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特别聯盟大(big)會根據1967年7月10日在(exist)斯德哥爾摩修訂和(and)1979年10月2日修改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第十條第二款第(1)之3的(of)規定,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特别聯盟各國(country)工業産權局局長委員會根據1957年6月15日在(exist)尼斯修訂的(of)工業或商業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第十條第四款的(of)規定,于(At)1988年4月18日至22日在(exist)日内瓦舉行特别聯席會議,一(one)緻通過了(Got it)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縮略語
按照本實施細則,應理解:
(一(one))“協定”爲(for)1891年4月14日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該協定于(At)1957年6月15日在(exist)尼斯修訂,1967年7月14日在(exist)斯德哥爾摩修訂并于(At)1979年10月2日修改;
(二)“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爲(for)主管商标注冊的(of)締約國(country)國(country)家管理機關或者《協定》第九條之四第一(one)款第1項規定的(of)幾個(indivual)締約國(country)共同的(of)管理機關;
(三)“國(country)際局”爲(for)世界知識産權組織(OMPI)國(country)際局和(and)保護知識産權聯合國(country)際局(BIRPI);
(四)“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爲(for)按照協定提交的(of)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
(五)“變更登記申請”爲(for)涉及國(country)際注冊的(of)變更登記申請;
(六)“申請人(people)”爲(for)以(by)其名義提交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
(七)“所有人(people)”爲(for)作(do)爲(for)國(country)際注冊所有人(people)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在(exist)錄的(of)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
(八)“法人(people)”爲(for)對其适用(use)的(of)法律規定的(of)法人(people);根據本國(country)法律建立,依該法享有權利并履行義務的(of)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團體,即使它不(No)是(yes)法人(people),亦視爲(for)法人(people);
(九)“國(country)際注冊”爲(for)按照協定進行的(of)商标注冊;
(十)“國(country)際注冊簿”爲(for)記載本實施細則規定登記事項的(of)注冊簿,其形式不(No)限;
(十一(one))“締約國(country)”爲(for)協定的(of)任何成員國(country);
(十二)“有關國(country)家”爲(for)根據協定第三條之三國(country)際注冊或注冊後領土延伸效力所至的(of)任何國(country)家;
(十三)“原屬國(country)”爲(for)協定第一(one)條第三款規定的(of)國(country)家;
(十四)“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爲(for)國(country)際注冊所有人(people)設有工業或商業營業所,或者沒有營業所的(of),有住所,或沒有住所,具有該締約國(country)國(country)籍的(of)締約國(country);
(十五)“圖形要(want)素國(country)際分類”爲(for)根據1973年6月12日建立商标圖形要(want)素國(country)際分類維也納協定制定的(of)分類;
(十六)“商品和(and)服務國(country)際分類”爲(for)根據1957年6月15日商标注冊用(use)商品和(and)服務國(country)際分類尼斯協定制定的(of)分類。該協定于(At)1967年7月14日在(exist)斯德哥爾摩和(and)1977年5月13日在(exist)日内瓦修訂。
第二條 對國(country)際局的(of)代理
(一(one))1.按照第2項至第8項指定的(of)代理人(people),視爲(for)正式授權的(of)代理人(people)。
2.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隻能指定一(one)個(indivual)代理人(people)。
3.當某律師事務所或辦事處、專利商标顧問或者專利或商标代理人(people)事務所或辦事處被指定爲(for)代理人(people)時(hour),則視之爲(for)一(one)個(indivual)代理人(people)。
4.指定多家代理人(people)的(of),其指定文件中首先提到(arrive)的(of)代理人(people)被視爲(for)正式授權的(of)唯一(one)代理人(people)。
5.代理人(people)登記、代理人(people)變更登記以(by)及涉及代理人(people)變更的(of)任何登記應經原屬國(country)或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向國(country)際局提出(out)申請,第三款的(of)規定除外。
6.代理人(people)登記可免費提出(out)申請,填寫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書、涉及國(country)際注冊的(of)變更或更正申請書的(of)專門欄目中,或者如果是(yes)通過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進行續展的(of),填寫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續展申請書的(of)專門欄目中。
7.變換代理人(people)或任何涉及代理人(people)變更的(of)登記,可于(At)變更、涉及國(country)際注冊的(of)更改或者經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提出(out)的(of)續展登記之時(hour)免費提出(out),填寫在(exist)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或續展申請表格的(of)專門欄目中。
8.代理人(people)、變換代理人(people)或任何涉及代理人(people)變更的(of)登記還可使用(use)專用(use)表格,随時(hour)通過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提出(out)。該登記應繳納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5項之6規定的(of)規費。
9.代理人(people)、變換代理人(people)或涉及代理人(people)的(of)任何變更的(of)登記申請不(No)符合第2項至第8項規定之條件的(of),國(country)際局将視爲(for)未提出(out)申請對待并通知通過其提出(out)申請的(of)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或申請人(people)。
(二)國(country)際局根據本實施細則應将緻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的(of)各種要(want)求、通知或其他(he)通信寄送給正式授權的(of)代理人(people),第二十四條的(of)規定除外。就此寄送正式授權的(of)代理人(people)的(of)各種要(want)求,通知或其他(he)通信,如同寄送給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具有同等效力。通過正式授權的(of)代理人(people)寄送國(country)際局的(of)各種通信,如同來(Come)自申請人(people)或所有人(people),具有同等效力。
(三)盡管第一(one)款第5項規定,但:
1.所有人(people)可直接以(by)書信形式并簽字向國(country)際局提出(out)取消代理;國(country)際局将此項取消通知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以(by)及取消代理的(of)代理人(people):
2.代理人(people)可以(by)書信形式并簽字向國(country)際局提出(out)放棄代理,國(country)際局将此項放棄通知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以(by)及所有人(people)。
(四)代理人(people)登記視作(do)取消在(exist)先指定的(of)任何其他(he)代理人(people)。
