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經典案例 鼎一案例
經典案例

企業名稱登記滿五年并非商标權人(people)權利救濟的(of)障礙

發布時(hour)間:2017年04月05日   發布人(people):鼎一集團   閱讀數:5772 次

 

 

企業名稱登記滿五年并非商标權人(people)權利救濟的(of)障礙

          ----以(by)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商标權糾紛及不(No)正當競争案解析

 

林琳律師    

西北大(big)學法學碩士,熟悉中國(country)商标、著作(do)權、反不(No)正當競争以(by)及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方面等法律理論與實踐,了(Got it)解企業的(of)商标管理實務及需求,執業領域包括商标異議、無效宣告、撤銷等各類商标權屬糾紛案件;商标駁回複審申請以(by)及各類知識産權訴訟。林律師曾成功代理了(Got it)京基集團商标侵權和(and)不(No)正當競争民事訴訟案件、成功代理博士眼鏡集團商标維權系列案件、經理人(people)商标行政訴訟案件、微信馳名商标認定等,出(out)色完成了(Got it)騰訊、潮宏基、華潤怡寶、博時(hour)基金、大(big)福珠寶、粵豪珠寶、深圳地(land)鐵集團等企業的(of)知識産權法律服務。

 

案号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616号

案由

侵害商标權糾紛、不(No)正當競争糾紛

合議庭

審判長:孫虹  審判員:葉豔、劉燕   

法官助理

鄧懿

書記員

鄧懿

當事人(people)

原告: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一(one):哈爾濱華運建築裝飾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彬訊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

2015年10月16日

裁判日期

2017年2月17日

案情簡介

原告華潤公司持有第779532号“華潤商标,并于(At)19950321日核準注冊,其核定使用(use)的(of)服務項目包栝室内裝潢、室内裝潢修理、家具制造(修理)”等。

被告一(one)哈爾濱華運建築裝飾有限公司(以(by)下簡稱“華運公司”,被告一(one)成立時(hour)企業名稱爲(for)“哈爾濱愛的(of)裝飾藝術有限公司20061120變更名稱爲(for)哈爾濱市華潤建築裝飾有限公司”,2016年8月3日變更名稱爲(for)華運公司從事房屋裝飾裝修家居産品設計等。被告一(one)在(exist)其官方網站經營場所門頭等突出(out)使用(use)“華潤裝飾”、“HUARUN”等文字。被告二深圳市彬訊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提供裝飾裝修服務的(of)“土巴兔網站”被告二在(exist)其推介網站上(superior)爲(for)被告一(one)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時(hour)使用(use)了(Got it)哈爾濱市華潤建築裝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和(and)“華潤裝飾”文字等。

判決結果

一(one)、被告一(one)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華潤公司第779532華潤”注冊商标專用(use)權以(by)及不(No)正當競争的(of)行爲(for);

二、被告一(one)立即停止在(exist)公司招牌、經營場所、宣傳廣告和(and)官方網站上(superior)使用(use)含有華潤”字樣的(of)标識;

三、被告一(one)于(At)本判決生(born)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原告華潤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use)支出(out)共計人(people)民币30萬元;

四、駁回原告的(of)其他(he)訴訟請求。

涉案法律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商标法》第十四條第一(one)款、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反不(No)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 第二十條,《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涉及馳名商标保護的(of)民事糾 紛案件應用(use)法律若幹問題的(of)解釋》第三條,《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關于(At)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use)法律若幹問題的(of)解釋》第九條第二 款、第十條、第十一(one)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 國(country)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one)款、第一(one)百四十四條規定

備注

本摘要(want)并非判決之組成部分,不(No)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筆者在(exist)接待當事人(people)就企業名稱及商标權沖突有關的(of)咨詢時(hour),曾多次被當事人(people)問及“侵權人(people)的(of)企業名稱登記滿五年後才發現其企業名稱侵犯公司商标權,是(yes)否無法進行維權”的(of)問題。其實,能問出(out)這(this)個(indivual)問題的(of)當事人(people)也是(yes)對知識産權相關法律有一(one)定了(Got it)解的(of)人(people)士,其依據是(yes)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4年4月5日頒布的(of)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國(country)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At)解決商标與企業名稱中若幹問題的(of)意見》第七條規定,但目前該意見已處于(At)失效狀态

