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标識标注辦法》(第63号)
第六十三号
《專利标識标注辦法》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田力普
二〇一(one)二年三月八日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專利标識的(of)标注方式,維護正常的(of)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以(by)下簡稱專利法)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實施細則》的(of)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标注專利标識的(of),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by)标注。
第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負責在(exist)本行政區域内對标注專利标識的(of)行爲(for)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exist)授予專利權之後的(of)專利權有效期内,專利權人(people)或者經專利權人(people)同意享有專利标識标注權的(of)被許可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其專利産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of)産品、該産品的(of)包裝或者該産品的(of)說明書等材料上(superior)标注專利标識。
第五條 标注專利标識的(of),應當标明下述内容:
(一(one))采用(use)中文标明專利權的(of)類别,例如中國(country)發明專利、中國(country)實用(use)新型專利、中國(country)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授予專利權的(of)專利号。
除上(superior)述内容之外,可以(by)附加其他(he)文字、圖形标記,但附加的(of)文字、圖形标記及其标注方式不(No)得誤導公衆。
第六條 在(exist)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of)産品、該産品的(of)包裝或者該産品的(of)說明書等材料上(superior)标注專利标識的(of),應當采用(use)中文标明該産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of)産品。
第七條 專利權被授予前在(exist)産品、該産品的(of)包裝或者該産品的(of)說明書等材料上(superior)進行标注的(of),應當采用(use)中文标明中國(country)專利申請的(of)類别、專利申請号,并标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第八條 專利标識的(of)标注不(No)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of),由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責令改正。
專利标識标注不(No)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爲(for)的(of),由管理專利工作(do)的(of)部門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of)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令第二十九号發布的(of)《專利标記和(and)專利号标注方式的(of)規定》同時(hour)廢止。
專利标識标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