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的(of)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二章 著作(do)權
第一(one)節 著作(do)權人(people)及其權利
第二節 著作(do)權歸屬
第三節 權利的(of)保護期
第四節 權利的(of)限制
第三章 著作(do)權許可使用(use)和(and)轉讓合同
第四章 出(out)版、表演、錄音錄像、 播放
第一(one)節 圖書、報刊的(of)出(out)版
第二節 表演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and)執法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保護文學、藝術和(and)科學作(do)品作(do)者的(of)著作(do)權,以(by)及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益,鼓勵有益于(At)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of)作(do)品的(of)創作(do)和(and)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and)科學事業的(of)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country)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作(do)品,不(No)論是(yes)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do)權。
外國(country)人(people)、無國(country)籍人(people)的(of)作(do)品根據其作(do)者所屬國(country)或者經常居住地(land)國(country)同中國(country)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享有的(of)著作(do)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country)人(people)、無國(country)籍人(people)的(of)作(do)品首先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出(out)版的(of),依照本法享有著作(do)權。
未與中國(country)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country)際條約的(of)國(country)家的(of)作(do)者以(by)及無國(country)籍人(people)的(of)作(do)品首次在(exist)中國(country)參加的(of)國(country)際條約的(of)成員國(country)出(out)版的(of),或者在(exist)成員國(country)和(and)非成員國(country)同時(hour)出(out)版的(of),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of)作(do)品,包括以(by)下列形式創作(do)的(of)文學、藝術和(and)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do)品:
(一(one))文字作(do)品;
(二)口述作(do)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do)品;
(四)美術、建築作(do)品;
(五)攝影作(do)品;
(六)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
(七)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land)圖、示意圖等圖形作(do)品和(and)模型作(do)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作(do)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out)版、傳播的(of)作(do)品,不(No)受本法保護。
著作(do)權人(people)行使著作(do)權,不(No)得違反憲法和(and)法律,不(No)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No)适用(use)于(At):
(一(one))法律、法規,國(country)家機關的(of)決議、決定、命令和(and)其他(he)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of)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hour)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use)數表、通用(use)表格和(and)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保護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country)的(of)著作(do)權管理工作(do);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的(of)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of)著作(do)權管理工作(do)。
第八條 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授權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by)以(by)自己的(of)名義爲(for)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主張權利,并可以(by)作(do)爲(for)當事人(people)進行涉及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是(yes)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do)權許可使用(use)費的(of)收取和(and)分配,以(by)及對其監督和(and)管理等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章 著作(do)權
第一(one)節 著作(do)權人(people)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do)權人(people)包括:
(一(one))作(do)者;
(二)其他(he)依照本法享有著作(do)權的(of)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
第十條 著作(do)權包括下列人(people)身權和(and)财産權:
(一(one))發表權,即決定作(do)品是(yes)否公之于(At)衆的(of)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do)者身份,在(exist)作(do)品上(superior)署名的(of)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he)人(people)修改作(do)品的(of)權利;
(四)保護作(do)品完整權,即保護作(do)品不(No)受歪曲、篡改的(of)權利;
(五)複制權,即以(by)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do)品制作(do)一(one)份或者多份的(of)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by)出(out)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do)品的(of)原件或者複制件的(of)權利;
(七)出(out)租權,即有償許可他(he)人(people)臨時(hour)使用(use)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計算機軟件的(of)權利,計算機軟件不(No)是(yes)出(out)租的(of)主要(want)标的(of)的(of)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do)品、攝影作(do)品的(of)原件或者複制件的(of)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do)品,以(by)及用(use)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do)品的(of)表演的(of)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等的(of)權利;
(十一(one))廣播權,即以(by)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do)品,以(by)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of)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of)作(do)品,以(by)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he)傳送符号、聲音、圖像的(of)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of)作(do)品的(of)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by)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do)品,使公衆可以(by)在(exist)其個(indivual)人(people)選定的(of)時(hour)間和(and)地(land)點獲得作(do)品的(of)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by)攝制電影或者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将作(do)品固定在(exist)載體上(superior)的(of)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do)品,創作(do)出(out)具有獨創性的(of)新作(do)品的(of)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将作(do)品從一(one)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one)種語言文字的(of)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将作(do)品或者作(do)品的(of)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do)品的(of)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do)權人(people)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著作(do)權人(people)可以(by)許可他(he)人(people)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do)權人(people)可以(by)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節 著作(do)權歸屬
第十一(one)條 著作(do)權屬于(At)作(do)者,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創作(do)作(do)品的(of)公民是(yes)作(do)者。
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主持,代表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意志創作(do),并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承擔責任的(of)作(do)品,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視爲(for)作(do)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exist)作(do)品上(superior)署名的(of)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爲(for)作(do)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do)品而産生(born)的(of)作(do)品,其著作(do)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people)享有,但行使著作(do)權時(hour)不(No)得侵犯原作(do)品的(of)著作(do)權。
