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
(第429号)
《著作(do)權集體管理條例》已經2004年12月22日國(country)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著作(do)權集體管理活動,便于(At)著作(do)權人(people)和(and)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人(people)(以(by)下簡稱權利人(people))行使權利和(and)使用(use)者使用(use)作(do)品,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以(by)下簡稱著作(do)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作(do)權集體管理,是(yes)指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people)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people)的(of)有關權利并以(by)自己的(of)名義進行的(of)下列活動:
(一(one))與使用(use)者訂立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許可使用(use)合同(以(by)下簡稱許可使用(use)合同);
(二)向使用(use)者收取使用(use)費;
(三)向權利人(people)轉付使用(use)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訴訟、仲裁等。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是(yes)指爲(for)權利人(people)的(of)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people)授權、對權利人(people)的(of)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of)社會團體。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of)行政法規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進行登記并開展活動。
第四條 著作(do)權法規定的(of)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out)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複制權等權利人(people)自己難以(by)有效行使的(of)權利,可以(by)由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集體管理。
第五條 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主管全國(country)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工作(do)。
第六條 除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立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從事著作(do)權集體管理活動。
第二章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設立
第七條 依法享有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的(of)中國(country)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可以(by)發起設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
設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發起設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權利人(people)不(No)少于(At)50人(people);
(二)不(No)與已經依法登記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業務範圍交叉、重合;
(三)能在(exist)全國(country)範圍代表相關權利人(people)的(of)利益;
(四)有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章程草案、使用(use)費收取标準草案和(and)向權利人(people)轉付使用(use)費的(of)辦法(以(by)下簡稱使用(use)費轉付辦法)草案。
第八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名稱、住所;
(二)設立宗旨;
(三)業務範圍;
(四)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五)會員大(big)會的(of)最低人(people)數;
(六)理事會的(of)職責及理事會負責人(people)的(of)條件和(and)産生(born)、罷免的(of)程序;
(七)管理費提取、使用(use)辦法;
(八)會員加入、退出(out)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條件、程序;
(九)章程的(of)修改程序;
(十)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的(of)條件、程序和(and)終止後資産的(of)處理。
第九條 申請設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向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of)條件的(of)材料。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do)出(out)批準或者不(No)予批準的(of)決定。批準的(of),發給著作(do)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不(No)予批準的(of),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people)應當自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發給著作(do)權集體管理許可證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of)行政法規到(arrive)國(country)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one)條 依法登記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國(country)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記證書副本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備案;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應當将報備的(of)登記證書副本以(by)及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章程、使用(use)費收取标準、使用(use)費轉付辦法予以(by)公告。
第十二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of)行政法規到(arrive)國(country)務院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經依法登記的(of),應當将分支機構的(of)登記證書副本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予以(by)公告。
第十三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下列因素制定使用(use)費收取标準:
(一(one))使用(use)作(do)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of)時(hour)間、方式和(and)地(land)域範圍;
(二)權利的(of)種類;
(三)訂立許可使用(use)合同和(and)收取使用(use)費工作(do)的(of)繁簡程度。
第十四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權利人(people)的(of)作(do)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使用(use)情況制定使用(use)費轉付辦法。
第十五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将章程修改草案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經國(country)務院民政部門核準後,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予以(by)公告。
第十六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被依法撤銷登記的(of),自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不(No)得再進行著作(do)權集體管理業務活動。
第三章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機構
第十七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大(big)會(以(by)下簡稱會員大(big)會)爲(for)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權力機構。
會員大(big)會由理事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召集。理事會應當于(At)會員大(big)會召開60日以(by)前将會議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和(and)拟審議事項予以(by)公告;出(out)席會員大(big)會的(of)會員,應當于(At)會議召開30日以(by)前報名。報名出(out)席會員大(big)會的(of)會員少于(At)章程規定的(of)最低人(people)數時(hour),理事會應當将會員大(big)會報名情況予以(by)公告,會員可以(by)于(At)會議召開5日以(by)前補充報名,并由全部報名出(out)席會員大(big)會的(of)會員舉行會員大(big)會。
