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外觀專利侵權判定中的(of)設計空間
一(one)、設計空間的(of)含義
在(exist)我(I)國(country)的(of)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of)判定中,主要(want)是(yes)依據《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use)法律若幹問題的(of)解釋》中的(of)第九條、第十條和(and)第十一(one)條,三條明确規定了(Got it):判斷主體爲(for)“一(one)般消費者”,判斷範圍是(yes)“相同或近似類别産品”,判斷方法爲(for)“整體比較”法。但這(this)種判定模式中在(exist)實際應用(use)過程中出(out)現越來(Come)越多的(of)缺陷和(and)不(No)足:“一(one)般消費者”的(of)定義分裂,“整體比較”的(of)範圍變化不(No)确定性。爲(for)了(Got it)彌補這(this)種判定模式的(of)不(No)足,我(I)國(country)法院在(exist)外觀設計近似判斷中引入“設計空間”的(of)概念。
設計空間是(yes)指設計者在(exist)創作(do)特定産品外觀設計時(hour)的(of)自由度,即在(exist)排除了(Got it)公知設計、慣常變化、功能性設計和(and)非裝飾性設計後的(of)創作(do)空間。在(exist)外觀設計與在(exist)先設計相同或相似的(of)判斷中,可以(by)考慮設計空間或設計者的(of)創作(do)自由度,以(by)便準确确定一(one)般消費者的(of)知識水平和(and)認知能力。
設計空間較小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認定一(one)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arrive)不(No)同設計之間的(of)較小區别,其産品具有如下特征:産品現有設計密集,受産品本身的(of)功能和(and)該領域的(of)技術水平限制較大(big),産品的(of)實用(use)功能大(big)于(At)裝飾功能。比如較爲(for)成熟的(of)産品,設計空間相對較小。
設計空間較大(big)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認定一(one)般消費者通常不(No)容易注意到(arrive)不(No)同設計之間的(of)較小區别,其産品具有如下特征:該産品領域内的(of)産品形式多樣、風格迥異,産品的(of)局部細微設計的(of)變化不(No)會引起人(people)們(them)的(of)特别注意,對産品整體的(of)視覺效果影響較小。比如剛面市的(of)新種類産品,因爲(for)人(people)們(them)并不(No)熟悉其常見外形,設計空間相對較大(big)。
對于(At)設計空間大(big)小的(of)判斷,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相關案件中指出(out),設計空間的(of)大(big)小是(yes)相對的(of),因産品種類的(of)不(No)同而不(No)同,即使對同一(one)種産品而言,設計空間也會因産品現有技術的(of)增多、技術進步、法律變遷等因素而發生(born)相應的(of)變化,在(exist)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考量外觀設計産品的(of)設計空間,還需要(want)以(by)專利申請日時(hour)的(of)狀态爲(for)準。
在(exist)進行外觀設計專利對比判定時(hour),對于(At)設計空間不(No)同的(of)産品使用(use)相同的(of)判斷标準是(yes)行不(No)通的(of),這(this)也說明了(Got it)在(exist)判斷設計空間時(hour)需要(want)一(one)定的(of)考量因素,常見的(of)考量因素有以(by)下幾種。
功能性設計特征是(yes)指那些在(exist)該外觀設計産品的(of)一(one)般消費者看來(Come),由所要(want)實現的(of)特定功能唯一(one)決定而并不(No)考慮美學因素的(of)設計特征。比如車輪類産品,不(No)管是(yes)汽車車輪,還是(yes)兒童推車車輪,其特定的(of)基本功能都是(yes)要(want)滿足行駛的(of)需求,因此,車輪類産品的(of)外形必須設計爲(for)圓環狀。功能性設計特征的(of)判斷标準并不(No)在(exist)于(At)該設計特征是(yes)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of)限制而不(No)具有可選擇性,而在(exist)于(At)一(one)般消費者看來(Come)該設計特征是(yes)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從而不(No)需要(want)考慮該設計特征是(yes)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設計特征對于(At)外觀設計的(of)整體視覺效果通常不(No)具有顯著影響。
慣常設計是(yes)指産品所屬領域内司空見慣的(of)外觀設計,其屬于(At)現有設計中的(of)一(one)部分。對于(At)某類産品的(of)一(one)般消費者而言,他(he)們(them)對市場上(superior)已有的(of)該類産品的(of)外觀設計會有一(one)個(indivual)大(big)緻的(of)了(Got it)解。比如,開關面闆類産品的(of)整體外形,其慣常設計通常爲(for)薄型長方體;包裝類産品的(of)整體外形,其慣常設計通常爲(for)有一(one)定容積的(of)長方體或圓柱體。