第十三條 兩人(people)以(by)上(superior)合作(do)創作(do)的(of)作(do)品,著作(do)權由合作(do)作(do)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do)的(of)人(people),不(No)能成爲(for)合作(do)作(do)者。
合作(do)作(do)品可以(by)分割使用(use)的(of),作(do)者對各自創作(do)的(of)部分可以(by)單獨享有著作(do)權,但行使著作(do)權時(hour)不(No)得侵犯合作(do)作(do)品整體的(of)著作(do)權。
第十四條 彙編若幹作(do)品、作(do)品的(of)片段或者不(No)構成作(do)品的(of)數據或者其他(he)材料,對其内容的(of)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of)作(do)品,爲(for)彙編作(do)品,其著作(do)權由彙編人(people)享有,但行使著作(do)權時(hour),不(No)得侵犯原作(do)品的(of)著作(do)權。
第十五條 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的(of)著作(do)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do)詞、作(do)曲等作(do)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of)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中的(of)劇本、音樂等可以(by)單獨使用(use)的(of)作(do)品的(of)作(do)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do)權。
第十六條 公民爲(for)完成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工作(do)任務所創作(do)的(of)作(do)品是(yes)職務作(do)品,除本條第二款的(of)規定以(by)外,著作(do)權由作(do)者享有,但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有權在(exist)其業務範圍内優先使用(use)。作(do)品完成兩年内,未經單位同意,作(do)者不(No)得許可第三人(people)以(by)與單位使用(use)的(of)相同方式使用(use)該作(do)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職務作(do)品,作(do)者享有署名權,著作(do)權的(of)其他(he)權利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給予作(do)者獎勵:
(一(one))主要(want)是(yes)利用(us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物質技術條件創作(do),并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承擔責任的(of)工程設計圖、産品設計圖、地(land)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do)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do)權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的(of)職務作(do)品。
第十七條 受委托創作(do)的(of)作(do)品,著作(do)權的(of)歸屬由委托人(people)和(and)受托人(people)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do)明确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of),著作(do)權屬于(At)受托人(people)。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do)品原件所有權的(of)轉移,不(No)視爲(for)作(do)品著作(do)權的(of)轉移,但美術作(do)品原件的(of)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people)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do)權屬于(At)公民的(of),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在(exist)本法規定的(of)保護期内,依照繼承法的(of)規定轉移。
著作(do)權屬于(At)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在(exist)本法規定的(of)保護期内,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由國(country)家享有。
第三節 權利的(of)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do)者的(of)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do)品完整權的(of)保護期不(No)受限制。
第二十一(one)條 公民的(of)作(do)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作(do)者終生(born)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于(At)作(do)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如果是(yes)合作(do)作(do)品,截止于(At)最後死亡的(of)作(do)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
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作(do)品、著作(do)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的(of)職務作(do)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作(do)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但作(do)品自創作(do)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發表的(of),本法不(No)再保護。
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攝影作(do)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作(do)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但作(do)品自創作(do)完成後五十年内未發表的(of),本法不(No)再保護。
第四節 權利的(of)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exist)下列情況下使用(use)作(do)品,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不(No)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do)者姓名、作(do)品名稱,并且不(No)得侵犯著作(do)權人(people)依照本法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一(one))爲(for)個(indivual)人(people)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use)他(he)人(peopl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二)爲(for)介紹、評論某一(one)作(do)品或者說明某一(one)問題,在(exist)作(do)品中适當引用(use)他(he)人(peopl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三)爲(for)報道時(hour)事新聞,在(exist)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No)可避免地(land)再現或者引用(us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he)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of)關于(At)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of)時(hour)事性文章,但作(do)者聲明不(No)許刊登、播放的(of)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exist)公衆集會上(superior)發表的(of)講話,但作(do)者聲明不(No)許刊登、播放的(of)除外;
(六)爲(for)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制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people)員使用(use),但不(No)得出(out)版發行;
(七)國(country)家機關爲(for)執行公務在(exist)合理範圍内使用(use)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爲(for)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of)需要(want),複制本館收藏的(of)作(do)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use),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exist)室外公共場所的(of)藝術作(do)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one))将中國(country)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已經發表的(of)以(by)漢語言文字創作(do)的(of)作(do)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do)品在(exist)國(country)内出(out)版發行;
(十二)将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改成盲文出(out)版。
前款規定适用(use)于(At)對出(out)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of)權利的(of)限制。
第二十三條 爲(for)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and)國(country)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out)版教科書,除作(do)者事先聲明不(No)許使用(use)的(of)外,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在(exist)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of)作(do)品片段或者短小的(of)文字作(do)品、音樂作(do)品或者單幅的(of)美術作(do)品、攝影作(do)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do)者姓名、作(do)品名稱,并且不(No)得侵犯著作(do)權人(people)依照本法享有的(of)其他(he)權利。
前款規定适用(use)于(At)對出(out)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of)權利的(of)限制。
第三章 著作(do)權許可使用(use)和(and)轉讓合同