(五)國(country)際局于(At)收到(arrive)符合本細則規定的(of)申請之日進行代理人(people)、變換代理人(people)和(and)涉及代理人(people)的(of)變更登記。此類登記既不(No)通知有關國(country)家的(of)主管機關,也不(No)在(exist)“國(country)際商标”刊物公告。
第三條 申請人(people);所有人(people)
(一(one))多個(indivual)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可作(do)爲(for)同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人(people),條件是(yes)每人(people)均爲(for)某締約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民或符合協定第二條規定的(of)條件,并且所有申請人(people)的(of)原屬國(country)爲(for)同一(one)國(country)家。
(二)多個(indivual)自然人(people)或法人(people)可以(by)是(yes)同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的(of)所有人(people),條件是(yes)每個(indivual)均爲(for)某締約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民或符合協定第二條規定的(of)條件。
第四條 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
(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應通過原屬國(country)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向國(country)際局提出(out),變更登記申請應通過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的(of)主管機關提出(out)。
(二)國(country)際局應将有關該申請的(of)函件寄送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由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回複。
(三)當事人(people)應直接繳納注冊費和(and)規費,除非國(country)家法規規定或允許經過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繳納;直接繳納注冊費和(and)規費的(of),國(country)際局就繳納注冊費和(and)規費事宜與當事人(people)直接聯系。
(四)本細則所要(want)求的(of)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的(of)簽字,可由複制件或公章代替。
(五)凡含有多件文書的(of)信袋均應附有查對文件的(of)清單一(one)份。
第五條 與國(country)際局的(of)通信方式
(一(one))各種通信應以(by)書面形式寄交國(country)際局。國(country)際局僅處理其收到(arrive)的(of)書面文件。
(二)通過電報、電傳或其他(he)類似通訊手段傳送國(country)際局的(of)資料,視同文字通信,條件是(yes):
1.送達國(country)際局的(of)文件應使用(use)第七條規定的(of)工作(do)語言,拟寫清晰。
2.以(by)此類方式傳遞的(of)文件應使用(use)一(one)定的(of)格式,該表格的(of)相應标題和(and)編号應同時(hour)送達。
(三)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應簽字的(of)表格或文件使用(use)第二款規定的(of)方式之一(one)傳送的(of),不(No)視爲(for)有效傳送,除非自收到(arrive)該傳送件20天期滿前,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與原傳送件相符并帶有簽字的(of)該表格或文件。經确認後,原傳送件自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之日起生(born)效。
第六條 期限的(of)計算
(一(one))凡以(by)年計的(of)期限,應于(At)下一(one)有關年度中,與期限起始的(of)有關行爲(for)發生(born)的(of)月份和(and)日期名稱相同的(of)月份和(and)相對應的(of)日期滿期。但有關月份沒有相應日期的(of),該期限于(At)當月最後一(one)日屆滿。
(二)凡以(by)月計的(of)期限,應于(At)下一(one)有關月份中,與期限起始的(of)有關行爲(for)發生(born)日對應之日滿期;但有關月份沒有對應日期的(of),該期限于(At)當月最後一(one)日滿期。
(三)凡以(by)日計的(of)期限,始于(At)有關行爲(for)發生(born)日次日,止于(At)最後一(one)日終了(Got it)之時(hour)。
(四)通信或付款應于(At)指定期限内送達國(country)際局的(of),期限的(of)最後一(one)日逢星期六、星期天或國(country)際局不(No)辦公而無法受理此類通信或付款的(of)其他(he)日期,該期限延續至上(superior)述任何情況結束的(of)次日。
(五)國(country)際局應指出(out)準許期限的(of)屆滿日期。
第七條 工作(do)語言
(一(one))協定的(of)執行,以(by)法語爲(for)國(country)際局的(of)工作(do)語言。
(二)特别是(yes)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變更注冊登記申請、對上(superior)述申請的(of)回複、駁回保護、駁回的(of)終局決定、無效通知以(by)及國(country)際局提供的(of)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簿狀況的(of)資料,尤其是(yes)注冊簿摘錄和(and)對預先檢索申請的(of)答複,均用(use)法語拟定。
第二章 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
第八條 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形式和(and)内容
(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應當使用(use)國(country)際局免費提供的(of)表格,由原屬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注明申請日期并簽字,提交一(one)式兩份。表格應填寫清楚并最好用(use)打字機填寫。
(二)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應當包括或注明:
1.申請人(people)名稱;申請人(people)是(yes)自然人(people)的(of),應注明的(of)名稱爲(for)姓氏和(and)名字,名字放在(exist)姓氏前;申請人(people)是(yes)法人(people)的(of),應注明其全稱;
2.申請人(people)的(of)詳細地(land)址,包括門牌号碼;申請人(people)還可指出(out)通信地(land)址,不(No)同于(At)主要(want)地(land)址;注有不(No)同地(land)址的(of)多個(indivual)申請人(people)的(of),應當指明應使用(use)的(of)通信地(land)址;
3.申請人(people)設有真實有效的(of)工業和(and)商業營業所的(of)馬德裏聯盟國(country)家;否則,其設有住所的(of)馬德裏聯盟國(country)家;再則,其國(country)籍所在(exist)的(of)馬德裏聯盟國(country)家;
4.必要(want)時(hour),代理人(people)姓名和(and)地(land)址;
5.在(exist)原屬國(country)有效商标的(of)申請和(and)注冊的(of)日期和(and)号碼;
6.必要(want)時(hour)應注明,據申請人(people)聲明指出(out)其屬于(At)第(五)的(of)申請或其在(exist)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成員國(country)提出(out)的(of)另項申請,系該公約第四條意義上(superior)的(of)初次申請,并附該另項申請的(of)日期和(and)号碼;
7.商标黑白複制件一(one)份,應能包含在(exist)邊長爲(for)80毫米的(of)方框中,其兩最遠點間距離不(No)應小于(At)15毫米。該複制件應貼在(exist)申請表規定的(of)位置;
8.申請把顔色作(do)爲(for)商标的(of)顯著部分保護的(of),指出(out)申請保護的(of)顔色或顔色組合,以(by)及不(No)大(big)于(At)A4的(of)(210mm×297mm)該商标顔色複制件一(one)份;
9.商标含三維造型的(of),注明“立體商标”;
10.商标或商标的(of)一(one)部分由非拉丁字母或非阿拉伯數字或羅馬數字構成的(of),商标或有關部分的(of)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的(of)音譯;音譯應符合法語讀音規則;
11.必要(want)時(hour),注明“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或“保證商标”;
