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不(No)正當競争,變更企業名稱—— 在(exist)先深圳"圖騰"字号對抗在(exist)後北京"圖滕"字号終審勝訴!

發布時(hour)間:2023年03月07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857 次

構成不(No)正當競争,變更企業名稱——

在(exist)先深圳"圖騰"字号對抗在(exist)後北京"圖滕"字号終審勝訴!

 

由于(At)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of)地(land)域性,不(No)同地(land)域的(of)市場主體在(exist)同行業注冊相同或近似字号的(of)情況比比皆是(yes),其中不(No)乏利用(use)仿冒知名企業字号等搭便車的(of)手段進行不(No)正當競争的(of)不(No)法經營者。本文将通過分析深圳圖騰公司與北京圖滕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No)正當競争糾紛一(one)案探讨《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關于(At)企業字号的(of)法律保護問題。

 

一(one)、基本案情

深圳市圖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圖騰公司”)成立于(At)2000年,專注于(At)爲(for)數據中心、雲計算、大(big)數據、通訊、網絡、電氣、工業控制、船舶、安防等行業開發、制造高品質的(of)機櫃産品,系國(country)内最具規模的(of)機櫃制造商。“TOTEN”、“圖騰”商标自2000年公司成立當年就開始在(exist)國(country)内申請商标保護,與此同時(hour),“TOTEN”商标還通過國(country)際注冊積極布局海外市場。至今經過長達20餘年的(of)持續使用(use)和(and)廣泛宣傳,“圖騰TOTEN”多次被評爲(for)排名位列前三的(of)中國(country)服務器機櫃十大(big)品牌,是(yes)中國(country)機櫃行業知名品牌。

北京圖滕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邁甯合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At)2012年,2016年将企業字号變更爲(for)“圖滕”,并在(exist)其官網醒目位置宣稱“專業機櫃生(born)産廠家”、“機櫃行業的(of)超越者”。經調查發現,北京圖滕公司不(No)僅通過仿冒深圳在(exist)先知名“圖騰”字号的(of)不(No)當行爲(for)進行不(No)正當競争,還通過其關聯公司大(big)量搶注與深圳圖騰公司在(exist)先“TOTEN”及“圖騰”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of)“TOTENG”、“圖滕”、“越圖騰”等系列商标,并且在(exist)天貓商城開設的(of)圖滕旗艦店突出(out)使用(use)“圖滕機櫃TOTENG”标識,誤導消費者,謀取不(No)當利益。

爲(for)了(Got it)維護自身及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深圳圖騰公司通過商标行政程序及民事訴訟程序依法開展維權行動,其中,廣東君逸律所代理的(of)深圳市圖騰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深圳圖騰公司”)訴北京圖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遠通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權及不(No)正當競争糾紛一(one)案獲得終審勝訴判決,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終審認定,北京智遠公司、北京質遠公司(原北京圖滕公司)作(do)爲(for)同業經營者,在(exist)天貓旗艦店機櫃商品及官網上(superior)使用(use)“圖滕TOTENG”标識的(of)行爲(for)侵犯了(Got it)深圳圖騰公司對“TOTEN”商标享有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在(exist)案證據可以(by)證明深圳圖騰公司的(of)“圖騰”字号在(exist)機櫃行業内具有一(one)定知名度,北京質遠公司(原北京圖滕公司)作(do)爲(for)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深圳圖騰公司的(of)“圖騰”字号,但其仍使用(use)“圖滕”作(do)爲(for)企業字号并在(exist)機櫃行業内經營,其行爲(for)已構成不(No)正當競争。最終,判決維持一(one)審法院關于(At)停止商标侵權、停止使用(use)“圖滕”字号并變更企業名稱以(by)及連帶賠償深圳圖騰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6萬元的(of)判決。

二審期間,北京圖滕科技有限公司已經變更企業名稱爲(for)北京質遠通納科技有限公司,同時(hour)國(country)家知識産權局作(do)出(out)關于(At)第23175274号“圖滕”商标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認定該商标在(exist)計算機外圍設備商品上(superior)的(of)申請注冊構成了(Got it)《商标法》第三十二條“以(by)不(No)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he)人(people)已經使用(use)并有一(one)定影響的(of)商标”之情形,并裁定該商标在(exist)計算機外圍設備商品上(superior)予以(by)無效宣告。

 

二、案件評析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No)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爲(for),引人(people)誤認爲(for)是(yes)他(he)人(people)商品或者與他(he)人(people)存在(exist)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use)他(he)人(people)有一(one)定影響的(of)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号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字号作(do)爲(for)企業名稱的(of)核心組成要(want)素,具有識别不(No)同市場主體的(of)作(do)用(use),同時(hour)也起到(arrive)承載企業商譽的(of)功能。根據《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的(of)規定,字号以(by)法律的(of)形式明确被納入企業名稱的(of)保護範圍。以(by)下主要(want)從在(exist)先字号對抗在(exist)後字号的(of)角度分析如何适用(use)《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對企業字号進行保護,解決企業字号之間的(of)沖突。

