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
(第300号)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已經2001年3月28日國(country)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二00一(one)年四月二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鼓勵集成電路技術的(of)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的(of)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
(一(one))集成電路,是(yes)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by)半導體材料爲(for)基片,将至少有一(one)個(indivual)是(yes)有源元件的(of)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元件和(and)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exist)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superior),以(by)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of)中間産品或者最終産品;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by)下簡稱布圖設計),是(yes)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one)個(indivual)是(yes)有源元件的(of)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元件和(and)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of)三維配置,或者爲(for)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of)上(superior)述三維配置;
(三)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是(yes)指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對布圖設計享有專有權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
(四)複制,是(yes)指重複制作(do)布圖設計或者含有該布圖設計的(of)集成電路的(of)行爲(for);
(五)商業利用(use),是(yes)指爲(for)商業目的(of)進口、銷售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提供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of)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of)物品的(of)行爲(for)。
第三條 中國(country)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創作(do)的(of)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country)人(people)創作(do)的(of)布圖設計首先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投入商業利用(use)的(of),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外國(country)人(people)創作(do)的(of)布圖設計,其創作(do)者所屬國(country)同中國(country)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與中國(country)共同參加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國(country)際條約的(of),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第四條 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yes)創作(do)者自己的(of)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exist)其創作(do)時(hour)該布圖設計在(exist)布圖設計創作(do)者和(and)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No)是(yes)公認的(of)常規設計。
受保護的(of)由常規設計組成的(of)布圖設計,其組合作(do)爲(for)整體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of)條件。
第五條 本條例對布圖設計的(of)保護,不(No)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do)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實務指南)
第六條 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負責布圖設計專有權的(of)有關管理工作(do)。
第二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
第七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享有下列專有權:
(一(one))對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的(of)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of)部分進行複制;
(二)将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of)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of)物品投入商業利用(use)。
第八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登記産生(born)。
未經登記的(of)布圖設計不(No)受本條例保護。
第九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At)布圖設計創作(do)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主持,依據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意志而創作(do),并由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承擔責任的(of)布圖設計,該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是(yes)創作(do)者。
由自然人(people)創作(do)的(of)布圖設計,該自然人(people)是(yes)創作(do)者。
第十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合作(do)創作(do)的(of)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of)歸屬由合作(do)者約定;未作(do)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的(of),其專有權由合作(do)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one)條 受委托創作(do)的(of)布圖設計,其專有權的(of)歸屬由委托人(people)和(and)受托人(people)雙方約定;未作(do)約定或者約定不(No)明的(of),其專有權由受托人(people)享有。
第十二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of)保護期爲(for)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exist)世界任何地(land)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use)之日起計算,以(by)較前日期爲(for)準。但是(yes),無論是(yes)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use),布圖設計自創作(do)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No)再受本條例保護。
第十三條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At)自然人(people)的(of),該自然人(people)死亡後,其專有權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保護期内依照繼承法的(of)規定轉移。
布圖設計專有權屬于(At)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變更、終止後,其專有權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保護期内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享有;沒有承繼其權利、義務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該布圖設計進入公有領域。
第三章 布圖設計的(of)登記
第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工作(do),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的(of)布圖設計涉及國(country)家安全或者重大(big)利益,需要(want)保密的(of),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
(一(one))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二)布圖設計的(of)複制件或者圖樣;
(三)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use)的(of),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of)集成電路樣品;
(四)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規定的(of)其他(he)材料。
第十七條 布圖設計自其在(exist)世界任何地(land)方首次商業利用(use)之日起2年内,未向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提出(out)登記申請的(of),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不(No)再予以(by)登記。
第十八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of),由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予以(by)登記,發給登記證明文件,并予以(by)公告。
第十九條 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people)對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駁回其登記申請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向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請求複審。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複審後,作(do)出(out)決定,并通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people)。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people)對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的(of)複審決定仍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布圖設計獲準登記後,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發現該登記不(No)符合本條例規定的(of),應當予以(by)撤銷,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并予以(by)公告。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對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one)條 在(exist)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前,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對其内容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of)行使
