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國(country)務院令
(第395号)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已經2003年11月26日國(country)務院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實施知識産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and)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是(yes)指海關對與進出(out)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of)商标專用(use)權、著作(do)權和(and)與著作(do)權有關的(of)權利、專利權(以(by)下統稱知識産權)實施的(of)保護。
第三條 國(country)家禁止侵犯知識産權的(of)貨物進出(out)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實施知識産權保護,行使《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法》規定的(of)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的(of),應當向海關提出(out)采取保護措施的(of)申請。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of)收貨人(people)或者其代理人(people)、出(out)口貨物的(of)發貨人(people)或者其代理人(people)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out)口貨物有關的(of)知識産權狀況,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産權保護時(hour),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people)的(of)商業秘密。
第二章 知識産權的(of)備案
第七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可以(by)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将其知識産權向海關總署 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of),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的(of)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land)或者國(country)籍等;
(二)知識産權的(of)名稱、内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産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合法行使知識産權的(of)貨物的(of)名稱、産地(land)、進出(out)境地(land)海關、進出(out)口商、主要(want)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of)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的(of)制造商、進出(out)口商、進出(out)境地(land)海關、主要(want)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of)申請書内容有證明文件的(of),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應當附送證明文件。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arrive)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作(do)出(out)是(yes)否準予備案的(of)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不(No)予備案的(of),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海關總署不(No)予備案:
(一(one))申請文件不(No)齊全或者無效的(of);
(二)申請人(people)不(No)是(yes)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的(of);
(三)知識産權不(No)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of)。
第九條 海關發現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申請知識産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of),海關總署可以(by)撤銷其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born)效,有效期爲(for)10年。
知識産權有效的(of),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indivual)月内,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of)有效期爲(for)10年。
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No)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産權不(No)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of),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one)條 備案知識産權的(of)情況發生(born)改變的(of),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應當自發生(born)改變之日起3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of)申請及其處理
第十二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将進出(out)口的(of),可以(by)向貨物進出(out)境地(land)海關提出(out)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of)申請。
第十三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of),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并提供足以(by)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exist)的(of)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want)内容:
(一(one))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的(of)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land)或者國(country)籍等;
(二)知識産權的(of)名稱、内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people)和(and)發貨人(people)的(of)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out)境的(of)口岸、時(hour)間、運輸工具等。
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産權的(of),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号。
第十四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of),應當向海關提供不(No)超過貨物等值的(of)擔保,用(use)于(At)賠償可能因申請不(No)當給收貨人(people)、發貨人(people)造成的(of)損失,以(by)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of)倉儲、保管和(and)處置等費用(use);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use)的(of),從擔保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十五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of)規定,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of)規定提供擔保的(of),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并将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不(No)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of)規定,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of)規定提供擔保的(of),海關應當駁回申請,并書面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進出(out)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産權嫌疑的(of),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of)規定提出(out)申請,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of)規定提供擔保的(of),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并将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逾期未提出(out)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of),海關不(No)得扣留貨物。
第十七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和(and)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可以(by)查看有關貨物。
第十八條 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認爲(for)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的(of)知識産權的(of),應當向海關提出(out)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of)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認爲(for)其進出(out)口貨物未侵犯專利權的(of),可以(by)在(exist)向海關提供貨物等值的(of)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未能在(exist)合理期限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第二十條 海關發現進出(out)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産權嫌疑并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後,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of),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對被扣留的(of)侵權嫌疑貨物是(yes)否侵犯知識産權進行調查、認定;不(No)能認定的(of),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
第二十一(one)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of)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of),有關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by)協助。
知識産權主管部門處理涉及進出(out)口貨物的(of)侵權案件請求海關提供協助的(of),海關應當予以(by)協助。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of)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時(hour),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和(and)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應當予以(by)配合。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在(exist)向海關提出(out)采取保護措施的(of)申請後,可以(by)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著作(do)權法》或者《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的(of)規定,在(exist)起訴前就被扣留的(of)侵權嫌疑貨物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爲(for)或者财産保全的(of)措施。
海關收到(arrive)人(people)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爲(for)或者财産保全的(of)協助執行通知的(of),應當予以(by)協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of)侵權嫌疑貨物:
(一(one))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of)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未收到(arrive)人(people)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of);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of)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未收到(arrive)人(people)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并且經調查不(No)能認定被扣留的(of)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産權的(of);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of)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在(exist)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of)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of);
(四)海關認爲(for)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有充分的(of)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的(of)知識産權的(of)。
第二十五條 海關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and)處置等費用(use)。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未支付有關費用(use)的(of),海關可以(by)從其向海關提供的(of)擔保金中予以(by)扣除,或者要(want)求擔保人(people)履行有關擔保責任。
侵權嫌疑貨物被認定爲(for)侵犯知識産權的(of),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可以(by)将其支付的(of)有關倉儲、保管和(and)處置等費用(use)計入其爲(for)制止侵權行爲(for)所支付的(of)合理開支。
第二十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of),應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of)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産權的(of),由海關予以(by)沒收。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産權貨物後,應當将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的(of)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
被沒收的(of)侵犯知識産權貨物可以(by)用(use)于(At)社會公益事業的(of),海關應當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use)于(At)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有收購意願的(of),海關可以(by)有償轉讓給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被沒收的(of)侵犯知識産權貨物無法用(use)于(At)社會公益事業且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無收購意願的(of),海關可以(by)在(exist)消除侵權特征後依法拍賣;侵權特征無法消除的(of),海關應當予以(by)銷毀。
第二十八條 個(indivual)人(people)攜帶或者郵寄進出(out)境的(of)物品,超出(out)自用(use)、合理數量,并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of)知識産權的(of),由海關予以(by)沒收。
第二十九條 海關接受知識産權保護備案和(and)采取知識産權保護措施的(of)申請後,因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未提供确切情況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hour)采取保護措施或者采取保護措施不(No)力的(of),由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自行承擔責任。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海關不(No)能認定被扣留的(of)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的(of)知識産權,或者人(people)民法院判定不(No)侵犯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的(of)知識産權的(of),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進口或者出(out)口侵犯知識産權貨物,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one)條 海關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實施知識産權保護時(hour),玩忽職守、濫用(use)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知識産權權利人(people)将其知識産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的(of),應當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繳納備案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國(country)務院發布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