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of)發明和(and)實用(use)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and)實用(use)性。其中新穎性,是(yes)指該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不(No)屬于(At)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就同樣的(of)發明或者實用(use)新型在(exist)申請日以(by)前向國(country)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out)過申請,并記載在(exist)申請日以(by)後公布的(of)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的(of)的(of)專利文件中。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yes)指申請日以(by)前在(exist)國(country)内外爲(for)公衆所知的(of)技術。
新穎性,是(yes)授予專利權的(of)三大(big)必備條件之一(one),然而在(exist)實踐中,往往有些申請人(people)卻不(No)了(Got it)解這(this)個(indivual)要(want)求,在(exist)專利申請之前自行公開了(Got it)相關技術方案,從而導緻相關專利申請因缺乏新穎性被駁回,或者在(exist)維權過程中受阻。
情景一(one):申請的(of)發明專利被自己在(exist)提交發明專利之前發表的(of)論文或者文章駁回
很多高校、研究機構、醫院等科研工作(do)者在(exist)進行科研工作(do)時(hour),除了(Got it)注重發表學術論文、文章以(by)外,也越來(Come)越重視專利保護了(Got it)。但是(yes)往往有些人(people)忽略了(Got it)專利申請的(of)時(hour)機,在(exist)文章發表後才開始處理專利申請事宜,最終專利申請因爲(for)被論文、文章提前公開了(Got it)技術而駁回。
因此,當科研工作(do)者有了(Got it)新的(of)研究成果時(hour),應先申請專利,後發表論文、文章,這(this)樣既不(No)影響專利新穎性,也不(No)會影響論文、文章的(of)發表。
情景二:企業新産品是(yes)先宣傳、銷售,還是(yes)先申請專利?
“我(I)們(them)公司的(of)産品都是(yes)先發樣品給經銷商,或者開産品發布會、參展,哪款受歡迎,就拿哪個(indivual)去申請專利的(of)”;
“我(I)們(them)公司的(of)産品都是(yes)哪個(indivual)好賣就拿哪個(indivual)去申請專利的(of)”;
相信這(this)些話不(No)止一(one)個(indivual)公司說過,有些是(yes)企業沒有這(this)方面的(of)意識,有些企業是(yes)内部管理不(No)規範,産品部和(and)法務部沒有提前做好充分的(of)溝通工作(do)。
申請專利之前通過線上(superior)平台(包括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視頻、小紅書等)展示、宣傳、銷售,或提供産品涉及圖紙、樣品給經銷商等,都可能影響專利的(of)新穎性。在(exist)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很可能被審查員檢索到(arrive)這(this)些在(exist)先公開證據,影響專利新穎性。也可能在(exist)起訴侵權方時(hour),被對方找到(arrive)在(exist)先公開的(of)證據,以(by)現有技術抗辯,從而導緻維權難,甚至專利被提無效等。
因此,企業切記,在(exist)專利申請前一(one)定要(want)做好技術方案的(of)保密措施,避免在(exist)專利申請前技術方案被自己或他(he)人(people)提前公開,喪失新穎性,從而導緻專利被駁回或者維權難。
常見的(of)使用(use)公開方式再彙總下供大(big)家參考:
1、廣告宣傳、展示: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視頻、小紅書、公衆号、官網、貼吧、論壇等;
2、發表論文、文章;
3、線上(superior)平台銷售;
4、提供産品設計圖紙、樣品給經銷商;
5、會議交流、座談會、展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