侵權人(people)企業名稱登記滿五年不(No)能也不(No)應當成爲(for)商标權人(people)權利救濟的(of)障礙。首先,在(exist)侵權人(people)将他(he)人(people)商标相同或近似的(of)文字作(do)爲(for)企業名稱中的(of)字号使用(use)的(of)情況下,如确實侵犯了(Got it)他(he)人(people)商标權或者構成不(No)正當競争,而侵權行爲(for)又長達五年或者更久,相對那些登記時(hour)間爲(for)五年以(by)下的(of)侵權行爲(for)來(Come)說侵權時(hour)間更長、情節更重、更應加大(big)處罰;其次,在(exist)商标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of)情形中,常見的(of)是(yes)企業名稱在(exist)商業慣例中經常作(do)爲(for)簡稱而突出(out)使用(use),該簡稱與他(he)人(people)的(of)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在(exist)企業名稱的(of)使用(use)是(yes)否構成商标侵權或者是(yes)否構成不(No)正當競争的(of)案件中,考慮是(yes)否構成商标侵權、是(yes)否構成不(No)正當競争的(of)落腳點都在(exist)于(At)其企業名稱的(of)使用(use)是(yes)否會造成相關公衆的(of)混淆和(and)誤認、是(yes)否有違反誠實信用(use)原則的(of)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也就是(yes)說,即使企業名稱登記滿了(Got it)五年,如果導緻了(Got it)相關公衆的(of)混淆和(and)誤認或者存有違反誠實信用(use)的(of)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仍是(yes)構成商标侵權或不(No)正當競争的(of)。

本案中,原告1995年依法取得華潤”商标專用(use)權且經多年經營該商标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一(one)在(exist)公司招牌、經營場所、宣傳廣告及官方網站上(superior)突出(out)使用(use)“華潤裝飾”字樣,而裝飾”屬于(At)一(one)種經營方式,本身不(No)具有識别性,華潤”則是(yes)區分不(No)同經營主體的(of)顯著标識,被訴侵标識華潤裝飾并未形成與“華潤商标不(No)同的(of)特定含義。原告華潤”商标服務項目的(of)範圍與被告的(of)經營範圍均存在(exist)裝修、裝飾業務,雙方在(exist)市場經濟下具有競争關系,華潤裝飾”與“華潤”對相關公衆來(Come)說已無實質區别,被告一(one)的(of)行爲(for)構成了(Got it)商标侵權。另外,在(exist)原告“華潤”商标具有極高知名度的(of)情況下,被告一(one)将成立時(hour)的(of)企業名稱哈爾濱愛的(of)裝飾藝術有限公司于(At)20061120變更爲(for)哈爾濱市華潤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其明知原告的(of)華潤字号登記在(exist)先、具有較強的(of)顯著性和(and)較高知名度,仍将自己企業名稱中的(of)華潤裝飾”字号進行商業使用(use)、故意攀附華潤權利字号之商譽,易使相關公衆對兩主體産生(born)混淆或誤認其存在(exist)某種特定聯系,從而誤導公衆,其違反誠實信用(use)原則的(of)經營行爲(for)構成了(Got it)不(No)正當競争。因此,即使被告一(one)使用(use)哈爾濱市華潤建築裝飾有限公司”的(of)企業名稱長達十年之久,仍然被法院認定爲(for)構成商标侵權及不(No)正當競争,且要(want)求被告一(one)停止侵權并作(do)出(out)相應賠償。

正所謂“不(No)是(yes)不(No)報,時(hour)候未到(arrive)”,筆者在(exist)此告誡傍名牌的(of)侵權人(people)或者意欲搭便車的(of)人(people)千萬不(No)要(want)心存僥幸,法網恢恢疏而不(No)漏,侵權人(people)不(No)會一(one)直逍遙于(At)法外,唯有踏踏實實經營好自己的(of)品牌才是(yes)正途。

 

鼎一知识产权維權中心

廣東君逸律師事務所  劉婷