會員大(big)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制定和(and)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and)修改使用(use)費收取标準;
(三)制定和(and)修改使用(use)費轉付辦法;
(四)選舉和(and)罷免理事;
(五)審議批準理事會的(of)工作(do)報告和(and)财務報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使用(use)費轉付方案和(and)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of)比例;
(八)決定其他(he)重大(big)事項。
會員大(big)會每年召開一(one)次;經10%以(by)上(superior)會員或者理事會提議,可以(by)召開臨時(hour)會員大(big)會。會員大(big)會作(do)出(out)決定,應當經出(out)席會議的(of)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理事會,對會員大(big)會負責,執行會員大(big)會決定。理事會成員不(No)得少于(At)9人(people)。
理事會任期爲(for)4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可以(by)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是(yes)換屆延期不(No)得超過1年。
第四章 著作(do)權集體管理活動
第十九條 權利人(people)可以(by)與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以(by)書面形式訂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of)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進行管理。權利人(people)符合章程規定加入條件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與其訂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合同,不(No)得拒絕。
權利人(people)與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即成爲(for)該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會員。
第二十條 權利人(people)與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No)得在(exist)合同約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he)人(people)行使合同約定的(of)由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of)權利。
第二十一(one)條 權利人(people)可以(by)依照章程規定的(of)程序,退出(out)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終止著作(do)權集體管理合同。但是(yes),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已經與他(he)人(people)訂立許可使用(use)合同的(of),該合同在(exist)期限屆滿前繼續有效;該合同有效期内,權利人(people)有權獲得相應的(of)使用(use)費并可以(by)查閱有關業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 外國(country)人(people)、無國(country)籍人(people)可以(by)通過與中國(country)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of)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country)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享有的(of)著作(do)權或者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
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議,是(yes)指中國(country)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of)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exist)其所在(exist)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of)協議。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of)相互代表協議應當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予以(by)公告。
第二十三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管理的(of)作(do)品、錄音錄像制品等,應當與使用(use)者以(by)書面形式訂立許可使用(use)合同。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不(No)得與使用(use)者訂立專有許可使用(use)合同。
使用(use)者以(by)合理的(of)條件要(want)求與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use)合同,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不(No)得拒絕。
許可使用(use)合同的(of)期限不(No)得超過2年;合同期限屆滿可以(by)續訂。
第二十四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people)和(and)使用(use)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of)權利種類和(and)作(do)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of)名稱、權利人(people)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of)期限。
權利人(people)和(and)使用(use)者對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of)權利的(of)信息進行咨詢時(hour),該組織應當予以(by)答複。
第二十五條 除著作(do)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and)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支付的(of)使用(use)費外,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公告的(of)使用(use)費收取标準,與使用(use)者約定收取使用(use)費的(of)具體數額。
第二十六條 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one)使用(use)方式向同一(one)使用(use)者收取使用(use)費,可以(by)事先協商确定由其中一(one)個(indivual)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one)收取。統一(one)收取的(of)使用(use)費在(exist)有關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經協商分配。
第二十七條 使用(use)者向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use)費時(hour),應當提供其使用(use)的(of)作(do)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of)名稱、權利人(people)姓名或者名稱和(and)使用(use)的(of)方式、數量、時(hour)間等有關使用(use)情況;許可使用(use)合同另有約定的(of)除外。
使用(use)者提供的(of)有關使用(use)情況涉及該使用(use)者商業秘密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by)從收取的(of)使用(use)費中提取一(one)定比例作(do)爲(for)管理費,用(use)于(At)維持其正常的(of)業務活動。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提取管理費的(of)比例應當随着使用(use)費收入的(of)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of)使用(use)費,在(exist)提取管理費後,應當全部轉付給權利人(people),不(No)得挪作(do)他(he)用(use)。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使用(use)費,應當編制使用(use)費轉付記錄。使用(use)費轉付記錄應當載明使用(use)費總額、管理費數額、權利人(people)姓名或者名稱、作(do)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等的(of)名稱、有關使用(use)情況、向各權利人(people)轉付使用(use)費的(of)具體數額等事項,并應當保存10年以(by)上(superior)。
第五章 對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監督
第三十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建立财務、會計制度和(and)資産管理制度,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一(one)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資産使用(use)和(and)财務管理受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和(and)民政部門的(of)監督。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在(exist)每個(indivual)會計年度結束時(hour)制作(do)财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記錄,供權利人(people)和(and)使用(use)者查閱:
(一(one))作(do)品許可使用(use)情況;