12.商标适用(use)的(of)商品和(and)服務,按國(country)際分類的(of)類别順序排列并用(use)準确的(of)用(use)語表示,最好使用(use)該分類按字母順序排列表中的(of)詞彙;
13.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收到(arriv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日期;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于(At)該商标在(exist)國(country)家注冊簿登記之前收到(arriv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應當如實注明國(country)家注冊日期;
14.根據協定第三條之三第一(one)款請求給予保護的(of)國(country)家;
15.根據第十條第一(one)款已繳納20年或10年基本注冊費的(of)期限;
16.本細則第三十二條一(one)款第1項規定的(of)基本注冊費金額、付款方式、日期和(and)付款人(people);必要(want)時(hour),附加注冊費和(and)補充注冊費的(of)金額、付款方式;日期和(and)付款人(people);
17.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的(of)聲明,證明申請中關于(At)商标和(and)其所有人(people)的(of)各種說明與國(country)家注冊簿的(of)内容相符;
18.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的(of)聲明,說明申請人(people)向其證明有權使用(use)該商标中某些成分,如協定第五條之二所列種種成分,如果在(exist)原屬國(country)該項商标的(of)國(country)家注冊中附有此項證明;
19.确定商标構成成分的(of)補充說明,如果在(exist)原屬國(country)的(of)該商标國(country)家注冊中附有此項證明。
(三)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還可包括:
1.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涉及的(of)商标已獲得一(one)項或多項國(country)際注冊的(of),這(this)些注冊的(of)日期和(and)編号。
2.商标含有法語以(by)外其他(he)語言題字的(of),該題字的(of)法語譯文。
第九條 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附件
(一(one))商标含有圖形要(want)素或者申請人(people)拟注冊特殊字體文字的(of)商标,除第二款第2項的(of)規定外,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應附有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2項之1規定的(of)附加規費和(and)按第八條第二款之7貼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書上(superior)的(of)複制件之外同樣規格的(of)黑白商标複制件2份。
(二)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含有保護顔色請求的(of),應附:
1.申請人(people)希望公告黑白商标的(of),不(No)大(big)于(At)A4規格(210毫米×297毫米
)的(of)該商标彩色圖樣50份,當然,商标含有圖形要(want)素或申請人(people)欲注冊特殊字體的(of)文字商标的(of),還适用(use)第一(one)款;
2.申請人(people)希望公告彩色商标的(of),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2項規定的(of)附加規費和(and)該商标的(of)彩色複制件兩份,不(No)包括按照第八條第二款之8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書中的(of)複制件;其規格與第八條第二款之7規定的(of)黑白複制件相同。
(三)第一(one)款和(and)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of)複制件,應除去各種附加成分,能夠清晰地(land)複制商标的(of)所有細節。
(四)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可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件中附信,指出(out)申請人(people)放棄申請書中所指全部或部分商品和(and)服務在(exist)一(one)國(country)或多國(country)的(of)保護。
第十條 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注冊費及注冊費差額的(of)支付
(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應附有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1)項之1規定的(of)基本注冊費,基本注冊費可以(by)20年爲(for)期或以(by)10年爲(for)第一(one)期支付,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1項之3規定的(of)補充注冊費,并必要(want)時(hour)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1項之2規定的(of)附加注冊費,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2項之1規定的(of)附加規費和(and)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2項之2規定的(of)附加規費。
(二)基本注冊費僅按首期10年支付的(of),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1項之1規定的(of)差額款項應于(At)自國(country)際注冊起10年期限屆滿向國(country)際局繳納。
(三)在(exist)10年期限屆滿前未繳納差額的(of),商标所有人(people)喪失注冊權并注銷注冊,除非在(exist)10年期限屆滿後6個(indivual)月内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差額及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4項規定的(of)附加規費。
第三章 手續不(No)齊備的(of)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
第十一(one)條 一(one)般規定
(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不(No)符合協定或本實施細則的(of),國(country)際局暫緩注冊并通知有關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需繳納注冊費和(and)規費并且不(No)通過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繳納的(of),則提請申請人(people)齊備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手續。
(二)自第一(one)款所指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未齊備手續的(of),國(country)際局準予相同的(of)期限齊備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手續;并就此除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并通知申請人(people)。
(三)在(exist)第二款準許的(of)期限内未齊備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手續的(of),視爲(for)放棄申請并退還已繳納的(of)注冊費和(and)規費。
第十二條 關于(At)商品和(and)服務的(of)分類不(No)完備的(of)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
(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中要(want)求商标保護的(of)有關商品和(and)服務未依照第八條第二款之12的(of)規定按類别歸類的(of),或者國(country)際局認爲(for)分類不(No)正确或者商品和(and)服務名稱不(No)正确的(of),國(country)際局向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提出(out)分類建議,根據建議,需要(want)繳納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1項之2規定的(of)附加注冊費的(of),國(country)際局通知申請人(people),或者已通過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繳納注冊費和(and)規費的(of),通知有關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
