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艾美特電器(深圳)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艾美特公司”)專注于(At)空氣質量改良類家用(use)電器産品,主要(want)生(born)産電風扇、電暖器、空氣淨化器、加濕機、除濕機等健康小家電。艾美特公司在(exist)全類上(superior)擁有“艾美特”系列商标(以(by)下簡稱“引證商标”)的(of)專用(use)權。夏玉成于(At)2012年05月21 日在(exist)第11類過濾器、電暖器等商品上(superior)申請注冊“風美特”商标(以(by)下簡稱“争議商标”),該商标于(At)2013年09月14日被核準注冊。艾美特公司特委托鼎一對該商标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want)理由爲(for)引證商标在(exist)國(country)内享有極高的(of)知名度,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構成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且争議商标的(of)注冊侵犯了(Got it)艾美特公司的(of)在(exist)先商号權。後商評委裁定争議商标與引證商标構成類似商品上(superior)的(of)近似商标,争議商标予以(by)無效宣告。
案例點評:
艾美特公司主要(want)依據《商标法》第三十條和(and)第三十二條的(of)規定提出(out)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僅支持了(Got it)《商标法》第三十條并未适用(use)第三十二條。商評委認爲(for)引證商标以(by)依據《商标法》第三十條予以(by)保護,就已無适用(use)《商标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of)必要(want),且“風美特”和(and)“艾美特”并非完全相同,在(exist)案證據尚不(No)足以(by)證明“艾美特”商号知名度已達及争議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電熱地(land)毯等商品所屬行業。因此,認定爲(for)侵犯他(he)人(people)在(exist)先商号權需符合:1、商号的(of)登記、使用(use)日早于(At)系争商标注冊申請日;2、該商号在(exist)系争商标指定使用(use)商品或服務所屬行業具有一(one)定知名度;3、系争商标與該商号近似,容易導緻相關公衆産生(born)混淆、誤認,商号權人(people)的(of)利益可能受到(arrive)損害。
相關法條:
《商标法》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已經注冊的(of)或者初步審定的(of)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由商标局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标注冊不(No)得損害他(he)人(people)現有的(of)在(exist)先權利,也不(No)得以(by)不(No)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he)人(people)已經使用(use)并有一(one)定影響的(of)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