(二)使用(use)費收取和(and)轉付情況;
(三)管理費提取和(and)使用(use)情況。
權利人(people)有權查閱、複制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财務報告、工作(do)報告和(and)其他(he)業務材料;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權利人(people)認爲(for)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向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one))權利人(people)符合章程規定的(of)加入條件要(want)求加入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會員依照章程規定的(of)程序要(want)求退出(out)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的(of);
(二)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不(No)按照規定收取、轉付使用(use)費,或者不(No)按照規定提取、使用(use)管理費的(of);
(三)權利人(people)要(want)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of)記錄、業務材料,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of)。
第三十四條 使用(use)者認爲(for)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向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one))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use)者訂立許可使用(use)合同的(of);
(二)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未根據公告的(of)使用(use)費收取标準約定收取使用(use)費的(of)具體數額的(of);
(三)使用(use)者要(want)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of)記錄,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of)。
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people)和(and)使用(use)者以(by)外的(of)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認爲(for)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of)行爲(for)的(of),可以(by)向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十六條 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arrive)檢舉、舉報之日起60日内對檢舉、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可以(by)采取下列方式對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并應當對監督活動作(do)出(out)記錄:
(一(one))檢查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業務活動是(yes)否符合本條例及其章程的(of)規定;
(二)核查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and)決算報告及其他(he)有關業務材料;
(三)派員列席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的(of)會員大(big)會、理事會等重要(want)會議。
第三十八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國(country)務院民政部門和(and)其他(he)有關部門的(of)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one))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将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of)相互代表協議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備案的(of);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的(of);
(三)未根據公告的(of)使用(use)費收取标準約定收取使用(use)費的(of)具體數額的(of)。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超出(out)業務範圍管理權利人(people)的(of)權利的(of),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與使用(use)者訂立的(of)許可使用(use)合同無效;給權利人(people)、使用(use)者造成損害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No)改正的(of),責令會員大(big)會或者理事會根據本條例規定的(of)權限罷免或者解聘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
(一(one))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與權利人(people)訂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合同的(of),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one)條的(of)規定拒絕會員退出(out)該組織的(of)要(want)求的(of);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use)者訂立許可使用(use)合同的(of);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取管理費的(of);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轉付使用(use)費的(of);
(五)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of)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and)決算報告或者其他(he)有關業務材料的(of)。
第四十一(one)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自國(country)務院民政部門發給登記證書之日起超過6個(indivual)月無正當理由未開展著作(do)權集體管理活動,或者連續中止著作(do)權集體管理活動6個(indivual)月以(by)上(superior)的(of),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吊銷其著作(do)權集體管理許可證,并由國(country)務院民政部門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by)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of)規定,使用(use)者能夠提供有關使用(use)情況而拒絕提供,或者在(exist)提供有關使用(use)情況時(hour)弄虛作(do)假的(of),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by)中止許可使用(use)合同。
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分支機構,或者擅自從事著作(do)權集體管理活動的(of),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予以(by)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審批和(and)監督工作(do)的(of)國(country)家行政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自本條例生(born)效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将其章程、使用(use)費收取标準、使用(use)費轉付辦法及其他(he)有關材料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審核,并将其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of)相互代表協議報國(country)務院著作(do)權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依照著作(do)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of)規定使用(use)他(he)人(people)作(do)品,未能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of)規定向權利人(people)支付使用(use)費的(of),應當将使用(use)費連同郵資以(by)及使用(use)作(do)品的(of)有關情況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由該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将使用(use)費轉付給權利人(people)。
負責轉付使用(use)費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作(do)品使用(use)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people)、使用(use)者查詢。
負責轉付使用(use)費的(of)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by)從其收到(arrive)的(of)使用(use)費中提取管理費,管理費按照會員大(big)會決定的(of)該集體管理組織管理費的(of)比例減半提取。除管理費外,該著作(do)權集體管理組織不(No)得從其收到(arrive)的(of)使用(use)費中提取其他(he)任何費用(use)。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