(二)在(exist)第一(one)款所述情況下,國(country)際局還應告知申請人(people),或者,已通過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繳納注冊費和(and)規費的(of),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尚需繳納的(of)分類費,其數額在(exist)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3項中規定。
(三)附加注冊費和(and)分類費的(of)應納款項應當在(exist)國(country)際局提出(out)建議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繳納。
(四)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時(hour),國(country)際局尚未收到(arrive)與其建議相反的(of)意見,并在(exist)此期限内已收到(arrive)應納附加注冊費和(and)分類費的(of)款項的(of),則國(country)際局按自己建議的(of)分類注冊該商标,第十一(one)條和(and)第十三條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五)在(exist)第三款規定期限内收到(arrive)相反意見的(of),若期限允許,國(country)際局可提出(out)新建議;若在(exist)此期限内已繳納附加注冊費和(and)分類費款項,國(country)際局可按其認爲(for)恰當的(of)分類注冊該商标,第十一(one)條和(and)第十三條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六)在(exist)第三款規定期限内未繳納附加注冊費款項的(of),則視爲(for)放棄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并退回已繳納的(of)注冊費和(and)規費。
(七)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時(hour),應納分類費尚未繳納的(of),國(country)際局規定相同的(of)期限繳納該款項;附就此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外,亦通知申請人(people)。仍未按期繳納該款項的(of),則視爲(for)放棄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并退回已繳納的(of)注冊費和(and)規費。
第十三條 包括極含混、費解或不(No)正确詞語的(of)商品或服務名單
(一(one))國(country)際局認爲(for)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中,某些商品或服務所用(use)的(of)詞語在(exist)語言上(superior)極含混、費解或不(No)正确,則就此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必要(want)時(hour)提出(out)修改建議,請其自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齊備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手續。
(二)在(exist)第一(one)款規定的(of)期限内未齊備手續的(of),國(country)際局給予相同的(of)期限齊備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手續;除将此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亦通知申請人(people)。
(三)在(exist)第二款給予的(of)期限内未齊備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手續的(of),國(country)際局應以(by)該極含混、費解或不(No)正确的(of)詞注冊商标,條件是(yes)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指出(out)有關詞應歸入的(of)類别,并指出(out)他(he)認爲(for)該詞在(exist)語言上(superior)極含混、費解或不(No)正确。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未指出(out)任何類别的(of),國(country)際局自行删除該詞;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以(by)及申請人(people)。
第四章 國(country)際注冊
第十四條 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注冊商标
(一(one))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符合協定和(and)本實施細則的(of)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即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注冊商标。
(二)商标注冊包括或指明:
1.國(country)際注冊日期;
2.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實際登記商标的(of)日期;
3.基本注冊費已繳納的(of)20年或10年期限;
4.國(country)際注冊順序号;
5.商标所有人(people)姓名和(and)地(land)址,必要(want)時(hour),應使用(use)的(of)通信地(land)址;
6.地(land)址在(exist)原屬國(country)以(by)外國(country)家的(of),該國(country)應被視作(do)原屬國(country)的(of)理由;
7.商标黑白複制件一(one)份,申請保護顔色的(of),商标彩色複制件一(one)份;
8.必要(want)時(hour),指出(out)要(want)求保護的(of)顔色或顔色組合;
9.必要(want)時(hour),指出(out)圖形要(want)素國(country)際分類的(of)類别和(and)組别;
10.必要(want)時(hour),注明“立體商标”;
11.必要(want)時(hour),第八條第二款之10規定的(of)音譯和(and)第八條第三款之2規定的(of)翻譯;
12.必要(want)時(hour),注明“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或“保證商标”;
13.按商品和(and)服務國(country)際分類類别排列的(of)要(want)求保護的(of)商标涉及的(of)商品和(and)服務;
14.原屬國(country)、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之日在(exist)該國(country)有效商标的(of)申請和(and)注冊日期及号碼;
15.必要(want)時(hour)應注明據申請人(people)陳述,該申請或在(exist)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其他(he)國(country)家的(of)另項申請,系該公約第四條意義上(superior)的(of)初次申請,以(by)及該另項申請的(of)日期和(and)号碼;
16.請求給予保護的(of)國(country)家,必要(want)時(hour),注明根據本細則第九條第四款已通知放棄保護;
17.必要(want)時(hour),第八條第二款之18規定的(of)聲明;
18.必要(want)時(hour),第八條第二款之19規定補充說明;
19.必要(want)時(hour),第八條第三款之1規定的(of)非強制性說明;
20.必要(want)時(hour),關于(At)代理人(people)的(of)說明。
第十五條 國(country)際注冊日期
(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的(of)日期以(by)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符合協定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of)申請之日爲(for)準。
(二)但是(yes)
1.在(exist)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收到(arriv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之日起兩個(indivual)月内,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該申請,并且申請系符合協定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of),則國(country)際注冊日期爲(for)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收到(arriv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日期;
