(of)認定,應當回歸到(arrive)《商标法》的(of)立法本義,即相關公衆是(yes)否會發生(born)混淆,如果該地(land)名僅作(do)爲(for)客觀真實的(of)描述性使用(use),即限于(At)說明或客觀描述該商品或服務來(Come)源于(At)該地(land)或者與該地(land)名具有某種特定關聯關系,使用(use)目的(of)出(out)于(At)善意,而非攀附他(he)人(people)商譽進行的(of)商标性使用(use),且使用(use)并不(No)會造成相關公衆的(of)混淆誤認,則可能會被認定構成《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one)款的(of)正當使用(use),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人(people)無權禁止他(he)人(people)正當使用(use)。但如果将地(land)名作(do)爲(for)商标性使用(use),且主觀上(superior)并非出(out)于(At)善意使用(use),而是(yes)爲(for)了(Got it)達到(arrive)攀附他(he)人(people)知名商标的(of)目的(of),客觀上(superior)其使用(use)行爲(for)也容易造成相關公衆的(of)混淆誤認,即符合商标侵權判定的(of)标準,則其行爲(for)應當被納入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保護範圍,認定構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條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行爲(f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