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二屆全國(country)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of)《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的(of)決定》于(At)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爲(for)了(Got it)貫徹執行修改後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以(by)下簡稱商标法),現就新舊商标法銜接的(of)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one)、關于(At)商标注冊事宜
(一(one))對于(At)2014年5月1日以(by)前向商标局提出(out)的(of)商标注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撤銷、注銷、許可備案等申請,商标局于(At)2014年5月1日以(by)後(含5月1日,下同)作(do)出(out)的(of)行政決定适用(use)修改後的(of)商标法。但是(yes),對異議申請中異議人(people)主體資格和(and)異議理由的(of)審查适用(use)修改前的(of)商标法。
(二)對于(At)2014年5月1日以(by)前向商标局提出(out)的(of)商标注冊、異議、撤銷申請,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查期限。但是(yes),被異議商标初審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No)滿三個(indivual)月的(of),應自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二、關于(At)商标評審
(一(one))對于(At)當事人(people)不(No)服商标局作(do)出(out)的(of)駁回商标注冊申請決定在(exist)2014年5月1日以(by)前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複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于(At)2014年5月1日以(by)後審理的(of)案件,适用(use)修改後的(of)商标法。
(二)對于(At)當事人(people)不(No)服商标局作(do)出(out)的(of)異議裁定在(exist)2014年5月1日以(by)前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複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于(At)2014年5月1日以(by)後審理的(of)案件,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異議和(and)複審的(of)主體資格适用(use)修改前的(of)商标法,其他(he)程序問題和(and)實體問題适用(use)修改後的(of)商标法。
(三)對于(At)已經注冊的(of)商标,當事人(people)在(exist)2014年5月1日以(by)前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争議和(and)撤銷複審申請,商标評審委員會于(At)2014年5月1日以(by)後審理的(of)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适用(use)修改後的(of)商标法,實體問題适用(use)修改前的(of)商标法。
(四)對于(At)當事人(people)在(exist)2014年5月1日以(by)前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out)申請的(of)商标評審案件,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三、關于(At)商标監督管理
(一(one))商标違法行爲(for)發生(born)在(exist)2014年5月1日以(by)前的(of),适用(use)修改前的(of)商标法處理;商标違法行爲(for)發生(born)在(exist)2014年5月1日以(by)前且持續到(arrive)2014年5月1日以(by)後的(of),适用(use)修改後的(of)商标法處理。
(二)對于(At)将“馳名商标”字樣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superior),或者用(use)于(At)廣告宣傳、展覽以(by)及其他(he)商業活動中的(of)行爲(for),适用(use)修改後的(of)商标法處理。但是(yes),對于(At)将“馳名商标”字樣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superior)并于(At)2014年5月1日以(by)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of)除外。
對于(At)将“馳名商标”字樣用(use)于(At)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superior),馳名商标持有人(people)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lan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land)以(by)外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superior)述違法行爲(for)的(of),移送其住所地(land)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land)不(No)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或者因管轄權發生(born)争議的(of),由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工商總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