2.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在(exist)國(country)家注冊簿登記商标之前收到(arrive)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的(of),若國(country)際局在(exist)國(country)家注冊簿登記之日起兩個(indivual)月内收到(arrive)該申請,并且申請符合協定及本實施細則規定,國(country)家注冊簿登記日期爲(for)國(country)際注冊日期;
(三)國(country)際注冊手續不(No)齊備的(of),視爲(for)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符合第(一(one))和(and)(二)款規定申請的(of)日期爲(for)申請手續齊備的(of)日期。
(四)然而,手續不(No)齊備不(No)涉及基本内容并且在(exist)第十一(one)條第一(one)款提及的(of)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齊備手續的(of),不(No)影響國(country)際注冊日期。視爲(for)基本内容方面手續不(No)齊備的(of)爲(for):
1.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未注明申請人(people)身份或地(land)址;
2.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未注明申請人(people)沒有真實有效的(of)工業或商标營業所的(of)締約國(country);沒有的(of)話,注明他(he)設有住所的(of)締約國(country);沒有的(of)話,注明他(he)的(of)國(country)籍所在(exist)的(of)締約國(country);
3.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未注明在(exist)原屬國(country)有效商标的(of)申請和(and)注冊日期和(and)号碼;
4.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缺少商标複制件;
5.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未注明要(want)求保護的(of)商标有關商品和(and)服務;
6.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未注明請求給予保護的(of)國(country)家;
7.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缺少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的(of)聲明,證明申請中注明的(of)有關商标和(and)其所有人(people)與國(country)家注冊簿的(of)内容相符;
8.未向國(country)際局繳納任何費用(use)或已納款項不(No)足,适用(use)第五款第1項的(of)情況。
(五)國(country)際注冊日期亦不(No)受影響,當:
1.國(country)際注冊申請在(exist)商品和(and)服務分類方面不(No)完備,隻要(want)在(exist)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of)3個(indivual)月期限内繳納分類費款項,必要(want)時(hour),繳納附加注冊費;
2.适用(use)第十三條。
第五章 駁回、無效和(and)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的(of)登記
第十六條 駁回通知及駁回最終決定的(of)形式和(and)内容
(一(one))協定第五條規定的(of)臨時(hour)或最終駁回保護,以(by)及駁回的(of)終局決定應按每項國(country)際注冊商标加注日期,簽發一(one)式3份,以(by)挂号信通知國(country)際局。
(二)駁回保護的(of)通知應注明:
1.宣布駁回的(of)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
2.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号和(and)國(country)家基礎注冊号;
3.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所有人(people)姓名及地(land)址;
4.駁回理由;
5.駁回不(No)涉及全部商品和(and)服務的(of),拒絕給予保護的(of)商品和(and)服務;
6.與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發生(born)争議的(of)在(exist)先國(country)家或國(country)際商标,争議國(country)家商标注冊使用(use)的(of)商品和(and)服務(該說明可以(by)使用(use)國(country)家注冊簿使用(use)的(of)文字)、争議商标的(of)申請或注冊日期和(and)号碼以(by)及其所有人(people)的(of)姓名和(and)地(land)址;争議商标含有圖形或特殊字體或要(want)求保護顔色或顔色組合的(of),每份通知應當附有争議國(country)家商标的(of)複印件;
7.應适用(use)的(of)國(country)家法的(of)有關主要(want)條文;
8.申訴的(of)期限以(by)及受理申訴的(of)機關,必要(want)時(hour)指出(out)申訴應通過當地(land)代理人(people)提出(out);
9.宣布駁回的(of)日期。
(三)駁回的(of)最終決定的(of)通知中,應當注明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号碼,以(by)及該注冊的(of)所有人(people)姓名和(and)地(land)址。
第十七條 駁回通知、登記及轉送的(of)期限
(一(one))駁回保護的(of)通知應于(At)國(country)内法規定的(of)期限内寄送國(country)際局,最遲應于(At)自該商标或領土延伸申請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1年的(of)期限屆滿時(hour)寄送,日期以(by)郵戳爲(for)準。郵戳不(No)清楚或沒有郵戳的(of),國(country)際局視該通知爲(for)收到(arrive)之日前20日寄送;然而,若按此方法确定的(of)寄送日期早于(At)宣布駁回的(of)日期,國(country)際局視該通知爲(for)宣布駁回之日寄送。
(二)國(country)際局不(No)受理的(of)駁回通知:
1.根據郵戳,于(At)第一(one)款規定的(of)1年期限屆滿後寄送國(country)際局的(of)通知;
2.郵戳不(No)清楚或沒有郵戳,于(At)第一(one)款規定的(of)1年期限屆滿20天後送達國(country)際局的(of)通知;
3.未注明宣布駁回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的(of)通知;
4.該主管機關未簽字的(of)通知;
5.未注明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号的(of)通知,除非通知中的(of)其他(he)内容可供識别該項注冊;
6.未提出(out)任何駁回理由的(of)通知。
(三)在(exist)第二款所述情況下,國(country)際局:
1.将駁回通知一(one)份轉交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和(and)商标所有人(people),以(by)及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若該國(country)家與原屬國(country)不(No)是(yes)同一(one)國(country)家。
2.通知寄送通知的(of)主管機關、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和(and)所有人(people),以(by)及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若該國(country)與原屬國(country)不(No)是(yes)同一(one)國(country)家,國(country)際局不(No)受理該駁回通知并指出(out)理由。
(四)在(exist)第二款規定的(of)情況以(by)外,國(country)際局随即将駁回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并将通知1份轉交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和(and)所有人(people),以(by)及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的(of)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若該國(country)與原屬國(country)不(No)是(yes)同一(one)國(country)家。然而,在(exist)本條第二款規定的(of)情況以(by)外,通知不(No)符合第十六條第一(one)款和(and)第二款規定的(of),應國(country)際局、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和(and)所有人(people)的(of)請求,宣布駁回的(of)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必須立即完備通知的(of)内容。