第二十四條 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應當同著作(do)權人(people)訂立許可使用(use)合同,本法規定可以(by)不(No)經許可的(of)除外。
許可使用(use)合同包括下列主要(want)内容:
(一(one))許可使用(use)的(of)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use)的(of)權利是(yes)專有使用(use)權或者非專有使用(use)權;
(三)許可使用(use)的(of)地(land)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标準和(and)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for)需要(want)約定的(of)其他(he)内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one)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of)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want)内容:
(一(one))作(do)品的(of)名稱;
(二)轉讓的(of)權利種類、地(land)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of)日期和(and)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for)需要(want)約定的(of)其他(he)内容。
第二十六條 許可使用(use)合同和(and)轉讓合同中著作(do)權人(people)未明确許可、轉讓的(of)權利,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同意,另一(one)方當事人(people)不(No)得行使。
第二十七條 使用(use)作(do)品的(of)付酬标準可以(by)由當事人(people)約定,也可以(by)按照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of)付酬标準支付報酬。當事人(people)約定不(No)明确的(of),按照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of)付酬标準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 出(out)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的(of),不(No)得侵犯作(do)者的(of)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do)品完整權和(and)獲得報酬的(of)權利。
第四章 出(out)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one)節 圖書、報刊的(of)出(out)版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out)版者出(out)版圖書應當和(and)著作(do)權人(people)訂立出(out)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out)版者對著作(do)權人(people)交付出(out)版的(of)作(do)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of)專有出(out)版權受法律保護,他(he)人(people)不(No)得出(out)版該作(do)品。
第三十一(one)條 著作(do)權人(people)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do)品。圖書出(out)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of)出(out)版質量、期限出(out)版圖書。
圖書出(out)版者不(No)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out)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of)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圖書出(out)版者重印、再版作(do)品的(of),應當通知著作(do)權人(people),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out)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條 著作(do)權人(people)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of),自稿件發出(out)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arrive)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of),或者自稿件發出(out)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arrive)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of),可以(by)将同一(one)作(do)品向其他(he)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of)除外。
作(do)品刊登後,除著作(do)權人(people)聲明不(No)得轉載、摘編的(of)外,其他(he)報刊可以(by)轉載或者作(do)爲(for)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do)權人(people)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out)版者經作(do)者許可,可以(by)對作(do)品修改、删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by)對作(do)品作(do)文字性修改、删節。對内容的(of)修改,應當經作(do)者許可。
第三十四條 出(out)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已有作(do)品而産生(born)的(of)作(do)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彙編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原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條 出(out)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出(out)版的(of)圖書、期刊的(of)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十年,截止于(At)使用(use)該版式設計的(of)圖書、期刊首次出(out)版後第十年的(of)12月31日。
第二節 表演
第三十六條 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演出(out),表演者(演員、演出(out)單位)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out)組織者組織演出(out),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使用(use)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do)品而産生(born)的(of)作(do)品進行演出(out),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原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one))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No)受歪曲;
(三)許可他(he)人(people)從現場直播和(and)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he)人(people)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he)人(people)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of)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he)人(people)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people)以(by)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of)方式使用(use)作(do)品,還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第(二)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不(No)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one)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該表演發生(born)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制作(do)者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制作(do)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do)者使用(use)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do)品而産生(born)的(of)作(do)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do)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原作(do)品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do)者使用(use)他(he)人(people)已經合法錄制爲(for)錄音制品的(of)音樂作(do)品制作(do)錄音制品,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do)權人(people)聲明不(No)許使用(use)的(of)不(No)得使用(use)。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do)者制作(do)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one)條 錄音錄像制作(do)者對其制作(do)的(of)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he)人(people)複制、發行、出(out)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并獲得報酬的(of)權利;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該制品首次制作(do)完成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
被許可人(people)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he)人(people)未發表的(of)作(do)品,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he)人(people)已發表的(of)作(do)品,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out)版的(of)錄音制品,可以(by)不(No)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people)另有約定的(of)除外。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規定。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of)下列行爲(for):
(一(one))将其播放的(of)廣播、電視轉播;