首先,适用(use)《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保護在(exist)先字号的(of)前提是(yes)“有一(one)定影響”。由于(At)企業名稱注冊的(of)地(land)域性,在(exist)先字号并不(No)當然享有排斥在(exist)後字号使用(use)的(of)權利,隻有“有一(one)定影響”的(of)企業字号才可以(by)認定爲(for)《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of)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号等)。企業字号的(of)保護範圍取決于(At)其影響力的(of)大(big)小,知名度或影響力越大(big),其保護範圍也越廣,受保護的(of)力度也越大(big)。而在(exist)考慮是(yes)否“有一(one)定影響”時(hour),應當從使用(use)時(hour)間、使用(use)範圍、使用(use)方式等方面綜合進行分析。具體也可參考《商标法》和(and)相關司法解釋對于(At)在(exist)先使用(use)并有一(one)定影響商标的(of)認定标準,如法釋〔20172号《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of)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在(exist)先使用(use)人(people)舉證證明其在(exist)先商标有一(one)定的(of)持續使用(use)時(hour)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認定爲(for)有一(one)定影響。本案中,爲(for)證明“圖騰”字号的(of)知名度,深圳圖騰公司提交了(Got it)大(big)量線上(superior)線下銷售證據、獲得的(of)榮譽證據以(by)及國(country)内外參展證明。法院經審查認定,深圳圖騰公司自2000年至今一(one)直使用(use)“圖騰”作(do)爲(for)其企業字号,且提交的(of)發票等銷售證據、排行及所獲獎章等榮譽證據,可以(by)證明其在(exist)機櫃行業内具有一(one)定知名度。

其次,适用(use)《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保護在(exist)先字号的(of)判斷标準是(yes)在(exist)後字号的(of)使用(use)行爲(for)是(yes)否容易造成混淆誤認。《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将“引人(people)誤認爲(for)是(yes)他(he)人(people)商品或者與他(he)人(people)存在(exist)特定聯系”規定爲(for)混淆行爲(for)的(of)要(want)件。混淆的(of)判斷依據可以(by)參考法釋〔20172号《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of)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應當綜合考量如下因素以(by)及因素之間的(of)相互影響,認定是(yes)否容易導緻混淆:(一(one))商标标志的(of)近似程度;(二)商品的(of)類似程度;(三)請求保護商标的(of)顯著性和(and)知名程度;(四)相關公衆的(of)注意程度;(五)其他(he)相關因素。商标申請人(people)的(of)主觀意圖以(by)及實際混淆的(of)證據可以(by)作(do)爲(for)判斷混淆可能性的(of)參考因素”。本案中,雙方均屬于(At)機櫃領域的(of)同業經營者,且在(exist)後字号“圖滕”與在(exist)先字号“圖騰”讀音相同、字形相近,給相關公衆的(of)整體印象相近,構成近似,同時(hour)考慮到(arrive)在(exist)先字号“圖騰”具有的(of)知名度,在(exist)後字号“圖滕”的(of)使用(use)容易造成混淆誤認。

第三,在(exist)後字号的(of)登記使用(use)者是(yes)否具有不(No)正當競争的(of)主觀意圖也是(yes)重要(want)的(of)考量因素。反不(No)正當競争法的(of)立法目的(of)旨在(exist)保護公平競争的(of)市場經濟秩序,制止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保護經營者和(and)消費者的(of)合法權益。對于(At)違反誠實信用(use)原則、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he)經營者和(and)消費者合法權益的(of)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應當受到(arrive)《反不(No)正當競争法》的(of)規制。本案中,北京質遠公司成立于(At)2012年,2016年将企業字号變更爲(for)“圖滕”,并且自2017年開始通過其關聯公司在(exist)多個(indivual)關聯類别大(big)量申請注冊與深圳圖騰公司在(exist)先“TOTEN”及“圖騰”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of)“TOTENG”、“圖滕”、“越圖騰”等商标,其作(do)爲(for)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深圳圖騰公司的(of)“圖騰”企業字号,但其仍使用(use)“圖滕”作(do)爲(for)企業字号并在(exist)機櫃行業内經營,其行爲(for)構成不(No)正當競争,故而最終被法院判決承擔停止侵權和(and)不(No)正當競争及賠償損失的(of)法律責任。

 

三、重要(want)啓示

企業經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use)和(and)公平競争的(of)基本原則。實踐中,一(one)些不(No)法經營的(of)市場主體不(No)僅通過搶注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知名商标實施傍名牌的(of)侵權行爲(for),還通過登記使用(use)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有一(one)定知名度的(of)企業字号實施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利用(use)打擦邊球的(of)不(No)當手段實施侵權行爲(for),誤導消費者,謀取不(No)正當利益。其中《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加大(big)企業字号權的(of)法律保護,對保護企業的(of)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争的(of)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want)意義。但畢竟企業名稱具有較強的(of)地(land)域性,企業字号的(of)法律保護具有一(one)定限制條件,如要(want)對字号得到(arrive)跨區域的(of)更有力的(of)保護,首先應當将字号注冊爲(for)商标,使其同時(hour)獲得商标法和(and)反不(No)正當競争法的(of)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