第十八條 無效通知的(of)形式和(and)内容
(一(one))當國(country)際注冊被有關國(country)家的(of)權利機關宣布無效,并且該無效是(yes)不(No)可上(superior)訴的(of),該國(country)家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接到(arrive)無效通知後,應即刻将該無效通知國(country)際局;每份無效通知應以(by)一(one)式3份的(of)形式,注明日期并簽字,通知國(country)際局。
(二)通知應當注明:
1.宣布無效的(of)機關;
2.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号,必要(want)時(hour),基礎國(country)家注冊号;
3.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所有人(people)姓名和(and)地(land)址;
4.無效不(No)涉及全部商品和(and)服務的(of),該無效涉及的(of)商品和(and)服務;
5.與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發生(born)争議的(of)在(exist)先國(country)家商标或國(country)際商标及其申請或注冊日期和(and)号碼,以(by)及其所有人(people)姓名和(and)地(land)址;
6.應适用(use)的(of)國(country)家法的(of)有關主要(want)條款;
7.宣布失效的(of)日期。
(三)應國(country)際局的(of)要(want)求,若通知無效的(of)國(country)家的(of)法律允許,該國(country)家的(of)主管機關應向其提供無效決定的(of)副本1份。
(四)無效以(by)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無效通知的(of)日期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并注明宣布無效的(of)日期。
(五)國(country)際局将無效通知1份轉交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的(of)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和(and)所有人(people),則應該主管機關的(of)請求,向其轉送無效通知副本1份。若國(country)際局能依據第三款收到(arrive)該通知。
第十九條 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的(of)登記
凡不(No)可上(superior)訴的(of)司法或行政裁定并且其效力在(exist)于(At)縮減所有人(people)在(exist)有關國(country)家享有一(one)項國(country)際注冊的(of)權利,可應該國(country)的(of)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的(of)申請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申請應附有要(want)求登記的(of)司法或行政裁定的(of)副本1份以(by)及該主管機關起草的(of)司法或行政裁定的(of)摘要(want)。
第六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變更登記申請的(of)形式和(and)内容
(一(one))變更登記申請,如全部或部分商品和(and)服務向一(one)國(country)或多國(country)領土延伸、部分商品和(and)服務或部分國(country)家的(of)商品和(and)服務的(of)轉讓、部分轉讓、撤銷國(country)際注冊、删減商品和(and)服務、變更國(country)際注冊所有人(people)的(of)姓名或地(land)址,均應使用(use)國(country)際局免費提供給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的(of)表格,由商标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提交1份注明日期并簽字的(of)申請。
(二)在(exist)任何情況下變更登記申請均應注明:
1.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号,必要(want)時(hour),基礎國(country)家注冊号;
2.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所有人(people)姓名和(and)地(land)址;
3.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5項和(and)所指規費的(of)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人(people)。
(三)申請應附有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5項規定的(of)規費。
第二十一(one)條 手續不(No)齊備的(of)變更登記申請
(一(one))變更登記申請不(No)符合協定或本細則規定的(of),國(country)際局暫緩登記并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申請人(people)應當繳納補充注冊費和(and)應納規費,并且不(No)通過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繳納該費用(use)的(of),請所有人(people)齊備申請手續。
(二)自第一(one)款所指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未齊備申請手續的(of),國(country)際局給予相同的(of)期限齊備變更登記申請手續;将此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和(and)所有人(people)。
(三)申請手續未在(exist)第二款準予的(of)期限内齊備的(of),視爲(for)放棄申請并退回已繳納的(of)注冊費和(and)規費。
第二十二條 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變更及登記日期
(一(one))國(country)際注冊的(of)變更于(At)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符合協定和(and)本實施細則規定的(of)變更登記申請之日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
(二)部分轉讓,使用(use)已部分轉讓的(of)注冊之國(country)際注冊号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上(superior)登記;轉讓部分作(do)爲(for)一(one)項單獨的(of)國(country)際注冊登記,使用(use)附有大(big)寫字母的(of)已部分被轉讓注冊之注冊号。
第二十三條 更正
(一(one))國(country)際局的(of)錯誤影響國(country)際注冊簿注冊或登記、其通知或公告的(of),在(exist)任何時(hour)候均應由國(country)際局更正。
(二)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的(of)錯誤影響國(country)際注冊簿注冊或登記、其通知或公告,并且國(country)際局認爲(for)可能損害因國(country)際注冊而産生(born)的(of)權利的(of),應由國(country)際局更正,條件是(yes)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提出(out)的(of)更正申請于(At)國(country)際注冊公告或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的(of)更正登記後6個(indivual)月内送達國(country)際局。
(三)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的(of)錯誤,影響國(country)際注冊簿注冊或登記,其通知或公告,并且國(country)際局認爲(for)不(No)損害因國(country)際注冊而産生(born)的(of)權利的(of),應由國(country)際局在(exist)任何時(hour)候更正。
(四)國(country)際局将更正登記于(At)國(country)際注冊簿。
(五)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宣布的(of)駁回涉及更正内容的(of),比照适用(use)第十七條;國(country)際局應将更正的(of)公告日期視作(do)第十七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登記日期。