(二)将其播放的(of)廣播、電視錄制在(exist)音像載體上(superior)以(by)及複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of)權利的(of)保護期爲(for)五十年,截止于(At)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of)12月31日。
第四十五條 電視台播放他(he)人(people)的(of)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do)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he)人(people)的(of)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和(and)執法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爲(for)的(of),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one))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發表其作(do)品的(of);
(二)未經合作(do)作(do)者許可,将與他(he)人(people)合作(do)創作(do)的(of)作(do)品當作(do)自己單獨創作(do)的(of)作(do)品發表的(of);
(三)沒有參加創作(do),爲(for)謀取個(indivual)人(people)名利,在(exist)他(he)人(people)作(do)品上(superior)署名的(of);
(四)歪曲、篡改他(he)人(people)作(do)品的(of);
(五)剽竊他(he)人(people)作(do)品的(of);
(六)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以(by)展覽、攝制電影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使用(use)作(do)品,或者以(by)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use)作(do)品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七)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of);
(八)未經電影作(do)品和(and)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許可,出(out)租其作(do)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九)未經出(out)版者許可,使用(use)其出(out)版的(of)圖書、期刊的(of)版式設計的(of);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of);
(十一(one))其他(he)侵犯著作(do)權以(by)及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益的(of)行爲(for)。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爲(for)的(of),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hour)損害公共利益的(of),可以(by)由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for),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制品,并可處以(by)罰款;情節嚴重的(of),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by)沒收主要(want)用(use)于(At)制作(do)侵權複制品的(of)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do)品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二)出(out)版他(he)人(people)享有專有出(out)版權的(of)圖書的(of);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of)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do)者許可,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制作(do)的(of)錄音錄像制品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制廣播、電視的(of),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六)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people)爲(for)其作(do)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of)保護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技術措施的(of),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七)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許可,故意删除或者改變作(do)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of)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of),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of)除外;
(八)制作(do)、出(out)售假冒他(he)人(people)署名的(of)作(do)品的(of)。
第四十八條 侵犯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侵權人(people)應當按照權利人(people)的(of)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by)計算的(of),可以(by)按照侵權人(people)的(of)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people)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所支付的(of)合理開支。
權利人(people)的(of)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people)的(of)違法所得不(No)能确定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for)的(of)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賠償。
第四十九條 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有證據證明他(he)人(people)正在(exist)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其權利的(of)行爲(for),如不(No)及時(hour)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難以(by)彌補的(of)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for)和(and)财産保全的(of)措施。
人(people)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and)第九十九條的(of)規定。
第五十條 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在(exist)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by)後難以(by)取得的(of)情況下,著作(do)權人(people)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people)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exist)四十八小時(hour)内作(do)出(out)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of),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責令申請人(people)提供擔保,申請人(people)不(No)提供擔保的(of),駁回申請。
申請人(people)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内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At)侵犯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可以(by)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制品以(by)及進行違法活動的(of)财物。
第五十二條 複制品的(of)出(out)版者、制作(do)者不(No)能證明其出(out)版、制作(do)有合法授權的(of),複制品的(of)發行者或者電影作(do)品或者以(by)類似攝制電影的(of)方法創作(do)的(of)作(do)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of)複制品的(of)出(out)租者不(No)能證明其發行、出(out)租的(of)複制品有合法來(Come)源的(of),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不(No)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No)符合約定條件的(of),應當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法通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著作(do)權糾紛可以(by)調解,也可以(by)根據當事人(people)達成的(of)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do)權合同中的(of)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people)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exist)著作(do)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of),可以(by)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對行政處罰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期滿不(No)起訴又不(No)履行的(of),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法所稱的(of)著作(do)權即版權。
第五十七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of)出(out)版,指作(do)品的(of)複制、發行。
第五十八條 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of)保護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法規定的(of)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出(out)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do)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of)權利,在(exist)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of)保護期的(of),依照本法予以(by)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born)的(of)侵權或者違約行爲(for),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爲(for)發生(born)時(hour)的(of)有關規定和(and)政策處理。
第六十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