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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歐妮佳珠寶公司赢得“歐妮佳OUNIJIA及圖”商标異議答辯案

發布時(hour)間:2016年07月11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1270 次

基本案情

歐米茄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異議人(people))以(by)《商标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one)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和(and)第三十二條對深圳市歐妮佳珠寶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被異議人(people))的(of)“歐妮佳OUNIJIA及圖”(以(by)下簡稱:被異議商标)商标提出(out)異議,被異議人(people)委托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旗下的(of)鼎一商标事務所對此進行答辯,代理人(people)根據異議人(people)提交的(of)異議申請理由的(of)各點一(one)一(one)進行分析并答辯。商标局最終認定:被異議商标與異議人(people)引證商标1、2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在(exist)功能用(use)途及生(born)産銷售領域等方面有較大(big)區别,與異議人(people)引證商标3在(exist)文字構成、 呼叫及整體外觀上(superior)差别明顯,不(No)屬于(At)同一(one)種或者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标準予注冊。

案例分析:

被異議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是(yes)“瑪瑙,手镯(首飾),項鏈(首飾),珠寶首飾,珍珠(珠寶),寶石,戒指(首飾),耳環,翡翠,玉雕”,屬于(At)《類似商品和(and)服務區分表》第1403群組,而經國(country)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country)受保護的(of)引證商标1、2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爲(for) “鍾, 表,鍾表機件”,屬于(At)《類似商品和(and)服務區分表》第1404群組,雙方商标指定使用(use)的(of)商品不(No)構成類似商品。異議人(people)引用(use)《商标法》第十三條大(big)緻是(yes)想通過本案來(Come)認定引證商标爲(for)中國(country)馳名商标,異議人(people)提交的(of)證據材料雖然資料很詳實,但不(No)足以(by)證明異議人(people)在(exist)中國(country)大(big)陸對引證商标進行宣傳的(of)力度已經達到(arrive)認定馳名商标所需的(of)标準。按照商标權的(of)地(land)域性原則,認定馳名商标必須以(by)商标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馳名爲(for)必要(want),不(No)能僅根據其在(exist)境外馳名情況而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受到(arrive)馳名的(of)保護。認定馳名考慮的(of)因素有相關公衆的(of)知曉度、商标使用(use)的(of)持續時(hour)間、商标宣傳的(of)持續時(hour)間及地(land)理範圍、商标作(do)爲(for)馳名商标受保護的(of)記錄、商标注冊情況等,其中相關公衆的(of)知曉程度是(yes)馳名商标認定的(of)核心,“相關公衆”包括相關消費者和(and)相關經營者兩部分,“知曉”的(of)必須是(yes)美譽,“程度”即在(exist)全國(country)大(big)部分地(land)區的(of)知名度。

相關法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and)使用(use)商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use)原則。

第十條 下列标志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使用(use):……(八)有害于(At)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he)不(No)良影響的(of)。

第十三條 爲(for)相關公衆所熟知的(of)商标,持有人(people)認爲(for)其權利受到(arrive)侵害時(hour),可以(by)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标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of)商标是(yes)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he)人(people)未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

就不(No)相同或者不(No)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of)商标是(yes)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he)人(people)已經在(exist)中國(country)注冊的(of)馳名商标,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people)的(of)利益可能受到(arrive)損害的(of),不(No)予注冊并禁止使用(use)。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superior)已經注冊的(of)或者初步審定的(of)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由商标局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标注冊不(No)得損害他(he)人(people)現有的(of)在(exist)先權利,也不(No)得以(by)不(No)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he)人(people)已經使用(use)并有一(one)定影響的(of)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