第七章 到(arrive)期和(and)續展的(of)非正式通知
第二十四條 到(arrive)期的(of)非正式通知
在(exist)現行的(of)20年期滿前6個(indivual)月,或已繳納爲(for)期10年基本注冊費的(of),在(exist)該期限屆滿前6個(indivual)月,國(country)際局以(by)非正式通知提請商标注冊人(people)或其代理人(people)注意期滿日期。
第二十五條 續展期限和(and)條件
(一(one))續展注冊費爲(for)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1項之1規定的(of)20年基本注冊費,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1項之3規定的(of)補充注冊費,及必要(want)時(hour),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1項之2規定的(of)附加注冊費。
(二)續展注冊費不(No)得早于(At)現行期限屆滿前1年繳納。
(三)續展注冊費最遲應于(At)現行期限屆滿之日繳納。然而,如果在(exist)同一(one)寬展期内已繳納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4項規定的(of)附加規費,該費用(use)可于(At)期滿之日以(by)後繳納,但不(No)得遲于(At)協定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of)6個(indivual)月寬展期屆滿之時(hour)繳納續展注冊費。
(四)繳納第一(one)款規定的(of)注冊費以(by)及必要(want)時(hour)繳納第三十二條第一(one)款第4項規定的(of)附加規費,應附有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of)說明,以(by)及必要(want)時(hour)附有待續展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屆滿之日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的(of)國(country)家和(and)未就其申請續展的(of)國(country)家的(of)說明。
(五)續展注冊費應由當事人(people)直接繳納,除非所有人(people)本國(country)法規規定或允許其通過該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繳納續展注冊費;當事人(people)直接繳納費用(use)的(of),國(country)際局與之直接聯系。
(六)根據協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所指删減請求保護國(country)家名單,不(No)構成變更。
第二十六條 部分轉讓注冊的(of)續展
(一(one))已經部分轉讓的(of)國(country)際注冊,其續展由轉讓方和(and)受讓方分别進行,續展條件分别對于(At)轉讓方和(and)受讓方均完全适用(use)。第二款的(of)規定除外。
(二)若續展之日,轉讓部分和(and)受讓人(people)部分以(by)同一(one)所有人(people)名義登記,則作(do)爲(for)同一(one)項續展,使用(use)原來(Come)的(of)國(country)際注冊号。
第二十七條 不(No)齊備的(of)手續
(一(one))不(No)符合協定或本細則規定的(of)續展條件的(of),國(country)際局将此通知商标所有人(people),或者續展費通過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繳納的(of),通知所有人(people)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
(二)在(exist)下列期限内未能符合續展條件的(of),其國(country)際注冊不(No)予續展,并退還已繳納的(of)續展費:
1.現行期限屆滿前,或
2.在(exist)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of)6個(indivual)月寬展期限内。
第二十八條 在(exist)注冊簿登記續展
(一(one))符合協定和(and)本細則規定的(of),于(At)現行期限屆滿之日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續展;在(exist)屆滿之日後6個(indivual)月内續展的(of),續展日期亦爲(for)該日期。
(二)登記包括或指明:
1.續展日期;
2.續展效力期限;
3.續展注冊的(of)序号;
4.商标所有人(people)姓名和(and)地(land)址;必要(want)時(hour),應使用(use)通信的(of)地(land)址;
5.所有人(people)地(land)址是(yes)非締約國(country)的(of),商标所有人(people)有資格作(do)爲(for)國(country)際注冊所有人(people)的(of)理由;
6.原屬國(country);
7.商标黑白複制件1份,要(want)求保護顔色的(of),商标彩色複制件1份;
8.必要(want)時(hour),注明要(want)求保護的(of)顔色或顔色組合;
9.必要(want)時(hour),注明圖形要(want)素國(country)際分類的(of)類别和(and)組别;
10.必要(want)時(hour),注明“立體商标”;
11.必要(want)時(hour),第八條第二款之10規定的(of)音譯和(and)第八條第三款之2規定的(of)翻譯;
12.必要(want)時(hour),注明“集體商标”、“證明商标”和(and)“保證商标”:
13.按照國(country)際分類類别排列的(of)商品和(and)服務;商品和(and)服務經删減後,如該名單在(exist)各國(country)不(No)一(one)緻,指出(out)區别;就部分商品和(and)服務宣布駁回的(of),僅指出(out)宣布此類駁回的(of)國(country)家名稱;
14.已經就其繳納續展費的(of)國(country)家以(by)及該商标依然注冊的(of)國(country)家;
15.必要(want)時(hour),第八條第三款之1規定的(of)非強制性說明。
第八章 注冊證、通知和(and)公告
第二十九條 注冊證
(一(one))國(country)際局經原屬國(country)主管機關用(use)挂号信向所有人(people)寄送1份注冊證。上(superior)面印有注冊時(hour)登載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的(of)内容。
(二)國(country)際局用(use)挂号信向所有人(people),或對于(At)通過所有人(people)本國(country)主管機關續展的(of),向該主管機關寄送注冊證1份,上(superior)面印有續展注冊時(hour)登載于(At)國(country)際注冊簿的(of)内容。
第三十條 通知
(一(one))國(country)際局用(use)挂号信将國(country)際注冊,以(by)及臨時(hour)和(and)最終駁回保護、駁回的(of)最終決定、無效、第十九條規定的(of)摘要(want)、撤銷、更正和(and)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的(of)其他(he)變更事宜通知有關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
(二)國(country)際局用(use)挂号信向商标所有人(people)寄送臨時(hour)和(and)最終駁回保護通知、駁回的(of)最終決定,和(and)用(use)平信寄送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的(of)無效通知,以(by)及國(country)際注冊簿變更登記的(of)副本1份。
(三)國(country)際局用(use)挂号信酌情通知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或所有人(people),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和(and)第十三條規定有關不(No)齊備申請的(of)通知和(and)其他(he)通信。
第三十一(one)條 公告
(一(one))國(country)際局每月在(exist)題爲(for)《國(country)際商标》的(of)刊物中公告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的(of)注冊、續展、變更、撤銷、更正、最終駁回保護(但不(No)包括駁回理由),駁回的(of)最終決定、最終無效決定以(by)及第十九條規定的(of)摘要(want)和(and)已繳納第二期10年注冊費差額的(of)國(country)際注冊号;未繳納該注冊費差額被撤銷的(of)國(country)際注冊号和(and)未續展的(of)國(country)際注冊号于(At)第十條第三款和(and)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of)寬展期滿後公告。
(二)國(country)際局每年按所有人(people)姓名字母順序公告上(superior)一(one)年已經公告注冊的(of)索引。
(三)國(country)際局還公告有關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年度統計。