第二十二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可以(by)将其專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布圖設計。
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登記,由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予以(by)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的(of)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born)效。
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布圖設計的(of),當事人(people)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三條 下列行爲(for)可以(by)不(No)經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許可,不(No)向其支付報酬:
(一(one))爲(for)個(indivual)人(people)目的(of)或者單純爲(for)評價、分析、研究、教學等目的(of)而複制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的(of);
(二)在(exist)依據前項評價、分析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的(of)基礎上(superior),創作(do)出(out)具有獨創性的(of)布圖設計的(of);
(三)對自己獨立創作(do)的(of)與他(he)人(people)相同的(of)布圖設計進行複制或者将其投入商業利用(use)的(of)。
第二十四條 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of)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of)物品,由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或者經其許可投放市場後,他(he)人(people)再次商業利用(use)的(of),可以(by)不(No)經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許可,并不(No)向其支付報酬。
第二十五條 在(exist)國(country)家出(out)現緊急狀态或者非常情況時(hour),或者爲(for)了(Got it)公共利益的(of)目的(of),或者經人(people)民法院、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有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而需要(want)給予補救時(hour),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可以(by)給予使用(use)其布圖設計的(of)非自願許可。
第二十六條 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作(do)出(out)給予使用(use)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of)決定,應當及時(hour)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
給予使用(use)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of)決定,應當根據非自願許可的(of)理由,規定使用(use)的(of)範圍和(and)時(hour)間,其範圍應當限于(At)爲(for)公共目的(of)非商業性使用(use),或者限于(At)經人(people)民法院、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監督檢查部門依法認定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有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而需要(want)給予的(of)補救。
非自願許可的(of)理由消除并不(No)再發生(born)時(hour),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的(of)請求,經審查後作(do)出(out)終止使用(use)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of)決定。
第二十七條 取得使用(use)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不(No)享有獨占的(of)使用(use)權,并且無權允許他(he)人(people)使用(use)。
第二十八條 取得使用(use)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支付合理的(of)報酬,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No)能達成協議的(of),由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裁決。
第二十九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對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關于(At)使用(use)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和(and)取得非自願許可的(of)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對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關于(At)使用(use)布圖設計非自願許可的(of)報酬的(of)裁決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通知之日起3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of)外,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許可,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行爲(for)人(people)必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并承擔賠償責任:
(一(one))複制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的(of)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of)部分的(of);
(二)爲(for)商業目的(of)進口、銷售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提供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of)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of)物品的(of)。
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of)賠償數額,爲(for)侵權人(people)所獲得的(of)利益或者被侵權人(people)所受到(arrive)的(of)損失,包括被侵權人(people)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所支付的(of)合理開支。
第三十一(one)條 未經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許可,使用(use)其布圖設計,即侵犯其布圖設計專有權,引起糾紛的(of),由當事人(people)協商解決;不(No)願協商或者協商不(No)成的(of),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也可以(by)請求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處理。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處理時(hour),認定侵權行爲(for)成立的(of),可以(by)責令侵權人(people)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沒收、銷毀侵權産品或者物品。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行政訴訟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侵權人(people)期滿不(No)起訴又不(No)停止侵權行爲(for)的(of),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可以(by)請求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people)的(of)請求,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可以(by)就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of)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No)成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有證據證明他(he)人(people)正在(exist)實施或者即将實施侵犯其專有權的(of)行爲(for),如不(No)及時(hour)制止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難以(by)彌補的(of)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依法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for)和(and)财産保全的(of)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exist)獲得含有受保護的(of)布圖設計的(of)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of)物品時(hour),不(No)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其中含有非法複制的(of)布圖設計,而将其投入商業利用(use)的(of),不(No)視爲(for)侵權。
前款行爲(for)人(people)得到(arrive)其中含有非法複制的(of)布圖設計的(of)明确通知後,可以(by)繼續将現有的(of)存貨或者此前的(of)訂貨投入商業利用(use),但應當向布圖設計權利人(people)支付合理的(of)報酬。
第三十四條 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布圖設計管理工作(do)中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and)辦理其他(he)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use)。繳費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制定,并由國(country)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公告。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