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榮華公司)與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蘇氏榮華食品商行(下稱順德榮華商行)之間的(of)争鬥已持續15年。在(exist)順德榮華商行負責人(people)蘇國(country)榮于(At)2011年9月以(by)侵犯其“榮華及圖”和(and)“榮華月”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爲(for)由,将香港榮華公司及其關聯企業訴至法院,并提出(out)9000萬元的(of)索賠後,雙方争鬥進入白熱化狀态。
該案經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院審理,于(At)2013年8月一(one)審有果,法院認定香港榮華公司侵權成立,并判令其賠償順德榮華商行經濟損失1740萬元後,雙方當事人(people)于(At)2013年9月均向北京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上(superior)訴。4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開庭審理了(Got it)該案。截至記者發稿前,法院尚未作(do)出(out)二審判決。
雙方同時(hour)提上(superior)訴
該案中,雖然香港榮華公司與蘇國(country)榮及其關聯公司同爲(for)上(superior)訴人(people),但雙方觀點及訴請截然不(No)同。
香港榮華公司認爲(for),一(one)審法院以(by)香港榮華公司的(of)“榮華月餅”沒有廣泛、大(big)量地(land)進入中國(country)内地(land)市場來(Come)否定香港榮華公司的(of)在(exist)先權利,适用(use)法律錯誤,而且與在(exist)先的(of)相關司法判決對同一(one)事實的(of)認定相沖突。香港榮華公司稱,其使用(use)“榮華月餅”相關标識對蘇國(country)榮注冊的(of)“榮華及圖”和(and)“榮華月”商标不(No)構成侵權,更無需賠償,據此請求法院撤銷北京市第一(one)中級人(people)民法作(do)出(out)的(of)一(one)審判決,駁回順德榮華商行的(of)全部訴訟請求,該案全部訴訟費用(use)由順德榮華商行承擔。
蘇國(country)榮則認爲(for),一(one)審法院錯誤采信香港榮華公司提供的(of)“虛假”數據,判令香港榮華公司賠償1740萬元經濟損失的(of)數額遠遠小于(At)其“違法”獲利所得數額,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香港榮華公司及其關聯企業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
侵權還是(yes)“傍名牌”
香港榮華公司在(exist)涉案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的(of)“榮華月餅”文字,對順德榮華公司持有的(of)“榮華及圖”和(and)“榮華月”等商标是(yes)否構成侵權,成爲(for)雙方此番庭審的(of)争議焦點。
順德榮華商行代理律師董宜東表示,香港榮華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未經其許可,長期在(exist)中國(country)内地(land)生(born)産銷售“榮華月餅”和(and)“榮華牛油曲奇”等食品,其食品及包裝的(of)顯著位置上(superior)使用(use)與順德榮華商行“榮華及圖”和(and)“榮華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of)“榮華”或“榮華月餅”等商标或文字,使消費者産生(born)誤解,造成消費者對順德榮華商行産品品牌識别的(of)混淆,侵犯了(Got it)其注冊商标專用(use)權。
香港榮華公司該案代理律師溫旭則認爲(for),蘇國(country)榮通過購買“榮華及圖”商标作(do)爲(for)合法外衣搭香港榮華公司的(of)便車,其除了(Got it)不(No)規範使用(use)該注冊商标外,還使用(use)了(Got it)香港榮華公司已持續使用(use)數十年的(of)“花好月圓”标識;同時(hour),其通過在(exist)香港注冊空殼公司後,在(exist)月餅商品上(superior)打上(superior)“香港監制”的(of)字樣,存有故意侵占香港榮華公司“榮華月餅”的(of)無形财産之嫌。
香港榮華公司同時(hour)認爲(for),在(exist)順德榮華公司持有的(of)“榮華及圖”商标被核準注冊之前,香港榮華公司已在(exist)先使用(use)繁體的(of)“榮華月餅”文字标識,該标識與涉案商标不(No)近似,在(exist)持續使用(use)的(of)過程中,已産生(born)較強顯著性;同時(hour),香港榮華公司在(exist)月餅裝潢上(superior)使用(use)“花好月圓”标識增強了(Got it)兩者商品的(of)區别度,若雙方各自規範使用(use)其标識,不(No)會造成誤認與混淆,其不(No)構成對順德榮華公司持有的(of)“榮華及圖”和(and)“榮華月”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侵犯。
賠償金額存争議
圍繞着該案中的(of)經濟損失賠償金額問題,雙方争議頗大(big)。
順德榮華商行認爲(for),根據此前香港榮華公司向法院提交的(of)相關銷售數據、審計報告及該公司負責人(people)劉培齡先生(born)在(exist)接受媒體采訪時(hour)的(of)陳述,蘇國(country)榮認爲(for)香港榮華公司在(exist)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期間銷售的(of)“榮華月餅”所獲得的(of)利潤高于(At)其一(one)審請求賠償數額的(of)9000萬元。據此,蘇國(country)榮請求法院依法改判香港榮華公司及其關聯企業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并承擔相關訴訟費用(use)。
香港榮華公司觀點與其截然相反,該公司稱,法院一(one)審判賠1740萬元有失公平。該公司認爲(for),其使用(use)“榮華月餅”的(of)行爲(for)不(No)構成商标侵權,不(No)應賠償。“涉案商品上(superior),除了(Got it)有‘榮華月餅’的(of)字樣外,還有‘花好月圓’和(and)‘元朗榮華’等注冊商标在(exist)使用(use),以(by)及‘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企業名稱、‘清香嫩滑,零舍不(No)同’廣告語等諸多因素在(exist)使用(use)”。溫旭稱,涉案商品所産生(born)的(of)顯著性,并非僅依靠“榮華月餅”标識獲得,而是(yes)綜合多件注冊商标、企業名稱及多年商譽等諸多因素形成的(of)。
香港榮華公司同時(hour)認爲(for),該公司獲得的(of)榮譽、市場銷量及在(exist)消費者當中的(of)知名度完全憑借其公司數十年如一(one)日的(of)努力,與順德榮華公司的(of)涉案商标并無關聯,同時(hour)蘇國(country)榮及其關聯公司并未在(exist)曲奇等商品上(superior)使用(use)“榮華及圖”商标,也未因香港榮華公司使用(use)涉案标識受到(arrive)任何經濟損失,反而靠“傍”香港榮華公司的(of)便車獲得了(Got it)大(big)量不(No)正當利益。除此之外,香港榮華公司認爲(for),依法不(No)需要(want)進行賠償。
“榮華月餅”之争進入白熱化
發布時(hour)間:2014年05月15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83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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