(3)共性設計和(and)個(indivual)性設計
産品的(of)功能性設計和(and)慣常設計屬于(At)産品的(of)共性設計。在(exist)進行外觀設計專利對比判定時(hour),應該淡化共性設計對于(At)一(one)般消費者視覺效果的(of)影響,而強調個(indivual)性設計的(of)影響。比如,三門冰箱現有設計的(of)整體的(of)長方體形狀、三個(indivual)門之間的(of)長度比例、顯示屏的(of)形狀大(big)小以(by)及位置均已形成一(one)定的(of)行業标準化模式,屬于(At)該類産品的(of)共性設計;冰箱門面闆的(of)彎曲弧度以(by)及其上(superior)的(of)諸如把手、凹槽等的(of)設計,則成爲(for)對比判定時(hour)應重點考慮的(of)個(indivual)性設計。
(4)技術條件等其他(he)因素
技術條件是(yes)實現産品功能需求的(of)根本,有時(hour)候即使設計出(out)了(Got it)一(one)種特别新穎的(of)外觀設計,如果技術條件達不(No)到(arrive)要(want)求,該外觀設計也無法真正實現。技術條件不(No)會一(one)成不(No)變,随着社會的(of)進步、科技的(of)發展,技術條件也會相應地(land)變化。由于(At)技術進步、法律變遷以(by)及觀念變化等,設計空間可能由大(big)變小,也可能由小變大(big);因此,在(exist)外觀設計專利對比判定中考量外觀設計産品的(of)設計空間,需要(want)以(by)專利申請日時(hour)的(of)狀态爲(for)準。
三、案例分析
以(by)下爲(for)浙江萬豐摩輪有限公司與浙江今飛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案。
案例概述:2006年6月,浙江萬豐摩輪有限公司申請了(Got it)“摩托車車輪”的(of)外觀設計專利(以(by)下簡稱本專利和(and)涉案專利),并于(At)2007年4月獲得授權(專利号爲(for):200630110998.7),此外觀專利的(of)主視圖如圖1所示。2009年,浙江今飛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針對本專利兩次提出(out)無效請求,今飛公司主張,本外觀設計專利與申請日前在(exist)國(country)内外出(out)版物上(superior)公開發表的(of)産品外觀設計近似,并舉出(out)《bike》雜志2005年9月号封面和(and)封底作(do)爲(for)證據(以(by)下簡稱在(exist)先設計,圖未示出(out)),認爲(for)涉案專利不(No)符合《專利法》(2000 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的(of)規定。
專利複審委主張:本專利與在(exist)先設計的(of)區别在(exist)于(At):1、本專利比在(exist)先設計少一(one)根輻條;2、本專利輻條一(one)面爲(for)平滑,另一(one)面輻條表面有凹槽,而在(exist)先設計輻條表面爲(for)平滑和(and)凹槽交替輪換;3、本專利與在(exist)先設計輪毂表面的(of)加強筋圖案不(No)同。專利複審委認爲(for),摩托車車輪有輪辋、輻條和(and)輪毂三部分組成,圓形輪辋屬于(At)車輪的(of)慣常設計,相對輪辋,輻條的(of)形狀設計通常對車輪的(of)整體視覺更具有顯著的(of)影響,區别特征1和(and)2屬于(At)局部和(and)細微差别,對整體視覺效果不(No)具有顯著影響,而輪毂在(exist)使用(use)狀态下通常會被支架擋一(one)部分,因此,輪毂表面加強筋圖案的(of)差别對整體效果也不(No)具有顯著的(of)影響。因此,本專利與在(exist)先設計屬于(At)相近似的(of)外觀設計。
一(one)二審判決認爲(for):上(superior)述區别在(exist)設計空間有限的(of)車輪産品上(superior),已經對整體視覺效果産生(born)了(Got it)顯著的(of)影響,在(exist)該産品消費者所具有的(of)較高的(of)分辨能力下,足以(by)排除混淆。專利複審委認爲(for)定本專利與在(exist)先設計近似理由不(No)足,撤銷了(Got it)複審決定。
最高院終審認爲(for):即使摩托車車輪由輪辋、輻條、和(and)輪毂組成,且受到(arrive)設計功能限制的(of)情況,輻條的(of)設計隻有能符合受力平衡的(of)要(want)求,仍可以(by)有各種各樣的(of)形式,存在(exist)較大(big)的(of)設計空間。兩摩托車的(of)整體形狀特别是(yes)輻條的(of)造型給一(one)般消費者留下了(Got it)相近似的(of)整體視覺印象。兩者的(of)差别均屬于(At)局部細微變化,對整體視覺效果不(No)具有顯著的(of)影響。因此,本專利與在(exist)先設計屬于(At)相近似的(of)外觀設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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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Come)源: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專利部 童桂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