(四)各國(country)主管機關按與認繳的(of)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會費等級對等的(of)每一(one)單位,從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2份免費的(of)和(and)兩份半價的(of)紙制或向縮膠片《國(country)際商标》刊物。
第九章 注冊費和(and)規費
第三十二條 必要(want)的(of)注冊費和(and)規費
(一(one))國(country)際局收取以(by)瑞士法郎預付的(of)如下注冊費和(and)規費
1.國(country)際注冊或續展注冊費(瑞士法郎)
(1)基本注冊費
20年(第十條第一(one)款和(and)第二十五條第一(one)款) 670
首期10年(第十條第一(one)款) 430
第二期10年差額(第十條第二款) 560
(2)超過三類以(by)上(superior)每類商品和(and)服務的(of)附加注冊費(協定第七條第一(one)款和(and)第八條第二款第(2)項) 68
(3)向一(one)國(country)領土延伸補充注冊費(協定第三條之三,第七條第一(one)款和(and)第八條第二款第(3)項) 80
2.附加規費
(1)含有圖形要(want)素的(of)商标或特殊字體的(of)文字商标,以(by)彩色公告的(of)除外(第九條第一(one)款) 50
(2)以(by)彩色公告的(of)商标(第九條第二款第(2)項) 400
3.商品和(and)服務分類規費(第十二條第二款)
(1)商品和(and)服務未分類或未按類别排列 50
超過20個(indivual)詞的(of)每個(indivual)詞 4
(2)注明的(of)分類不(No)正确的(of)每個(indivual)詞 4
(但重新分類的(of)字數等于(At)或少于(At)19個(indivual)的(of),不(No)繳納規費)
4.使用(use)寬展期的(of)附加規費(第十條第三款和(and)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根據第(1)項應繳納注冊費的(of)50%
5.變更登記規費(協定第九條第四款和(and)細則第二十條)
(1)國(country)際注冊之後申請領土延伸(協定第三條之三第二款) 135
(2)全部轉讓國(country)際注冊 135
(3)就部分商品和(and)服務或部分國(country)家的(of)部分轉讓國(country)際注冊 135
(4)國(country)際注冊之後就全部或部分國(country)家申請删減商品和(and)服務,第三十三條之4規定的(of)情況除外 135
(5)變更一(one)項國(country)際注冊所有人(people)名稱和(and)地(land)址 70
同一(one)所有人(people)就其他(he)每項國(country)際注冊同時(hour)申請同項變更 10
(6)就一(one)項國(country)際注冊登記代理人(people)、變更代理人(people)或有關代理人(people)的(of)任何變更,第二條第一(one)款第(6)和(and)(7)項及第二條第三款第(1)項和(and)第(2)項規定的(of)情況除外。 30
同一(one)所有人(people)就其他(he)每項國(country)際注冊同時(hour)申請同項變更 10
6.提供國(country)際注冊簿内容資料規費(協定第五條之三第一(one)款)
(1)建立3頁以(by)内的(of)注冊簿摘錄 70
超過3頁以(by)上(superior)每頁 10
(2)關于(At)一(one)項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其他(he)書面證明或資料 50
同一(one)所有人(people)就其他(he)每項國(country)際注冊同時(hour)申請相同的(of)咨詢 10
(3)以(by)口頭形式提供的(of)每項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其他(he)資料 20
(4)一(one)項國(country)際注冊的(of)公告單行本或複印件每頁 5
(二)國(country)際局有權就加急服務以(by)及本條未規定的(of)服務收取規費,數額由其自行規定。
(三)注冊費和(and)規費金額如有變動,新的(of)金額适用(use)于(At)載有該變動生(born)效日期或其後日期的(of)國(country)際注冊,以(by)及現行期限于(At)該日或其後日期屆滿的(of)國(country)際注冊續展。對于(At)第二期10年的(of)差額費,新金額适用(use)于(At)變動生(born)效之後繳納的(of)差額費。
第三十三條 免除規費
免除規費的(of)是(yes):
(一(one))完全注銷一(one)項國(country)際注冊;
(二)在(exist)一(one)部分國(country)家放棄保護;
(三)根據第九條第四款申請國(country)際注冊同時(hour)就部分國(country)家删減商品和(and)服務;
(四)根據協定第六條第四款第一(one)句,由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申請删減商品和(and)服務;
(五)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在(exist)原屬國(country)有關商标注冊的(of)法律訴訟或終審判決(協定第六條第四款第二句);
(六)臨時(hour)或最終駁回通知或法院判決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的(of)任何登記;
(七)在(exist)第二條第一(one)款第6項及第7項和(and)第二條第三款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of)情況下,代理人(people)、變換代理人(people)和(and)有關代理人(people)的(of)登記。
第三十四條 注冊費和(and)規費的(of)繳納
(一(one))應向國(country)際局繳納的(of)費用(use)和(and)規費要(want)以(by)由下列方式支付:
1.在(exist)國(country)際局開立的(of)往來(Come)帳戶中支取;
2.向國(country)際局的(of)銀行帳戶轉帳;
3.銀行支票;
4.向國(country)際局郵政支票帳戶支付或轉帳;
5.現金支付。
(二)每次支付注冊費或規費,均需指出(out)款項用(use)途,以(by)及有關商标、申請人(people)姓名、或商标在(exist)國(country)際注冊簿登記的(of),指出(out)商标所有人(people)及其有關國(country)際注冊号和(and)日期。
(三)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應納款項之日,或應納款可從于(At)國(country)際局開立的(of)帳戶上(superior)提取的(of),國(country)際局收到(arrive)從該帳戶提款指令之日,則注冊費或規費在(exist)本細則意義上(superior)視爲(for)繳納。
第三十五條 附加注冊費和(and)補充注冊費的(of)分配
(一(one))協定第八條第五款提及的(of)分配系數,即實行預先審查的(of)國(country)家用(use)以(by)分配的(of)附加注冊費和(and)補充注冊費的(of)系數如下:
僅審查無效絕對原因的(of)國(country)家 2
此外并進行在(exist)先權審查的(of)國(country)家
1.根據他(he)人(people)的(of)異議 3
2.自行決定 4
(二)系數四亦适用(use)于(At)實行自行檢索,并指出(out)确切在(exist)先權的(of)國(country)家。
第十章 生(born)效和(and)過渡條款
第三十六條 生(born)效
本實施細則于(At)1989年1月1日生(born)效,并自即日起取代1974年6月21日并于(At)1975年9月29日、1981年11月24日和(and)1983年12月15日修改的(of)、商标國(country)際注冊馬德裏協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關于(At)某些注冊續展的(of)過渡條款
(一(one))1966年12月15日和(and)1973年12月15日之間注冊的(of)國(country)際商标,有兩個(indivual)注冊日期,一(one)個(indivual)是(yes)根據1957年6月15日在(exist)尼斯或1967年7月10日在(exist)斯德哥爾摩修訂的(of)協定确定的(of)日期,另一(one)個(indivual)是(yes)根據1934年6月2日在(exist)倫敦修改的(of)協定确定的(of)日期,并且各根據這(this)兩個(indivual)注冊日期要(want)求的(of)期限續展該項注冊的(of),以(by)最早的(of)日期确定續展日期。
(二)如果在(exist)規定期限内進行的(of)續展僅涉及适用(use)最近注冊日期的(of)國(country)家,應以(by)最近注冊日期确定續展日期。
(三)申請國(country)際注冊續展的(of)時(hour)候,商品和(and)服務未按商品和(and)服務類别的(of)順序排列的(of),國(country)際局同所有人(people)聯系,或國(country)家主管機關繳納應納續展注冊費的(of),同該機關聯系,在(exist)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of)期限允許的(of)情況下進行分類。根據協定第七條第二款,該分類不(No)構成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